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明 :西藏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

更新时间:2023-11-08 16:00

赵明,男,汉族,1975年4月出生,四川井研人,四川省工商管理学院研究生学历,1994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3年7月参加工作。曾任西藏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2022年3月消息,赵明涉嫌受贿罪一案,经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林芝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人物履历

1993年07月至1997年01月,在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供电局工作;

1997年01月至1998年04月,任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电业局基建科科长;

1998年04月至1999年08月,任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电业局综合管理部基建负责人;

1999年08月至2001年05月,任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电业局设计所主任;

2001年05月至2003年06月,任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电业局营销科科长;

2003年06月至2010年12月,任西藏自治区昌都电力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2010年12月至2012年08月,任西藏自治区昌都电力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2012年08月至2012年09月,任西藏电力昌都分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西藏昌都供电公司执行董事;

2012年09月至2013年03月,任西藏昌都供电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2013年03月至2013年05月,任西藏自治区电力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兼昌都供电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2013年05月至2014年12月,任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副书记、主任;

2014年12月至2016年03月,任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副书记、主任;

2016年03月至2016年06月,任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委副秘书长,市经济合作局(区协办)党组书记、局长;

2016年06月至2019年03月,任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副市长,市经济合作局(区协办)党组书记;

2019年03月至2020年11月,任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副市长;

2020年11月至2021年08月,任西藏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2021年08月免职。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21年8月6日消息,西藏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赵明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西藏自治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依法双开

2022年2月17日消息,经西藏自治区党委批准,西藏自治区纪委监委对西藏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赵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赵明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与他人串供,转移涉案财物对抗组织审查;亲清不分,大肆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品礼金,长期接受私营企业主宴请,将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交由他人支付,纵容配偶利用其职务影响力谋利,借用管理服务对象钱款;纪法意识淡薄,违规设立和使用“小金库”;将手中的权力异化为谋利工具,在承揽工程项目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赵明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纪律、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党的十九大后不知耻不知止,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由自治区纪委给予赵明开除党籍处分;由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决定逮捕

2022年2月25日消息,西藏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赵明(副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西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林芝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日前,林芝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赵明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提起公诉

2022年3月20日消息,西藏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赵明(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林芝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赵明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林芝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赵明利用担任西藏自治区电力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兼昌都供电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原昌都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副书记、主任,昌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副书记、主任,昌都市政府副市长和西藏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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