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费 :特别费

更新时间:2024-09-20 21:33

“特别费”与“国务机要费”性质不同。“特别费”讲白了就是官员津贴,其金额数量由各地“议会”自行决定。“特别费”一半是用收据报销,多用于一些行政的小金额支付;另外一半凭官员签名就可以直接领用,顶多以公益捐款方式捐出,以符合高道德上的期许,跟触法并无关系。

名称

特别费又名“特支费”,为台湾省各行政机关、公立学校之首长或副首长,因公务需要且支出合乎规定,经核定许可的公务及 正副首长公关费用,而花费细目大约有以正副首长公职身分名义所馈赠他人之花束、纪念品、挽联、礼金。另外,特别费虽有特支费别名,部分媒体亦将两者视为相同,不过特支费名称于法律另有他指。

来源

特别费费用的准则法源与规范来自台湾《总预算编制作业手册》之年度《用途别预算科目分类定义及计列标准表》(例如:2006年1月适用之《2006年度用途别预算科目分类定义及计列标准表》)与台湾地区行政机构行政院主计总处审核编制的《支出标准及审核作业手册》。

2006年11月,台湾台北市市长马英九因特别费支出争议,遭台湾检察机构侦讯并起诉。对此,台北市政府主计单位仅称有一名承办科员余文涉有“行政疏忽”。而判决余文有罪的作法也打击司法系统的公力。

而“国务机要费”是编在公开预算,一年3500万新台币,只要把“立院”审议完成的预算书拿出来看,每个支用项目都看得到,而任何一项开支,都要依规定提必要单据。

遵循

特别费是台湾当局会计相当特殊的费用科目,其法源依据涉及多项会计法规。而就实务上,台湾省各政府计单位审核特别费支出准则,大部分依循台湾地区行政机构主计处所编造的《支出标准及审核作业手册》。

该手册虽非实际法规,但却涵盖如《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细则》、《用途别预算科目分类定义及计列标准表》等等主计、采购及相关法规与制度并累积之实际工作经验整理而成。事实上,现行台湾地区所辖相关部会、地方政府会计实务施作,包含特别费的会计凭证管理及记帐簿记均会参酌此手册。

特别费既已经形成惯例,在大法官释字第421号解释里,将特别费视为由国库支给公务首长[固定报酬]的一部份:

由国库支给固定报酬。至报酬之项目及额度,在合理限度内系属立法机关之权限。是台湾地区立法机构通过1997年度总预算中,关于议长、副议长之岁费、公费及特别费部分,与宪法尚无抵触。

依据法规

就手册的第11款项之“业务费-特别费”及其他相关法条中,特别费的法律依据除了采购相关法规之外,其细则与子法尚有:

《支出凭证处理要点》台湾省总预算编制作业手册之《用途别预算科目分类定义及计列标准表》《各机关用途别科目分类及执行标准表》各政府预算规定标准《各机关单位预算执行要点》

学界见解

特别费的法律性质为何?学界有实报实销说、实质补贴说以及概算费用说三种不同看法。

采取“实报实销说”者认为 特别费纵使为国家对于机关首长之特别津质,其前提仍须以“机关首长实际上有支出”为前提,其与其他公务员预算不同之处,仅在于其支出是否属于公务,是否有裁量权之滥用,国家并不过度干预。

采取“实质补贴说”者认为,因其支出有偶发性、时效性、机动性,预支性等因素,数十年来惯例由政府编列预算给予具有“实质补贴”性质之业务费用之一,首长如超额支出,则不予增加,已由首长具领部分如未用尽,惯例上亦无要求须予缴回。

采取“概算费用说”者认为,领据核销,并未要求记载各别支出明细及各项用途,且于嗣后也未要求应办理结算及多退少补,实际上乃是采取定额的统筹概算费用方式。

事件

2006年7月,民进党“立委”检举原台北市市长马英九使用特别费涉嫌违法。11月,台湾省“高检署”侦办马英九特别费案。2007年2月马英九特别费案侦结,马被依利用职务诈取财物罪起诉,随后马辞去中国国民党主席。4月3日首次开庭,马英九称自己没有犯罪。4月17日,该案第二次开庭。8月14日,台北法院一审宣判,马英九被判无罪。12月28日,台“高法”二审宣判,判马英九无罪。[

2007年2月23日,检方侦结。依照起诉书所述,马英九遭起诉罪名是贪污治罪条例“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认定贪污所得总计新台币一千一百一十七万六千二百余元。前台北市政府秘书余文被查出涉嫌贪污七十六万元,依贪污及伪造文书罪起诉。此外,廖鲤、李克齐、孙振妮、方惠中、张钧纶等市府员工,则遭缓起诉处分。

四月三日,台北法院首度开庭,马英九以“被告”身份陈述答辩意旨,包括自始认为以领据核销特别费不是公款,更没有在检方讯问中“翻供”。

四月十七日,检、辩提列证据清单,证人供述证据力检辩展开攻防。

五月八日,台北法院合议庭裁定包括法务部门发布咨询意见书、马英九在去年九月七日接受中天新闻台专访、九月十八日接受台北市议员颜圣冠议会答询内容,以及马英九办公室主任廖鲤等证人证词都具有证据能力。

五月二十二日,台北法院合议庭裁准检辩传唤包括前台湾地区行政机构副主计长张哲琛在内十四位证人。

六月五日,张哲琛出庭,检辩诘问充斥火药味。公诉检察官怀疑证人、被告及律师事先套招;律师回应实施预审制度时,检辩接触证人,了解证人对待证事实了解到怎样的程度有其必要。

七月三日,台北法院传唤马英九担任市长时的三位前后任秘书孙振妮、方惠中、孙丽珠作证。

七月十日,台北法院传唤刘静蓉、吴丽与赵小菁三位前后任经手特别费的台北市政府秘书处出纳。其中吴丽洳在回答律师诘问时提及“检方笔录未能将她的陈述做完整记载”,因此律师向合议庭要求勘验检方讯问光盘。

七月十九日,报载节录检方光盘讯问笔录内容,引发“笔录制作不实”争议;检辩庭外动作互呛。

七月二十三日,台北法院合议庭当庭勘验光盘。对吴丽洳检方证述笔录争议,审判长谕知判决书会交代。

七月二十四日,台北法院提示相关证券。包括逐一提示二十九位检方证人的供述证据、三十六项的非供述证据等。

七月三十一日,台北法院辩论终结。公诉检方在论告阶段,增列论罪法条,将“公务背信罪”纳入,希望合议庭审酌马英九是否涉及“公务背信罪”,并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八月十四日,台北法院宣判马英九无罪。

八月三十日,台北检方公布厚达三十八页、两万多字的上诉理由书,并送台北法院,转呈台湾省“高等法院”上诉。检方列举出十九点上诉理由,认定马英九明知特别费属于公款,却未依规定支出,已构成公务背信罪,系连续犯,依法应加重其刑。这与马英九特别费案一审前,检方希望从轻求刑的态度截然不同。

九月三日,台湾“高等法院”以计算机抽签完成二审分案,组成合议庭开始马英九特别费案的二审。

十月十二日,台湾“高等法院”召开准备程序庭,首度传唤马英九出庭。

十一月二日,台湾“高等法院”召开实质审理庭,除传唤被告马英九出庭外,也传唤特别费经手承办人刘碧娥、台北市政府主计处长石素梅做证。检辩双方针对各自声请传唤证人进行交互诘问程序,激烈攻防。

十一月三十日,台湾省“高等法院”进行二审的最后一次辩论庭,马英九出庭应讯。检察官最后辩结称,特别费是公款,应因公支用,马英九涉嫌诈取一千多万元(新台币)特别费;马英九辩护律师则表示,马英九无贪污犯意,也无犯行。庭讯辩论终结后,合议庭谕知将在十二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时宣判。

参考资料

免责声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