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斯法案 :琼斯法案

更新时间:2024-09-20 21:36

琼斯法案是美国国会于1916年8月29日通过的一项组织法,取代了1902年的菲律宾组织法,成为菲律宾宪法直到1934年Tydings-McDuffie法案通过(形成菲律宾自由邦并从美国独立)。该法案建立了第一个完全民选的菲律宾立法机构。该法案规定,菲律宾只有“建立稳定的政府”才能获得独立,而这将由美国政府自己决定。该法案还将菲律宾立法机构改为菲律宾第一个完全选举产生的机构,从而使其更具自主权。行政部门则继续由来自美国的菲律宾总督任命。新成立的菲律宾参议院于1916年10月3日举行选举。原菲律宾议会的选举已于1916年6月6日举行,当选的议员自动成为众议院议员。在1898年,菲律宾西班牙割让给美国,1899年至1902年的菲美战争之后美国控制了菲律宾。琼斯法案是一个“更自治的政府”的框架,虽然美国为了自身权益保留了其主权权益的某些特权。该法案中载有美国联邦政府承诺给予菲律宾独立的第一份正式官方声明。

正文

法案规定,菲律宾总督美国总统指定,并被授于立法否决权(须经总统批准)和委任权(须经菲律宾参议院批准)。参议院由成年男子投票选举产生。该法案还包括美国和菲律宾之间的自由贸易等方面内容。

另外一个“琼斯法案”,1920年前后生效,又称“海运商业法案”,其规定:在美国境内航行的船舶必须由美国制造,并在美国登记;船舶的所有权至少有75%是美国公民拥有;船员必须美国公民。如果经美国航运管理局的批准,外国公司可以短期租用美国船舶在美国港口之间从事贸易活动,或外国船舶暂时在美国国内航线从事运输。以此支持美国就业和美国国土安全。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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