海斯法典 :海斯法典

更新时间:2023-11-11 13:26

美国历史上限制影片表现内容的审查性法规。由全美电影制片和发行人协会主席W.海斯与耶稣会教士D.洛德等人起草制订,1930年3 月31日公布。在1915年,美国各州和地方政府就开始成立审查委员会,删剪和禁映他们认为不好的电影。 1922年,为了保证票房收入、“纯洁”电影画面及内容,电影审查委员会开始筹建。这一机构由威尔·海斯(长老会教友、共和党人,曾任邮政总局局长)领导。1930年,天主教教士丹尼尔·劳德公开宣称电影正在败坏人们的道德观,并起草了一部电影审查法典,这部法典很快被电影工业的巨头们接受并交由美国制片人和发行人协会(1945年更名为美国电影协会,简称MPAA)主席即威尔·海斯执行,所以史称《海斯法典》)。

主要内容有:遵守禁酒令,不得宣扬烧酒;不可详细描述谋杀、盗窃、抢劫的方法;不得出现拷打场面;不得表现不道德的性关系;不得表现黑人与白人的两性关系;不准出现堕胎或分娩的镜头;不准出现裸体镜头;不准出现男女唇间接吻;不许对国旗不敬;不许出现粗暴对待动物的场面;等等。海斯法典一公布,即遭到电影创作人员的普遍反对,而且马上出现了许多违反规定的影片。随着时间的消逝,海斯法典很快失去了意义。1966年被正式取消。

背景

出现这种情况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地方政府得到了联邦法律系统的认可和支持。一家电影公司的一部影片被俄亥俄州政府禁映,该公司于1918年对俄亥俄州政府提出诉讼,将州政府告上联邦法院。这个案子经过一系列的辩论之后,最后最高法院作了一个裁决,说电影作为一个娱乐产业是不受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表达自由(free speech)限制,电影放映“纯属商业行为”,不能被视为“新闻媒体的一部分或公共舆论之工具”。电影因此无权享受宪法第一修正案对“言论自由”的保护,而须接受州、市政府的预先审查。从而肯定了对于电影进行审查和引导是合法的。这是对美国电影审查制度产生至关重要影响的一个判例。

由于美国整个法律系统是一个案例法系统。其成文法非常简单,但是每一个案例都具有法律的效力。所以你第一个这么判了,第二个我也就这么判。这个判例一直到1956年关于意大利著名导演罗西里尼的一部影片进口美国受到限制的另外一个判例才基本推翻这个限制。

内容

它给电影下达了12条禁令:

1、违法的罪行:表现违法的罪行不准(1)讲授犯罪的方法;(2)使潜在的犯罪分子产生模仿的念头;(3)让犯罪分子显得富于英雄气概和理直气壮。

2、性:出于对婚姻和家庭的神圣性的关注,必须慎重对待三角恋爱……不能使观众对婚姻制度产生反感。(1)决不可把不纯洁的爱情描绘成诱人和美丽的;(2)它不能成为喜剧或笑剧的题材;(3)决不可由此唤起观众的情欲或病态的好奇心;(4)决不可给人以正当的和可接受的印象;(5)总的来说,在表现方法和方式上决不可细致入微。  3、庸俗;

4、淫秽;

5、渎神;

6、服装:绝不能因情节需要而裸露。

7、舞蹈:总的来说,跳舞被承认是一种艺术和一种表达人的情绪的美丽的形式。但是暗示或表现性动作的独舞或双人或多人舞、意在挑动观众情欲的舞蹈、摇摆胸部的舞蹈、双腿不动而作过度的躯体动作的舞蹈都是不雅观的和邪恶的。

8、宗教:神职人员之所以不能成为滑稽可笑的角色或歹徒,是因为对待他们的态度很容易转化为对待宗教的态度。观众对一位教士不够尊重,宗教在观众心目中的位置也就下降。

9、外景地:某些地方是和性生活或性犯罪有密切的联系,在选景时必须慎重对待。

10、民族感情:必须妥善考虑和尊重对待任何民族的正当权利、历史和感情。

11、片名:一部影片的名字是特定货品的标识,它必须遵守这方面的职业道德规则。

12、令人厌恶的事物:这类事物有时是情节所必需的,对这给养的处理既不可沦于粗俗也不可伤害观众的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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