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司法厅 :省政府组成部门

更新时间:2023-11-08 15:29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司法厅(正厅级),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主要职责

(一)承担法治辽宁省建设重大问题的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法治辽宁建设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二)承担统筹规划政府立法的责任。协调有关方面提出政府立法规划和年度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建议,负责跟踪了解政府各部门对立法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研究提出政府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的意见、措施。负责面向社会征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三)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承担审查报送省政府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负责立法协调工作。

(四)承办省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承办省政府组织起草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实施后的评估工作。负责协调各地区各部门实施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的有关争议和问题。承办省政府起草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清理、编工作,组织翻译、审定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外文正式译本。负责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省直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组织开展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清理工作。

(五)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省政府各部门、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承办向省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负责应诉案件办理工作。指导、监督各市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裁量权,审核省直部门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六)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制定法治宣传教育实施规划,组织实施全民普法工作。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

(七)指导、监督监狱管理工作。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八)负责司法行政系统戒毒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戒毒执行和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制定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具体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涉外法律服务工作。

(十)负责辽宁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辽宁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和证书管理工作。负责规划和指导法律职业人员入职前培训工作。

(十一)负责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对省政府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对省政府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代理省政府行政诉讼和以省政府作为民事主体的相关法律事务,负责省政府法律事务咨询等工作。组织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协助落实省政府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十二)负责本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

(十三)组织实施司法行政系统政治机关建设工作。规划、协调、指导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负责本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各市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十四)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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