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英 :原山东广播电视台副总编辑

更新时间:2024-09-21 16:35

王英(1957年11月生于安丘市),女,汉族,中央党校大学学历。1978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5年10月参加工作。曾担任山东有线电视台副台长及山东有线电视中心副主任兼山东广播电视台综艺频道总监等职务。2018年12月28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受贿罪对王英作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的判决。

人物经历

曾任山东有线电视台副台长、山东有线电视中心副主任兼综艺频道总监等职。

2006年4月~2011年7月任山东有线电视中心主任。

2011年7月~2011年8月任山东广播电视台品牌创意中心主任。

2011年8月~2017年5月任山东广播电视台党委委员、副总编辑(副厅级)(其间:2006年11月~2016年3月兼任山东龙视天下传媒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人物事件

接受审查

2017年5月4日,据山东省纪委监察厅网站消息,山东广播电视台综合广播党委委员、副总编辑(副厅级)王英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审查。

立案审查

2017年8月2日,中共山东省纪委对山东广播电视台原党委委员、副总编辑王英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王英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权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利用职权将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在下属单位报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违规套取公款形成账外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王英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共山东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国共产党山东省委员会批准,决定给予王英开除党籍处分;由山东省监察厅报山东省政府批准,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退赔;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决定逮捕

2017年8月30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山东广播电视台综合广播原党委委员、副总编辑王英(副厅级)决定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之中。

一审开庭

2018年9月7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山东广播电视台原党委委员、副总编辑王英受贿一案。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英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2016年,被告人王英在担任山东有线电视中心、山东龙视天下传媒有限公司、山东龙视天下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乐拍商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山东广播电视台综合广播党委委员、副总编辑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或单位在印刷业务承揽、装修装饰工程承揽、获取借款高息、出售电视节目播映权、广告业务投放、工作安排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30万余元。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宣读了起诉书,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王英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围绕本案定罪和量刑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王英作了最后陈述。法庭依法保障了被告人王英的各项诉讼权利。

被告人亲属和社会各界人士到庭参加旁听。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18年12月28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山东广播电视台综合广播原党委委员、副总编辑王英受贿案。对被告人王英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查封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7年~2016年,被告人王英利用担任山东有线电视中心主任、山东龙视天下传媒有限公司董事长、山东龙视天下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山东乐拍商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山东广播电视台党委委员、副总编辑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印刷业务承揽、装修装饰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30万余元。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王英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王英对大部分犯罪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英受贿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参考资料

山东广播电视台党委委员、副总编辑王英接受组织审查.中共山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山东省监察委员会.2018-09-09

山东广播电视台原党委委员、副总编辑王英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中共山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山东省监察委员会.2018-09-09

山东省检察院依法对王英决定逮捕.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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