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

更新时间:2023-11-10 14:24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

2021年3月8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刊登第7/2021号行政长官批示,确定2021年9月12日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选举日。

主要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本法规定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暂停实施和废除法律;

(二)审核、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审议政府提出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三)根据政府提案决定税收,批准由政府承担的债务;

(四)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

(五)就公共利益问题进行辩论;

(六)接受澳门居民申诉并作出处理;

(七)如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一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经立法会通过决议,可委托香港终审法院院长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调查委员会如认为有足够证据构成上述指控,立法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

(八)在行使上述各项职权时,如有需要,可传召和要求有关人士作证和提供证据。

机关与运作

立法会的机关,包括主席、副主席、执行委员会、章程及任期委员会、常设委员会和跟进委员会。

立法会可设立临时委员会,处理特别的事项。

主席代表立法会,领导及协调立法会的工作,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立法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行使相应的职权。

每一届立法会通常由4个立法会会期组成,每个立法会会期为1年,正常运作期由10月16日至翌年8月15日,并采用中文和葡文两种澳门正式语文运作。

立法程序

根据立法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政府或议员提出的法案或议案经立法会主席接纳后,交由全体会议作一般性讨论及表决。一般性讨论前先由政府代表或提案议员就提案作引介。法案或议案获得一般性通过后,主席批示将法案或议案发给工作委员会作细则性研究并撰写意见书或报告书。意见书或报告书送交全体议员五日后,主席将法案或议案细则性翻译列入全体会议议程作细则性讨论及表决。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举行会议的法定人数不少于全体议员的二分之一。除基本法另有规定外,立法会的法案、议案由全体议员过半数通过。

经全体会议细则性表决通过的法案,在送交行政长官签署颁布后即成为法律。

立法会采用中、葡两种语言运作。

行政管理

立法会的行政管理机关包括立法会主席、立法会执行委员会以及行政委员会。

立法届告满或立法会被解散时,执行委员会行使的权限直至新立法届的首次会议时为止。

立法会辅助部门直属于执行委员会,由立法会的工作人员组成,受主席和执行委员会领导,由秘书长直接负责,具体划分为若干个部门,处理不同事务,为立法会提供技术和行政上的辅助。

议席数目

建制派:29席

行政长官委任(7)

澳门雇主利益联会(4)

澳门专业利益联会(3)

澳粤同盟(2)

澳门工会联合总会(2)

民众建澳联盟(2)

雇员团体联合(2)

优裕文康联合(2)

澳门街坊会联合总会(1)

澳门妇女联合总会(1)

澳门发展新连盟(1)

社会服务教育促进会(1)

澳门公民力量(1)

民主派:4席

新澳门学社(New澳门特别行政区Association,AMN):1席

新希望(NewHope):1席

澳门社区发展新动力(MacaoCommunityDevelopmentInitiative):2席

任期宣誓

2017年10月16日,澳门特区第六届立法会展开为期4年的任期。第一次全体会议中,贺一诚高票当选立法会主席,33名立法会议员宣誓就任。

议员在宣誓时宣读:“本人就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必当拥护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尽忠职守,遵守法律,廉洁奉公,竭诚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服务。”

历任主席

1、曹其真1999年12月20日—2009年10月15日

2、刘焯华2009年10月16日—2013年10月15日

3、贺一诚2013年10月16日—2019年7月5日

代理 崔世昌2019年7月5日—2019年7月17日

免责声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