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民办教育协会 :2003年成立的协会

更新时间:2024-09-20 19:32

辽宁省民办教育协会,成立于2003年12月22日。

协会简介

辽宁省民办教育协会成立于2003年12月22日,是由辽宁省境内从事民办教育办学、管理、研究、咨询、服务等工作的机构和个人,以及其他致力于推动民办教育发展的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辽宁省教育厅。目前,协会有团体会员145个,个人会员45名。

协会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规,维护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加强民办教育行业的内部自律,促进民办学校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为民办学校、相关组织和个人提供服务,推动辽宁省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职能业务

配合教育主管部门,在民办教育行业落实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履行行业管理职能;

制定行业公约,加强民办教育行业的内部监督和自律;

沟通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向有关方面反映民办教育机构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民办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

组织有关民办教育的项目论证,组织民办教育办学、教学和科研成果的评审;

为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和个人提供有关民办教育的咨询和建议;

推动民办教育机构之间的办学合作;

开展业务研讨、学术交流和科研协作,组织有关问题的调研;

组织培训、考察和交流活动。

组织机构

协会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等领导机构,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会长:郭燕杰(辽宁省政协原副主席);

第一副会长:郝庆堂(辽宁省教委原常务副主任);

常务副会长:邓晓春(原辽宁教育研究院院长)、孙杰夫(辽宁教育研究院党委书记);

副会长:王万义、王兆和、王贤俊、刘世良、刘泽奎、刘闺立、刘铸、任守斌、齐红深、匡国柱、吴文鹏、李华、李志信、李锦韬、张丽佳、杨捷、胡中伟、姜立、赵彦志、翁家、郭晓琴、高肇基、董学军、温涛、葛朝鼎、蓝生、臧海鹏、蔡德成;

秘书长:黄元维。

协会目前设置了5个专业委员会,即高等教育专业委员会、基础教育专业委员会、职业教育专业委员会、非学历培训专业委员会、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委员会。同时,设有政策法规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辽宁省民办教育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辽宁省境内从事民办教育办学、管理、研究、咨询、服务等工作的机构和个人,以及其他致力于推动民办教育发展的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群众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省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和民办教育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规;维护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加强民办教育行业的自律监督;为政府、民办学校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提供服务,促进民办学校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开展民办教育研究,推动辽宁省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辽宁省教育厅。本会接受辽宁省教育厅和辽宁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辽宁省沈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是:

(一)宣传民办教育的意义和作用,促进社会各方面关心支持民办教育事业;

(二)配合教育主管部门,在民办教育行业落实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履行行业管理职能;

(三)制定行业公约,加强民办教育行业的内部监督和自律;

(四)沟通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向有关方面反映民办教育机构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民办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

(五)开展民办教育科学研究,组织有关民办教育的项目论证,组织民办教育办学、教学和科研成果的评审,推广民办教育科研成果;

(六)为政府、民办学校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提供有关民办教育发展的咨询服务;

(七)组织开展民办教育的培训、对外交流与合作活动;

(八)提供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民办教育方面的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接纳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以接纳团体会员为主。

第八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团体和个人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一)团体会员。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从事民办教育研究、咨询、服务等工作的机构以及其他致力于推动民办教育发展的团体。

(二)个人会员。从事民办教育办学、管理、研究、咨询、服务等工作的人员以及其他致力于推动民办教育发展的个人。

第九条 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会员申请登记表;

(二)秘书处审查申请资格;

(三)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制度,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

(二)履行本会通过的行业自律公约的义务;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的义务;

(四)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任务的义务;

(五)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满一年,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按要求以所在岗位职务身份成为本会会员和领导机构成员的,在其岗位职务发生变动时,其本会会员和领导机构成员资格由其岗位职务继任者自动继任,但要履行手续。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常务理事会的除名不服,可向理事会申诉。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制度

第十五条 本会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领导机构,设立监事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均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根据会长的提名,推举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八)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代行增补或罢免常务理事、决定重大事宜等属于会员大会的权力;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在理事会闭幕期间,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三)筹备召开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开会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办事机构是秘书处。秘书处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分支机构。本会分支机构在本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在其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在住所地以外设置代表机构。本会代表机构在本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在其活动区域内代表本会开展活动,承办本会交办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会员属于本会的会员,其收取的会费属于本会。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须按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登记和注销。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5-7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其监事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本会及本会领导依照本《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二)督促本会及本会领导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三)对本会的财务工作进行监督;

(四)对本会成员违反协会《章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第三十四条 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民办教育办学、管理或研究方面有较大影响,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热心本会工作,愿意并能够按时参加本会工作和活动。

(四)身体健康,会长、副会长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0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他常务理事不经请假连续两次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离职。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负责本会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会签署一般性工作文件;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根据需要,本会可以聘请社会知名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名誉会长和顾问。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与使用

第四十条 本会资产的主要来源是: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和资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会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按照事业单位的财务通则和会计准则进行核算,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和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定期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接受社会捐赠和资助的有关情况。理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经费的情况。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因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而终止,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须经会员大会到会三分之二会员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提议,会员大会到会三分之二会员审议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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