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

更新时间:2024-09-21 08: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是青海省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青海省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各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应当有适当的代表名额。青海省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青海省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青海省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青海省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主席团主持会议。

机构职责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青海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二)保证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在青海省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三)审查和批准青海省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讨论、决定青海省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选举并有权罢免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六)选举并有权罢免青海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

(七)选举并有权罢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罢免的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八)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有权罢免省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九)听取和审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十)听取和审查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和青海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十一)改变或撤销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二)撤销青海省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证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四)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五)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六)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 青海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

•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的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 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 省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部门设置

青海省人大代表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由青海省的西宁市、海西蒙古族藏自治州、海南藏族自治州海北藏族自治州黄南藏族自治州玉树藏族自治州果洛藏族自治州平安区乐都区互助土族自治县、民和回族自治县、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化隆回族自治县和驻青海省人民解放军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主席团主持会议。

青海省人大常务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章规定

青海省常务委员会是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青海省设立常务委员会有以下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八)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九)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十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十三)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四)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会议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青海省常务委员会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章第四十五条规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历届领导

第五届

第六届

第七届

第八届

第九届

第十届

第十一届

第十二届

第十三届

参考资料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简介.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2012-07-29

青海两会闭幕 张黄元当选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中国新闻网.202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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