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 :中国刑法罪名之一

更新时间:2024-09-20 23: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行为。中原地区特别刑法中的罪名即《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中规定的罪名。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秘密的管理活动和国家的安全。(3)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而故意非法向其提供国家秘密。法律并不要求本罪具有特定的犯罪目的,但实践中大多是为了经济目的。如果出于反革命目的,则不在此列,应以反革命罪论处。(4)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国家工作人员,也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

表现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通过口头或书面等方式将国家秘密非法传递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国家秘密是指国防、外交、政法、财经、文教、科学技术等方面的机密事项以及其他机要、统计资料等。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是指外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省的机构、组织、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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