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志强 :曾任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党委副书记

更新时间:2024-09-21 19:09

雷志强,男,汉族,1958年2月出生于武山县,毕业于甘肃省财贸学校,曾任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党委副书记。

2020年12月31日,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雷志强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以被告人雷志强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两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人物经历

教育经历

1978年在甘肃省财贸学校财政专业学习。

1993年在兰州商学院财政专业专科学习。

1993年在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党政管理专业本科学习。

1998年在财政部科研所财政专业研究生班学习。

工作经历

1980年任天水市地区财政处、天水市财政局副科长、科长。

1990年任甘肃省天水市财政局副局长。

1992年任甘肃省天水市财政局局长。

1994年任甘肃省天水市财政局局长、党组书记。

1999年任甘肃省天水市政府副市长。

1999年任甘肃省天水市政府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

2005年任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2007年任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党委书记、纪委书记。

2009年任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党委书记。

2014年任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党委副书记。

人物事件

接受审查

2017年4月,据甘肃省纪委消息: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理事长、党委原副书记雷志强(正厅级)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审查。

免去职务

2017年5月3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决定:免去:雷志强的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职务。

违纪双开

2017年9月,中共甘肃省委常委会议审议并通过中共甘肃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理事长雷志强严重违纪案的审查报告》,决定给予雷志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依法逮捕

2017年10月,甘肃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党委副书记、理事长雷志强(正厅级)决定逮捕。

提起公诉

2018年2月,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理事长、党委副书记雷志强(正厅级)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经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庆阳市人民检察院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雷志强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雷志强,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庆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雷志强利用其担任天水市副市长、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且有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不能说明来源,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庆阳市中级法院2018年12月18日在合水县法院开庭审理雷志强案,庆阳市检察院起诉书指控,雷志强从上世纪90年代至2017年,利用职务便利,在贷款审批、汇票承兑、授信业务以及干部选拔等过程中,为他人及近亲属牟取利益,收受薛博仁等42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4160.6833万元,另有8198.6058万元家庭财物不能说明来源。

2019年1月9日至10日,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理事长、党委副书记雷志强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

庆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至2017年,被告人雷志强在担任天水市副市长、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党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贷款审批、汇票承兑、授信业务、干部选拔等过程中,为他人及近亲属谋取利益,收受42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4160万余元,另有8198万余元财物不能说明来源,提请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三项规程”的要求召开了庭前会议。庭审中,法庭宣读了庭前会议报告,明确了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当庭进行了质证。在法庭主持下,控辩双方围绕指控事实充分发表了意见,雷志强及其辩护人依法进行了辩护。雷志强作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法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界群众、新闻记者120余人旁听了庭审。本案择期宣判。

依法宣判

2020年12月31日,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理事长雷志强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以被告人雷志强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两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查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赃款、赃物及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尚未追缴到案的财产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7年,被告人雷志强在担任天水市副市长、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贷款审批、汇票承兑、授信业务、干部选拔等过程中,为他人及近亲属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子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41亿余元,尚有8200余万元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雷志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其子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被告人雷志强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又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鉴于被告人雷志强到案后,如实交待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交待的赃款、赃物去向已经查证属实,部分赃款、赃物已被追回,当庭认罪、悔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受贿巨大

2021年8月,12309中国检察网发布的相关起诉书披露。根据检方指控,2009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雷某笃伙同父亲雷志强,利用雷志强的职务便利,收受企业贿赂13笔,折合人民币共计约1.13亿元,另收受江诗丹顿牌手表1块(价值35.6万元)。此前的2020年12月31日,雷志强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被判处死缓。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7年,被告人雷志强在担任天水市副市长、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期间,单独或伙同其子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41亿余元,另有8200余万元财产不能说明来源。根据公开发布的司法文书计算,雷志强、雷某笃父子二人贪贿数额合计超过人民币4.36亿元。这些钱多是经由雷志强手中掌控的放贷权力交换而来。

参考资料

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理事长雷志强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一审宣判.今日头条.2020-12-31

起诉书:甘肃巨贪雷志强利用放贷大权伙同儿子贪贿,合计超4亿.澎湃新闻.2021-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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