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石 :曾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副主任

更新时间:2024-09-20 14:01

玉石,男,毛南族,1963年8月生,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1986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4年7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理学学士,经济师。曾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副主任。

2020年8月6日,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玉石受贿一案,公诉机关指控:玉石在2010年至2018年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47.7149万元。

人物履历

1980.09——1984.07,广西民族大学数学系数学专业学习;

1984.07——1990.12,河池市检察分院书记员、助理检察员、副科长级助理检察员、检察员、刑检二科副科长、科长级检察员;

1990.12——1993.05,广西河池检察分院副处级检察员、经济检察科副科长(其间:1991.07——1992.12,挂任宜山县委副书记);

1993.05——1994.02,广西河池检察分院办公室副主任、主任(1994.02);

1994.02——1995.08,东兰县县委副书记;

1995.08——1996.02,广西东兰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兼);

1996.02——2001.01,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党组成员(其间:1997.09——1999.07,四川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

2001.01——2001.06,广西北海市公安局副局长;

2001.06——2002.03,广西北海市公安局副局长、正处级侦察员;

2002.03——2007.02,广西北海市公安局副局长、党委委员、正处级侦察员;

2007.02——2007.08,广西北海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正处级侦察员;

2007.08——2009.12,北海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正处级侦察员,市交通警察支队支队长(兼);

2009.12——2011.09,广西防城港市公安局局长(副厅长级)、党委书记;

2011.09——2016.01,广西防城港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

2016.01——2017.01 ,广西防城港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法学会会长(兼,2016.08);

2017.01——2018.11,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2018.11——2020,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副主任。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9年10月11日,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玉石,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依法双开

2020年1月3日,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批准,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防城港市公安局原党委书记、局长玉石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并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经查,玉石违反政治纪律,与他人串供,唆使作伪证,隐匿赃款,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收受下属送给的礼金;违反组织纪律,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跑官买官卖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已涉嫌受贿犯罪。

玉石身为长期在政法系统任职的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带头搞腐败,严重破坏当地公安系统政治生态,知法违法,执法犯法,以权谋私,大搞权钱交易,甘于被“围猎”,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党的十九大后仍不知敬畏、不知止,性质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玉石开除党籍处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提起公诉

202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指控:2010年至2017年,被告人玉石利用其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广西鑫森拍卖有限公司原股东、广西龙展拍卖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邹曼龙(另案处理)等人在货物拍卖、业务发展、职务晋升和岗位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2010年至2018年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贿赂,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前已被“双开”,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1月3日消息,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玉石开除党籍处分,由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一审审理

2020年8月6日,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玉石受贿一案,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至2017年,被告人玉石利用其担任防城港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某公司负责人邹某某、缪某某在货物拍卖、业务发展和为防城港市公安局及下属机关的干警阮某某、黄某某等11人在职务晋升和岗位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2010年至2018年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47.7149万元。被告人玉石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一审宣判

2020年11月27日上午10时,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原副主任玉石受贿一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玉石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万元;退缴的赃款及扣押的涉案车辆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参考资料

广西民宗委原副主任玉石一审被控受贿超2100万.澎湃新闻.2020-08-06

中国共产党防城港市第六届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常委简历.防城港市新闻网.2016-09-01

广西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玉石涉嫌受贿被提起公诉,数额特别巨大.界面新闻.2020-05-22

受贿超2100万,广西民宗委原副主任玉石一审获刑11年半.澎湃网.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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