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期两年执行 :刑罚制度

更新时间:2024-09-20 19:23

死刑缓期执行,是我国刑法所独有的一种刑罚制度。它适用于那些应当判处死刑,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罪犯。死刑缓期执行期限固定为两年。实行这个制度,是为了体现不废除死刑,但杀人要少的政策。它没有放松对罪大恶极的罪犯的惩办,同时又给某些罪犯以悔罪自新、重新作人、争取减刑的最后机会。这种制度,对于分化瓦解敌人,惩罚和改造罪犯是有利的,而且可以为国家保存一批可以利用的劳动力。

基本介绍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和死刑立即执行都属于死刑的范畴。死刑缓期执行,简称死缓,是对应当判处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制度。如果一个罪犯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说明其罪行不至于判处立即执行,即罪行还不是极其严重,因为我国刑法规定,只有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才可以使用死刑立即执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如果在二年的缓刑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注意,是故意犯罪,如果是过失犯罪是不需要执行死刑立即执行的,只有故意犯罪,并由缓期二年执行单位将材料报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呈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立即执行。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这里的故意犯罪,应仅限于表明犯罪人抗拒改造、情节恶劣的故意犯罪,而不是泛指任何故意犯罪。对于在死刑缓刑期间实施轻微故意犯罪的,应根据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并罚,并从新的判决决定之日起重新计算死刑缓期执行的时间。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因此,死缓判决确定之前的羁押时间,不计算在缓期二年执行的期限之内。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不管何时裁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而不是裁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死刑缓期执行,是指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即死刑缓期执行,又称死缓。死刑缓期执行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前提同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一样,必须是“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的。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死刑条款,或者所犯罪行不该判处死刑,就不能适用死刑缓期执行。例如,我国刑法规定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在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同样也不适用死刑缓期执行。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是区分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的界限。一般是指该罪犯罪行虽然极其严重,但犯罪分子投案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共同犯罪中有多名主犯,其中的首要分子或者罪行最严重的主犯已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他主犯不具有最严重罪行的;被害人在犯罪发生前或者发生过程中有明显过错的,等等。对于死刑缓期执行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五十一条 【死缓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其他法律规定

2018年10月26日第三次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相关司法解释

根据1998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盗窃罪犯,在1997年10月1日后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是否执行死刑问题的答复),对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判处刑缓期2年执行的盗窃罪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不适用死刑的,如果在1997年10月1日以后死刑缓期2年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除犯新罪应判处死刑且必须立即执行的外,不予核准执行死刑,而应当根据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根据2011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二条,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被告人具有累犯情节,或者所犯之罪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2015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且在2015年10月31日以前故意犯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的审理程序,参见2011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主要失效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死刑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复核案件的通知》法[2003]177号

2003.11.26公布 / 2003.11.26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一人犯数罪可否分别判处死刑、死缓再决定执行刑罚问题的答复》

1993.08.07公布 / 1993.08.07施行

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以死缓复核、审判监督程序发回重审的共同犯罪案件应适用哪种程序重审问题的答复》法明传[1993]245号

1993.08.07公布 / 1993.08.07施行

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因有漏罪被判决后仍决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是否需要重新核准死缓期间从何时起计算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2.08.29公布 / 1992.08.29施行

5、《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死缓犯和无期徒刑犯经几次减刑后又改判原减刑裁定是否均应撤销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2.04.01公布 / 1992.04.01施行

适用条件

刑法第48条第1款后段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这就是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简称为死缓。死缓不是独立的刑种,而是死刑适用制度。死缓制度是我国刑事立法的独创,它对于贯彻少杀政策,缩小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范围,促使罪犯改过自新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上述规定,宣告死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应当判处死刑”,即根据刑法的规定(法定刑规定了死刑)与罪行的严重程度(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这是宣告死缓的前提条件。

(二)“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

从刑罚的正当化根据来说,“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应是指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再犯罪可能性)有所减少,以及基于刑事政策的理由而不应立即执行的情形。例如,犯罪后自首、立功、坦白或者有其他法定任意从轻情节的;被害人的过错导致被告人激愤犯罪或者有其他表明容易改造的情节的;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根据刑事审判经验,在共同犯罪中罪行不是最严重的,或者其他在同一或同类案件中罪行不是最严重的情形,也被视为“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情形。但在本书看来,这种情形原本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因而不应当判处死刑。从死刑适用的发展趋势来说,司法机关应当扩大“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范围,而不是相反。例如,对于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以及虽然极其严重罪行的证据充分、确凿但量刑情节存在疑问因而应当留有余地的,均应视为“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情形。

四、法律后果

由于死缓不是独立刑种,故判处死缓后会出现不同结局。根据刑法第50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死缓的犯罪人,处理结局有四种情况:

第一,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第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其中的重大立功表现,应根据刑法第78条予以确定。

第三,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第四,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但情节不恶劣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处理

1.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所谓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如故意杀人罪抢劫罪

2.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重大立功表现,是指阻止他人进行严重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重大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3.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所谓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是指如果故意犯罪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由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并作出有罪判决书。在认定构成故意犯罪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或者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执行死刑。

常见问题

期间计算

刑法第51条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法律文书宣告或者送达之日起计算。死缓判决确定之前的羁押时间,不计算在缓期二年的期限之内,因为规定二年的考验期就是为了观察犯罪人在这二年内有无悔改表现,如果将先前羁押的时间计算在内。就减少了考验时间、丧失了考验的意义。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不管何时裁定(当然应在二年期满后尽快做出裁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裁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减刑限制

刑法第50条第2款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1)本款所规定的累犯没有犯罪性质的限制;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并不限于本款所列举的7种暴力性犯罪,而是包括其他对人实施的暴力性犯罪,如故意伤害、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等。(2)本款所规定的“限制减刑”是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性质与再犯罪可能性做出的,而不是根据执行过程中的表现做出的。因此,“限制减刑”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刑罚执行制度,而是量刑制度。(3)限制减刑的制度的设立,旨在减少死刑立即执行,而不是为了报应和报复。因此,只有对原本应当立即执行死刑的罪犯,才宜在宣告死缓的同时决定限制减刑。换言之,应当对“限制减刑”进行严格的限制。因为即使是第50条第2款所列举的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其中的绝大多数经过10多年的关押就不致再危害社会(国内外的实证研究充分说明了这一点),所以,对于第50条第2款所列举的绝大多数被判处死缓的罪犯,都不应当决定限制减刑。“可以同时决定”限制减刑,是相对于法院是否决定限制减刑而言,而不意味着法院既“可以同时决定”也“可以事后决定”限制减刑。换言之,法院不得在宣告死缓判决后,再决定限制减刑。

终身监禁的情形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对贪污罪、受贿罪所规定的终身 监禁,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被判处 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 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死缓限制减刑、不得减刑的规定可以适用于《刑法修正案(7\u003c)》、《刑法修正案 (九)》生效之前的犯罪行为。因为这类规定是有利于被告的规定,是死刑立即执行的 替代方式,也是国家基于减少死刑执行的立法。即:死缓犯终身监禁、死缓犯限制减刑 不是“死缓”的“升级”,而是“死刑立即执行”的“降级”,是有利于行为人的规定。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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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死刑缓期执行?死刑缓期期满的应当如何处理?_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202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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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说明_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202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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