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事务管理局 :通讯事务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3-11-03 14:28

通讯事务管理局(简称通讯局,英语:Communications Authority,英语简称:CA)是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定组织,于2012年4月1日由以往的广播事务管理局和电讯管理局合并而成。

简介

通讯事务管理局(简称通讯局,英语:Communications Authority,CA)是香港的法定组织,于2012年4月1日由以往的广播事务管理局和电讯管理局合并而成。

鉴于香港的互联网、广播及电讯事业在近年愈见整合,政府认为有需要将两个规管机构合并,确保汇流环境下规管方式与措施协调一致,提升效率,并且更有效地促进业界发展及保障消费者权益。

新成立的通讯局将继续负责执行现行的《电讯条例》及《广播条例》,并维持现有的规管及发牌安排。

管治架构

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通讯办)是通讯事务管理局(通讯局)的执行部门及秘书处。通讯局于二零一二年四月一日成立,是规管电讯业与广播业的单一规管机构。通讯办由前电讯管理局与影视及娱乐事务管理处辖下有关科别合并而成。

机构职能

就关乎电讯、广播、反滥发电子讯息或与电讯界或广播界有关连的活动的任何法例、立法建议及规管政策,向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提供意见;

就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本地收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和声音广播牌照的申请及续期事宜,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作出建议;

批出非本地电视节目服务牌照及其他须领牌电视节目服务牌照,并为该等牌照续期;

批出电讯牌照,并为该等牌照续期;

拟备和修订业务守则,为电视及电台制定节目、广告和技术标准;

处理有关广播和电讯服务的投诉,并惩处违反各项条文及规定的广播机构和电讯营办商;

处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电讯和广播牌照持有人的牌照、财务监察和规管事宜;

管理和编配无线电频谱及电讯号码;

制订技术标准和进行设备测试以符合国际最佳做法,并确保认证机构表现令人满意,能按照订明的技术标准进行验证和测试;

利便固网营办商进入楼宇以安装楼宇内置电讯设施,以传送电讯和广播服务;

为无线电通讯系统的操作人员进行考试,并签发证书;

就在电讯业和广播业营运的业务实体的行为执行《竞争条例》(第619章)的相关条文;

就《电讯条例》(第106章)或《广播条例》(第562章)下的持牌人根据该两条条例提供电讯服务或广播服务的相关营业行为,按《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的公平营商条文执法;

以及执行《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第59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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