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天佑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 :2005年成立于北京的非营利民间组织

更新时间:2024-09-20 22:23

詹天佑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是经铁道部同意,报民政部审定,国务院领导批准,于2005年12月17日在北京正式成立。2008年荣获民政部全国性基金会评估AAA级。

詹天佑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是在中国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原詹天佑铁道科技发展基金的基础上,按国家新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要求设立的。基金会是从事社会公益性活动的非营利民间组织,独立社团法人。基金会实行双重管理,业务主管单位为铁道部,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

建设宗旨

缅怀詹天佑先生对发展国铁集团事业做出的突出功绩,继承和弘扬他爱国、创新、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支持和资助科技活动,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促进中国铁路科技事业的繁荣和优秀人才的成长,为和谐铁路建设做出贡献。

充分利用国内外各种渠道募集资金,面向社会设立行业性的铁道科学技术奖,表彰奖励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取得成果和做出贡献的铁路优秀科技人员,促进铁路科技人才队伍的建设;资助重大科技活动,与国内外科技团体建立友好与合作关系,为企事业单位和团体设立专项奖励基金。

相关活动

自1992年詹天佑铁道科技发展基金设立以来,积极争取铁道部和社会各方面的关怀与支持,各项工作不断发展。多年来,重点做好詹天佑铁道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资助重点科技活动30多项,相继举办了詹天佑先生诞辰135周年和145周年纪念活动,协办“詹天佑业绩”巡回展,铁路青少年夏令营,资助《中国科学技术专家传略》交通卷、铁道卷以及《铁道学报》、《铁道知识》的出版,组织编辑并出版《詹天佑研究文集》、《詹天佑》画册、《詹天佑文集》、《获奖者业绩》,在有关高校设立“詹天佑班”等。开展的各项活动均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实施“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铁路系统的改革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詹天佑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继承和弘扬詹天佑先生爱国、创新、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支持和资助铁道科技活动,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促进中国铁道科技事业的繁荣和优秀人才的成长,为铁路跨越式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来源于企事业单位、团体的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铁道部。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复兴路10号铁道部内综合楼60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继承和弘扬詹天佑先生光辉业绩和伟大精神活动;

(二)接受资金捐赠,进行资金运作,实现基金保值、增值的目的;

(三)支持和资助国内外科技交流、技术咨询、科学普及等活动;

(四)表彰奖励在铁道科技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科技人员,组织管理“詹天佑铁道科学技术奖”的评选工作;

(五)与国内外科技团体建立友好往来与合作关系,支持优秀科技人员参加国际科技交流等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23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在业务上有一定的联系;

(二)热心公益事业,积极支持基金会的活动。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有权提议召开理事会;

(三)遵守章程、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四)积极参加各种活动。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捐、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的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理事长、秘书长、调整理事人选、报理事会决定;

(五)聘任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六)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年度计划和理事会决议;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理事会和理事长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国内外友好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技术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开展继承和弘扬詹天佑先生爱国、创新、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的活动,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二)支持与资助科技活动;

(三)组织开展“詹天佑铁道科学技术奖”奖励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重大投资活动是指:2000万元。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七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未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资助国家奖励办批准的“詹天佑铁道科学技术奖”奖励活动;

(二)资助国内外学术交流及人员培训等。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05年12月17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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