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安葬办法 :烈士安葬办法

更新时间:2024-09-20 15:15

为了褒扬烈士,做好烈士安葬工作,民政部近日颁布了《烈士安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首个烈士安葬工作的部门规章,是《烈士褒扬条例》的重要配套政策。

立法背景

2011年7月26日,国务院公布了《烈士褒扬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了“烈士在烈士陵园安葬,未在烈士陵园安葬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得烈士遗属同意,可以迁移到烈士陵园,或者予以集中安葬”。这一规定填补了烈士安葬政策的空白,为烈士安葬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奠定了基础。结合各地烈士安葬工作实际,由于缺乏统一规定,各地安葬烈士的方式方法、仪式程序等差异性较大,影响了烈士安葬工作的严肃性,需要通过制定规章,为烈士安葬工作提供基本制度遵循。为此,民政部在广泛征求国务院法制办、各级民政部门和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充分论证和反复修改,制定出台《烈士安葬办法》。

立法目的

烈士称谓,是国家对公民在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牺牲人员给予的崇高政治荣誉,他们身上集中体现的信仰坚定、热爱人民、矢志报国、敢于牺牲的精神,是党、国家和军队宝贵的精神财富。烈士牺牲后理应得到妥善安葬,以褒扬他们的功绩,教育启迪后人。因此,《办法》将为了褒扬烈士,做好烈士安葬工作,作为制定本规章的立法目的(第一条)。

权威解读

一、关于烈士安葬地和安葬仪式

烈士在烈士陵园安葬,是《条例》明确规定的准则,是维护烈士荣誉、保障烈属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办法》明确,烈士在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安葬;烈士陵园、烈士集中安葬墓区是国家建立的专门安葬、纪念、宣传烈士的重要场所(第二条)。

为充分尊重烈士遗属意愿,《办法》明确了确定烈士安葬地和安排烈士安葬活动,应当征求烈士遗属意见。烈士安葬地可以在牺牲地、生前户口所在地、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中进行选择。烈士安葬地确定后,就近在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安葬烈士(第三条)。

在运送烈士骨灰或者遗体(骸)方面,为庄严肃穆起见,《办法》规定要由烈士牺牲地、烈士安葬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并举行必要的送迎仪式;烈士骨灰盒或者灵柩应当覆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需要覆盖中国共产党党旗或者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国旗、党旗、军旗不同时覆盖,安葬后由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保存(第四条)。

在烈士安葬仪式方面,《办法》强调烈士安葬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举行烈士安葬仪式;烈士安葬仪式应当庄严、肃穆、文明、节俭;烈士安葬仪式中应当宣读烈士批准文件和烈士事迹(第五条)。

二、关于烈士骨灰或者遗体(骸)安放

在安葬烈士的方式上,根据殡葬改革精神,《办法》明确了三种方式:将烈士骨灰安葬于烈士墓区或者烈士骨灰堂;将烈士遗体(骸)安葬于烈士墓区;其他安葬方式。同时强调安葬烈士应当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遵守国家殡葬管理有关规定(第六条)。

在烈士墓穴、骨灰格位选择方面,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办法》明确由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按照规定确定(第七条)。并明确安葬烈士骨灰的墓穴面积一般不超过1平方米。允许土葬的地区,安葬烈士遗体(骸)的墓穴面积一般不超过4平方米(第八条)。

在碑文方面,《办法》明确烈士墓碑碑文或者骨灰盒标示牌文字应当经烈士安葬地人民政府审定,内容应当包括烈士姓名、性别、民族、籍贯、出生年月、牺牲时间、单位、职务、简要事迹等基本信息(第九条)。

在墓区建设方面,《办法》明确烈士墓区应当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烈士墓和烈士骨灰存放设施应当形制统一、用材优良,确保施工建设质量(第十条)。

三、关于烈士安葬证明书

为适应当前和今后人口流动性增强的实际,烈士安葬后应当正式告知遗属或者向烈士生前户口所在地政府民政部门备案,便于后人查找和祭扫。因此,《办法》明确烈士陵园、烈士集中安葬墓区的保护单位应当向烈士遗属发放烈士安葬证明书,载明烈士姓名、安葬时间和安葬地点等;没有烈士遗属的,应当将烈士安葬情况向烈士生前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烈士生前有工作单位的,应当将安葬情况向烈士生前所在单位通报(第十一条)。

四、关于烈士迁葬和祭扫

关于烈士迁葬,烈士安葬后,国家将配套开展事迹整理、陈列展示等相关工作,《办法》明确了烈士陵园、烈士集中安葬墓区的保护单位应当及时收集陈列有纪念意义的烈士遗物、事迹资料,烈士遗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十三条)。考虑到烈士安葬和事迹展示具有同步性,同时为避免出现新的零散烈士墓和烈士墓频繁迁移,影响烈士安葬、宣传工作的整体性和严肃性,《办法》明确了烈士在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安葬后,原则上不迁葬。对未在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安葬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并征得烈士遗属同意,迁入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第十二条)。

关于祭扫烈士,既是烈士遗属寄托哀思、表达情感的方式,也是党政机关、学校和社会各界人士不能忘却的道德义务。《办法》规定在清明节等重要节日和纪念日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烈士纪念活动,祭奠烈士;烈士陵园、烈士集中安葬墓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前来祭扫的烈士遗属,应当做好接待服务工作(第十四条)。

五、烈士安葬工作基本现状

安葬烈士,是烈士褒扬工作的必要环节和重要组成部分。肃穆、庄严地安葬烈士,是宣传烈士事迹、抚慰烈士遗属、弘扬烈士精神的有效时机和形式。全国每年约有300多人被国家评定为烈士,各地各部门在烈士安葬方式上作了一些有益探索,从个案看是可行的。但从烈士安葬工作总体来看,各地安葬方式、仪式程序不统一、不规范、差异较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烈士安葬工作的严肃性,不利于烈士褒扬工作的开展、烈士事迹的宣传和烈士精神的弘扬。

办法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46号)

《烈士安葬办法》已经2013年4月2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2013年4月3日

烈士安葬办法

第一条 为了褒扬烈士,做好烈士安葬工作,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烈士在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安葬。

烈士陵园、烈士集中安葬墓区是国家建立的专门安葬、纪念、宣传烈士的重要场所。

第三条 确定烈士安葬地和安排烈士安葬活动,应当征求烈士遗属意见。

烈士可以在牺牲地、生前户口所在地、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安葬。烈士安葬地确定后,就近在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安葬烈士。

第四条 运送烈士骨灰或者遗体(骸),由烈士牺牲地、烈士安葬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并举行必要的送迎仪式。

烈士骨灰盒或者灵柩应当覆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需要覆盖中国共产党党旗或者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国旗、党旗、军旗不同时覆盖,安葬后由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保存。

第五条 烈士安葬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举行烈士安葬仪式。烈士安葬仪式应当庄严、肃穆、文明、节俭。

烈士安葬仪式中应当宣读烈士批准文件和烈士事迹。

第六条 安葬烈士的方式包括:

(一)将烈士骨灰安葬于烈士墓区或者烈士骨灰堂;

(二)将烈士遗体(骸)安葬于烈士墓区;

(三)其他安葬方式。

安葬烈士应当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遵守国家殡葬管理有关规定。

第七条 烈士墓穴、骨灰安放格位,由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按照规定确定。

第八条 安葬烈士骨灰的墓穴面积一般不超过1平方米。允许土葬的地区,安葬烈士遗体(骸)的墓穴面积一般不超过4平方米。

第九条 烈士墓碑碑文或者骨灰盒标示牌文字应当经烈士安葬地人民政府审定,内容应当包括烈士姓名、性别、民族、籍贯、出生年月、牺牲时间、单位、职务、简要事迹等基本信息。

第十条 烈士墓区应当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烈士墓和烈士骨灰存放设施应当形制统一、用材优良,确保施工建设质量。

第十一条 烈士陵园、烈士集中安葬墓区的保护单位应当向烈士遗属发放烈士安葬证明书,载明烈士姓名、安葬时间和安葬地点等。没有烈士遗属的,应当将烈士安葬情况向烈士生前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烈士生前有工作单位的,应当将安葬情况向烈士生前所在单位通报。

第十二条 烈士在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安葬后,原则上不迁葬。

对未在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安葬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并征得烈士遗属同意,迁入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

第十三条 烈士陵园、烈士集中安葬墓区的保护单位应当及时收集陈列有纪念意义的烈士遗物、事迹资料,烈士遗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在清明节等重要节日和纪念日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烈士纪念活动,祭奠烈士。

烈士陵园、烈士集中安葬墓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前来祭扫的烈士遗属,应当做好接待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殡仪专业服务机构为烈士安葬提供专业化、规范化服务。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3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

关于《烈士安葬办法(草案)》的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2013-04-04

民政部颁布《烈士安葬办法》规范烈士安葬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2013-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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