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 :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

更新时间:2023-09-25 17:57

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是一起在1966年由联邦最高法院作出的重要判决。该判决规定在逮捕和审讯嫌疑人时,警方必须告知嫌疑人四项权利,包括保持缄默、任何陈述都将作为不利于自己的证据、可以选择律师陪同在场或提供法律咨询、如果无法支付律师费用,可以请求指定辩护人为其辩护。这四项权利被称为米兰达告诫。判决还规定,警方必须确保嫌疑人理解这些权利的意义,否则其口供等证据在审判中将无效。该判决对全美警方产生了重大影响,要求警方在逮捕嫌疑人后第一时间告知其权利。警方随后将米兰达告诫印成卡片发给警官,方便其逮捕嫌疑人后照本宣读。该判决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警方刑讯逼供、屈打成招。然而,该判决也引起了大量争议,包括在2010年的伯休斯诉汤普金斯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裁定如果嫌疑人明确知道有权保持沉默和与律师商议后并不明确要求行使这一权力,那么其之后的供词将可以被法庭视为有效证据。

正文

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英语:Miranda v. Arizona,384 U.S. 436 (1966))是联邦最高法院于1966年审理并最终以5比4作出判决的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件。在判决中,联邦最高法院规定在实施逮捕和审讯嫌犯时,警方必须及时提醒被告以下事项:1、有权保持沉默,拒绝回答警方提出的问题;2、如果回答了警方的问题,这些供词将会用来起诉和审判他们;3、可以请律师,并且可以要求审问时有律师在场给予帮助;4、如果他请不起律师,法庭将免费为之指派一位。这样的四条内容就是著名的米兰达告诫。同时判决中还规定,警方在告知嫌疑其拥有以上权利后,还必须确定他们的确已经明白了其中的意义,如果他们仍然自愿放弃这些权利配合警方,那么其之后的供词以及根据这些供词所获得了其它任何证据才能在法庭审判中呈庭,否则就都是无效的。联邦最高法院对这一案件的判决是和另外三个案件一起作出的,这三个案件分别是韦斯托弗诉美国案(英语:Westover v. United States)、弗吉尼拉诉纽约州案(英语:Vignera v. State of 纽约)和加利福尼亚州诉史都华案(英语:State of California v. Stewart)。

本案判决书中要求全美各地警方在今后日常工作中强制加入米兰达告诫的判决对执法部门造成了非常大的冲击,根据新的规程,警察在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第一时间就必须向其告知这些权利,否则就有可能导致之后其口供等证据在法庭审判中全部无效。后来,警方干脆把米兰达告诫印刷成卡片发给每一位警官,方便其在抓获嫌犯后照本宣读一遍交差。这一个主要目的是为防止警方刑讯逼供、屈打成招的判决,也引起了下到基层执法部门,上到最高法院本身的大量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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