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推制度 :类推制度

更新时间:2023-11-14 10:07

类推适用制度从法律角度看,是指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一定行为,但其足以造成一定的社会危害时,将具有相似性质的行为法律扩充适用或者援用同它有类似性质事项的法律进行定罪量刑。类推制度是一种具有一定程序性的法的创制,“诸断罪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是刑法的保护个人权利机能和保障社会秩序机能矛盾的表现和缓冲。

类推制度依据类推适用对象不同分为法律条文含义的类推解释和具体行为的类推适用。以法律条文含义为对象的类推解释通过对法律条文本来并不具备的含义进行类推理解,使法律条文能够适用于原来法律没有规定的社会关系。这是对于刑法保障机能的维护,通过对法律条文含义的类推,能够最大限度地遏制和制裁没有被规定为犯罪行为但是足以对社会造成危害的行为。再者就是具体行为的类推适用,“法有限,而情无穷”,刑法作为成文法,理所当然具有抽象性和相对于社会发展的滞后性,因此不能够针对每一个行为做出具体的规定,从而出现了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的行为,援引与其性质相类似的刑法条文适用于该行为的法律类推适用。

刑法是通过严厉的刑罚手段来限制个人的权利从而调整社会关系,具有国家强制性和惩罚性,类推制度虽然最大限度的惩治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但是也不可避免的损害了刑法对法律行为所具有的可预测性和可评价性的功能。

正文

制度简介

《尚书 洪范》:“皇则受之”。皇与仿音近,应借为仿。仿在这里即为比拟的意思。则和勒的音相近,应借为勒,即为刊刻的意思。这里指将刑法的条文刊刻在竹简上。受和报是相对应的事物的两个方面,受为接受,接受后就应该有报命,所以受就报命,即为批准的意思。这里的之应借为 . 即为犯罪的意思。由此可以得出结论“皇则受之”即是指在刑法中确没有规定为犯罪的,比照类似的刑法条文定罪量刑的,就予以批准。这应是我国刑法史上类推制度最早的起源。适用类推必须满足的条件大致为:首先,必须是法律确实没有明确规定的犯罪。其次,适用类推是比照现有法律中的相关条文,而不是凭空的捏造。

在97年修改的新刑法上,则完全废止了类推制度,而以罪刑法定的原则加以代替,新刑法在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类推制度至此彻底从我国的立法内容和司法实务中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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