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 :政府组成部门

更新时间:2024-09-21 05:12

青海省财政厅,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u003c青海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u003e的通知》(厅字[2014]15号)和《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青发[2014]3号)设立的省政府组成部门之一。

内设机构

办公室

综合处

法规税政处

预算处

国库处

行政处

经济建设处

政法处

教科文处

社会保障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处

农业农村处

预算绩效管理处

资产管理处

金融处

工信商贸处

会计处

监督评价局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政府债务管理处

人事处

机关党委和机关纪委

青海省国库支付中心

债务项目服务中心

预算编制中心

青海省财政预算支出评价中心

中国专利信息中心

青海省社会保险基金运行监测中心

主要职责

(一)拟订财税发展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全省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财力的建议。拟订省与市(州)县及相关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拟定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管理全省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省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政府投资基金省级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负责省本级预决算公开。

(四)负责组织起草地方相关税收法规、行政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提出完善税制、执行税收政策的相关建议。

(五)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负责彩票公益金管理,监管彩票市场。

(六)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制定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七)拟订和执行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政策。依法制定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编制地方政府债务余额限额计划。统一管理政府外债,制定基本管理制度。负责管理多边开发机构和外国政府的贷(赠)款。

(八)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根据省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制定全省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根据国家规定制定需要全省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

(九)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收取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

(十)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一)负责办理和监督省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国家和省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监督执行基建投资的有关政策和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管理全省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依法管理资产评估有关工作。

(十三)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所获荣誉

2020年4月,青海省委、省政府授予青海省财政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青海省国土绿化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2021年6月17日,财政厅农业农村处进入青海省脱贫攻坚拟表彰先进集体名单。

参考资料

政府信息公开.青海省财政厅.2022-08-13

关于全省脱贫攻坚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拟表彰对象的公示--政务公开.青海省人民政府.2021-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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