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司法机关

更新时间:2024-09-20 13:42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成立于1950年2月,位于西安市雁塔五路80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机构设置

1、办公室。

2、政治部(副厅级)。

(1)人事处(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处)

(2)法官法警管理处(书记员管理室)

(3)宣传教育培训处

3、立案庭(申诉审查庭)。

4、刑事审判第一庭。

5、刑事审判第二庭。

6、刑事审判第三庭。

7、民事审判第一庭。

8、民事审判第二庭。

9、民事审判第三庭。

10、行政审判庭。

11、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12、审判监督庭。

13、环境资源审判庭。

14、执行工作局(副厅级)。

(1)综合处

(2)执行一庭

(3)执行二庭

15、审判管理办公室。

16、研究室。

17、司法警察总队。

18、司法技术室。

19、财务装备处(行政管理处)。

20、监察室。

机关党委按《党章》规定设置。

历任院长

毛凤翔(第一任院长)

刘子义(第二任院长)

任扶中(第三任院长)

邓国忠(第四任院长)

杨沛琛(第五任院长)

焦朗亭(第六任院长)

王发荣(第七任院长)

赵郭海(第八任院长)

安东(第九任院长)

阎庆文(第十任院长)

主要职能

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依法审判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法律规定的其它案件。2、审判法律规定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和抗诉案件。3、依法审理国家赔偿和行政赔偿案件。4、统一管理和协调全省法院的执行工作及应当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5、审理本院终审和下级人民法院复查的申诉、申请再审案件。6、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辖。7、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8、负责全省法院审判质效评估和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9、对法律、法规等修定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对审判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10、总结审判经验,解答下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有关适用法律政策方面的问题。11、为审判工作提供司法技术信息和司法技术鉴定服务,指导全省司法技术工作。12、指导全省法院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协助地方党委管理下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协助省级主管部门管理机构编制、全省法院系统初任法官培训、法官等级评定、晋级,以及司法警察的授衔、晋级工作。13、负责全省法院系统的物资装备和有关经费的管理工作。14、检查、监督全省法院执行执纪情况,进行法律宣传和廉政教育。15、承办其他应由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参考资料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 年部门预算公开说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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