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兴尧 :江苏淮安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

更新时间:2024-09-21 14:03

王兴尧,男,1961年11月生,汉族,江苏阳人,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1982年8月参加工作,1984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淮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2018年12月20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淮安市原副市长王兴尧受贿、滥用职权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人物履历

曾任淮安市委办公室副主任,淮安市委副秘书长,淮阴区委副书记、区长,洪泽县委副书记、县长,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淮安市政协副主席,淮安市副市长。

人物事件

依法逮捕

2017年9月29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依法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王兴尧(淮安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

提起公诉

2018年6月12日,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淮安市原副市长王兴尧以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罪提起公诉。

公开宣判

2018年12月20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淮安市原副市长王兴尧受贿、滥用职权案,对被告人王兴尧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4年,被告人王兴尧利用担任淮安市淮阴区区长、洪泽区县长、洪泽县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在项目开发等方面为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3万元。2011年,被告人王兴尧担任洪泽县委书记期间,未经集体讨论、未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擅自决定将"古水街"项目转让给中浦集团,造成国家经济损失8385.81万元。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兴尧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鉴于王兴尧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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