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担当 :诉讼担当

更新时间:2024-09-21 11:39

诉讼担当是指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诉讼,由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以当事人的资格,就该涉诉讼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行使诉讼实施权,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民法关系主体。诉讼担当可分为法定诉讼担当和意定诉讼担当。与代理的区别在于,诉讼担当是以本人名义为第三人(当事人)实施诉讼之权能,而代理则是直接以当事人名义为其实施诉讼之权能。

内容简介

诉讼担当是对传统当事人适格理论的突破,传统的当事人适格理论认为,诉权主体必须拥有实体法权源,实体权益主体和诉权权益主体是统一的,两者不能分离,而诉讼担当则将两者分开,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即使不是实体权利主体也可以基于诉的利益对他人的实体权利行使诉权,诉讼担当人的这种权利被称为法定的纠纷管理权。法定诉讼担当人又可分为两类:一是对他人的实体权利义务或者财产拥有管理权或处分权,如代位债权人、遗产管理人;二是对他人的实体权利义务或者财产不拥有管理权或处分权,如德、日、法、英等国公益诉讼中的检察官、美国反托拉斯诉讼中的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委员会和股东派生诉讼中的股东等。这类当事人以维护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而被赋予诉权资格。面对关联交易,股东的角色就是诉讼担当人,股东因此对关联交易享有诉权。诉讼担当理论从另一个角度阐述了包括股东在内的所有诉讼担当人的救济权的权源,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实诉讼担当理论与第三种观点在股东救济权的权源的认识上并不矛盾,作为股东救济权权源的股权投资企业也是体现一种局部的公共利益,只不过这种利益限于公司内部,而诉讼担当中的公共利益则指和向全社会罢了。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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