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 :深圳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

更新时间:2024-09-21 01:22

深圳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Shenz,英文缩写为SZEDA),是由各勘察设计(及与之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一个非赢利性、行业性社会团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于1991年12月28日正式成立。

协会简介

深圳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ShenzhenExploration\u0026设计Association)。

协会在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积极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致力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组织、团结全体会员单位,相互交流与沟通,共同提高设计、管理与技术水平;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存在的各种现实问题,努力沟通行业、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及时传达政府有关建设方面的政策与法规,协助进行行业监督、管理,配合完成政府部门交办的各种事务。

第六届协会现有会员单位216家。2010年12月21日选举产生了1家会长单位、10家副会长单位、25家常务理事单位、73家理事单位及3家监事单位。协会下属的秘书处是在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等领导机构闭会期间,执行其相关决议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协会日常事务工作,负责建设协会网站(深圳建设网)及编辑、出版协会会刊(《深圳勘察设计》)。

第六届协会,是一届"开放、开明、开朗"的协会。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壁立千仞,无欲则刚。新协会班子想大事、抓实事,努力构建"体制完善、结构合理、行为规范、法制健全"的新体系,牢固树立"服务企业、服务会员"的观念,勇于探索政府、会员、协会相协调的工作新机制,既当好政府部门的参谋和帮手,又当好会员的良师益友和忠实服务者,并以科学发展观,创新改革协会的各项工作,谋求协会和行业的共同进步、健康发展。

协会章程

深圳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深圳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英文译名:ShenzhenExploration\u0026设计Association缩写:SZEDA)。简称为"深圳市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设协"。

第二条 深圳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深圳市各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必须以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

本会应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政策和法令,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深圳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机关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深圳市。

第六条 本会注册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振华路8号设计大厦20楼2009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订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对违反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利益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

(二)代表本行业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本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规划和规范标准的制订,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三)代表本行业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四)组织市场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和服务,开展行业统计、会员的咨询和培训,依法出具行业证明文件,促进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办好勘察设计刊物及网站,保障信息沟通渠道畅通、信息内容准确、程序公正。

(五)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以及本会与其他社会团体的相关事宜。

(六)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建议和意见,做好勘察设计行业的自律管理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由单位相关负责人出任会员代表。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 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并经深圳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注册登记的守法经营单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行业协会的各种活动、享有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期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交有关资料;

(七)其他有利于本会发展的协办义务。

第十三条 会费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万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万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万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万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累计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退会的,本会应向全体会员及时公告。会员欠交会费期间,暂停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行使的职权是: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监事。选举应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及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联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每届任期应与会员大会任期一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宜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且人数为单数。会长、副会长为理事会当然成员。

会长、副会长的候选名单由理事会,在理事中推荐产生。

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监事、理事由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无记名投票产生。

监事、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等职务是指单位,由各会员企业相对固定的相关负责人出任。如本人工作岗位变动(调动或退休),其协会内职务应由所在单位提出更换人员的申请,报理事会讨论通过后,予以更换并备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是其常设机构,执行理事会决议。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

常务理事人数不宜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规定的理事会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本会可根据发展需要,依法设立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及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为3名,在其中产生监事长1名,为监事代表。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长或监事。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监事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 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0岁。秘书长、副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及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三十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可列席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长及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专业委员会及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本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及专业特点,依法设立规划建筑、市政景观、工程勘察、专业专项等专业委员会和重建工作委员会、专家工作委员会等工作委员会。

各专业委员会及工作委员会在本会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的专业委员会,应有15个以上性质类同的企业会员。本会设立的工作委员会,应有15名以上来自于会员单位的个人代表。

第三十四条 各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以下统称"委员会")应根据所属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并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人选、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

第三十五条 各委员会的名称前应冠以本会名称。

第三十六条 各委员会设立程序为: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具体设立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七条 各委员会是本会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设立独立银行帐号。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各委员会日常工作可由协会秘书处指导。各委员会每年应向本会秘书处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翌年工作计划。遇有特殊情况,应随时报送。

以各委员会名义对外发布信息的,应经本会秘书处审核,经批准后发布。

第三十八条 各委员会开展相关活动前,应知会本会秘书处,事后可凭正规票据报销一定比例的活动费用。本会秘书处集中向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报告活动及费用支出情况。

第三十九条 各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加强相关专业领域的沟通、交流与合作,促进行业发展,增强行业凝聚力;

(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制定行规行约,形成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三)研讨产业与市场发展,积极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四)开展技术交流、培训和咨询服务;

(五)接受委托,统计行业数据,进行经济运行分析及参与制定相关行业标准;

(六)承办本会交办的事项或某些职能工作。

第四十条 各委员会一般应依据本会章程制定各自工作规则,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 各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一般由本会秘书处推荐,报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主任委员可由本会副会长兼任。

第四十二条 各委员会主任依据本会章程规定,一般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本委员会的各类会议,组织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计划、年度工作总结;

(二)组织实施本委员会的主任会议决议及工作计划;

(三)向本会(常务)理事会汇报工作,向本委员会的委员通报情况;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十三条 各委员会违规或违法开展活动,损害本会声誉的,本会除责令其改正外,视情节严重情况可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和撤换主要负责人等措施。

第四十四条 各委员会的变更及撤销,须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并形成决议后,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后方生效。

第四十五条 各委员会的设置、变更及注销的相关程序工作,由本会秘书处办理。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长及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长及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八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事业。本会对于投入的财产不保留任何财产权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时,应按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 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非盈利项目,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0年12月2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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