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金保 :原中铁集装箱运输公司董事长

更新时间:2024-09-21 04:48

罗金保,男,汉族,1956年8月7日出生于临县,大学文化。曾任铁龙物流董事长。

2014年8月21日,齐齐哈尔市中院一审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黑刑二复字第19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 2017年4月11日,黑龙江省省高院裁定,将罪犯罗金保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人生履历

太原理工大学工业企业管理工程专业毕业。

1972年4月进入铁路系统,先后历任:

临汾机务段司炉,副司机,司机,运转车间主任,介休机务段段长,

1994年12月至1999年7月任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临汾分局副分局长,

1999年7月至2001年2月任北京铁路局临汾分局党委书记,

2001年2月至2004年10月任北京铁路局大同分局分局长,

2004年10月至 2005年8 月任石太铁路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组长兼北京铁路局副局长 2005年8月至2006年2月任石太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兼北京铁路局副局长

2006年2月至2006年3月任铁道部运输指挥中心(运输局)副主任(副局长)兼装备部主任,

2006年3月至2006年8月任京沪铁路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副组长,

2006年8月至2007年5月任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局长、党委副书记,

2007年5月至2008年3月任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常务副局长,

2008年3月至2010年4月任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局长、党委副书记,

2010年4月任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职务任免

2010年10月免职接受调查,被免去铁龙物流董事长职务。

2012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因涉嫌违法违纪,终止罗金保的全国人大代表资格。

个人荣誉

全国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卓越领导者

山西省企业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

山西省“国际劳动节”劳动奖章

山西省优秀企业家

山西省三晋功勋企业家

大同市优秀企业家

大同市特等劳动模范

全国企业科协优秀干部

全国铁路劳动模范

热心科协的党政领导

国家级企业创新管理现代化成果

第十届、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人物事件

检方指控

2012年12月25日,罗金宝涉嫌受贿一案,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据了解,铁道部窝案中受贿金额最低的中铁集装箱董事长罗金保于12月24日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罗金保被控被控在担任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局长、石太铁路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组长等领导职务期间收受贿赂32笔,折合人民币共计4700余万。其在被审查前曾主动向铁道部纪委写了一份“坦白说明书”,报告了自己收受原大同市公安局局长申公元600万元以及退还给申公元家属的详细过程,并在收受山西路桥集团原董事长王义堂40万元后将其中30万元主动退还给王义堂,10万元存入了廉政账户。报告后的几个月罗金保即被中纪委调查,案发后罗金保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未掌握其余受贿事实,并将其涉嫌受贿的金额全部上交。另了解到其受贿金额中有三千余万为国企行贿,其在会见律师时,表示很后悔收钱,但是都是同一系统的,有的还是企业老总、书记打招呼,不能不收,不敢得罪。其患有重度抑郁症精神分裂症,现正接受治疗,等待判决。

检方指控称,2005年5月至2010年6月,罗金保在任石家庄市—太原客运专线筹备组组长、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局长、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局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中国中铁、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所属10个集团公司以及王浩生、申公元等单位和个人贿赂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700余万元。

●2005年6、7月

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向罗金保行贿人民币280万元。

●2005年5月至2008年10月

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向罗金保行贿美元10万元,人民币5万元。

●2007年至2009年

中铁建电气化局向罗金保行贿欧元8万元。

●2008年9月至2010年1月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累计向罗金保行贿人民币280万元,欧元5万元。

●2008年11月

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向罗金保行贿人民币70万元。

●2008年8月至12月

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向罗金保行贿美元5万元,人民币10万元。

●2008年10月至2009年底

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向罗金保行贿欧元15万元,人民币400万元。

●2009年7月至2010年3月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向罗金保行贿欧元1万元以及路虎神行者越野车一部,价值64万余元。

●2009年初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向罗金保行贿人民币20万元。

●2009年至2010年

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向罗金保行贿欧元7万元,人民币2万元,欧米茄牌手表一块,差价人民币24万余元。

一审宣判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金保犯受贿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一案,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2012)齐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金保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非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二审复核

被告人罗金保一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黑龙江省省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

2014年12月15日,省高院刑事裁定如下:核准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齐刑二初字第11号认定被告人罗金保犯受贿罪。

执行变更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监狱于2017年2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017年4月6日报送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17年4月11日,黑龙江省高院经审理后认为,罪犯罗金保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条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罗金保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参考资料

罗金保被控受贿4700万 行贿者多为铁路系统国企.腾讯网.2013-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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