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机械行业协会 :深圳市机械行业协会

更新时间:2024-09-20 17:45

中国是机床消费大国,深圳是机床消费中心,是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重要基地。深圳高新科技、电子通信业发达,世界五百强等制造业龙头企业在这里投资设厂大量采购,形成对精密机械加工、机床消费等产业链配套的市场需求,催生了精密加工制造业的迅速发展,成为全球精密零部件供应的集散中心。深圳是模具企业高度集中的地区,素以模具品质好、交货期快、设备先进和生产管理模式国际化而闻名于世。模具产量占中国市场近20%,占广东省市场近50%,享有“模具之都”的美誉。此外,注塑机、压铸机、电子专用设备、激光加工设备产量居亚洲首位;集装箱、微电机、新型电池产量居世界第一;航空登机桥制造等占国内市场90%以上。现有企业12000余家,产业人员近90万人,研发设计、工程技术人员比重超过15%,机械工业总产值占深圳市工业总产值近20%。受中国经济快速增长的拉动和国际新兴市场的崛起,深圳机械行业产销量多年均为两位数的增长率。产品结构正朝着高端化、智能化、高附加值方向优化升级,新技术、新产品研发正紧随市场需求不断开发和创新,工业机器人等智能制造技术将日趋普及和应用。

协会简介

深圳市机械行业协会成立于1986年,是由机械行业上下游产业链企业共同组成的行业组织,拥有来自深圳及全国各地1200余会员。下设智能装备、精密制造、精密模具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搭建产学研合作、人才培育、科技信息、国际交流、投融资、市场推广、产业发展、''1对1''助学等八大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行业科研技术、人才、资金、市场和慈善公益等方面的服务。在市场经济中成为连接政府和企业的桥梁、增进企业与国内外同行交流合作的纽带,是政府行业管理的参谋和助手,是机械企业的家园。

“企业是协会的根基,协会是企业的凝聚”。协会发挥服务、引导、协调、沟通和“企业之家”的作用,与全体同仁一起为实现振兴机械、装备中国、走向世界这一目标而努力!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法定名称为深圳市机械行业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 SHENZHEN MACHINERY ASSOCIATION(缩写SZM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机械行业各生产经营企业、办事机构及有关人士共同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在行业内发挥服务、引导、协调、沟通作用,是企业之家;在市场经济中成为联系政府和企业的桥梁,增进会员企业之间和国内外同行交流合作的纽带;是政府实行行业管理的参谋和助手。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为本行业企业服务,推动机械行业健康发展,促进深圳市工业经济繁荣。遵守国家法律、政策、有关规定和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深圳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深圳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按照国际惯例运作,充分发挥民间社团的中介组织作用。

第五条 本协会的会所设于广东省深圳市华强北路康乐大厦82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全行业在各时期的发展规划,对本行业生产经营状况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引导和服务。

(二)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促进企业间的联系与合作,在企业生产、技术、产品、市场和政策等方面进行协调,组织总结和交流企业的先进经验,表彰先进,评优颁奖,提高行业的地位和影响,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与繁荣。

(三)代表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向政府及社会各界反映企业的共同愿望和要求,争取获得政府支持和帮助,为企业解决实际存在问题。

(四)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组织专家及有关职能部门对行业内产品质量、价格、标准、技术鉴定等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保护行业平等竞争,维护企业合法利益。

(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行业技术研讨及培训,推广高新技术产品、名牌产品和新技术成果,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六)组织企业举办和参加国际专业展览、商务考察和国内外同行企业的交流合作活动,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突出宣传行业产品和整体形象,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环境优势。

(七)为会员提供政策文件、项目订单、市场行情、技术资料、信息咨询和设备维修等服务,组织同行聚会、联谊活动等,促进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八)承接政府或企业委托的事项,为外商或国内企业在深圳市投资置业、商务考察等方面提供帮助,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有偿服务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企业会员。企业会员代表一般由现任的企业经理(厂长)担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愿意加入本协会,参加本协会活动;

(三)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依法注册的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办事机构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和企业资料;

(二)由秘书处根据章程审查核准后发出入会通知,并报理事会备案;如遇特殊情况者,报请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缴纳会费;

(四)由本协会发给会员证和牌匾。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申请退出本协会。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六)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申请协会并报理事会备案,交回会员证书和会员牌,不得申请退还其缴纳的会费。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如有特殊情况者,本协会可酌情给予减免;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凡对深圳机械行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会员,本协会将给予或推荐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奖励。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本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本协会设立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的职权。会员代表由理事、监事和推举(或选举)的一般会员产生,一般会员代表按照不超过理事会人数50%的比例产生。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为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届为3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行使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

第十八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当中选举产生,每届为3年,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确定缴纳会费的标准;

(四)根据情况变化和工作需要,调整、增补理事;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监事会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会审议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监督本协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监事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本协会理事会成员、秘书长、财务主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由常务副会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可酌情聘请若干国内外的知名人士担任名誉会长、永远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名誉顾问和顾问。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可依工作内容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及其成员由理事、会员或秘书处专业人员兼任,并依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工作任务开展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主持日常工作及会务。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8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本协会工作,熟悉本行业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承担适当的办公或活动经费。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请;

(五)主持办事机构的财务、人事等管理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会议形式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议分为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三种。

(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形式召开,但需记录存档备查。

(三)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形式召开,但需记录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应按规定参加会议,如本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代表参加。但本人出席会议率不应少于任期内规定出席会议总次数的1/3。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会员企业和有关部门及国内外友好人士的资助和捐赠;

(三)本协会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实情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定后,按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协会事业的发展和秘书处日常办公开支,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或有关合法的财务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6年12月15日深圳市机械行业协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06年12月15日)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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