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法律术语

更新时间:2024-09-21 01:43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英文:Exclusionary rule of illegally obtained evidence)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即: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于美英法,于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当今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大都制定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中国在2012年3月14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中,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了明确规定,在2017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委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从制度上进一步规范了刑讯逼供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为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对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来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于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随后被英德等西欧国家采用。当今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大都制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西方国家里,它通常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的一种规则。“非法”是指非法取得之意;“排除”是初指非法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为不利于被告的证据;后又扩大到包括在审前程序中,不得以非法取得的证据为根据签发逮捕证和搜查证等司法行为,以及被告方可以法院未排除非法证据为由,进行上诉和请求最高法院审查案件。

制定背景

非法证据排除规于20世纪初,产生于主张个人自由和权利的美国。“权力就其本质而言是邪恶的,不论其行使者是谁”是其诞生的思想基础。为了保护个人权利,防止警察的侦察取证行为滥用权力,其著名的《权利法案》,在宪法高度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一系列原则,“其第四条规定了反对非法搜查的内容,第五条规定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和审判,必须经过法律的正当程序等内容”。这是历史上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最早立法,其所体现的保护人权,防止公权力滥用的价值取向,对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立法有着深刻的影响。随后,美国通过一系列的司法审判,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由宪法规定转变为刑事司法实践。如1914年的Weeks V U.S一案以及辛普森杀妻案杀妻一案,都是美国司法实践中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典型案例,后来该规则逐渐为其他国家和联合国机构采纳,联合国1984年通过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任何诉讼程序中,不得援引任何业经确定系醢刑取得的口供为证据,但这类口供可用作被控施行酷刑者刑讯逼供的证据。”

修订历程

2013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了明确规定,增加了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从制度上进一步规范了刑讯逼供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对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适用范围

非法证据的范围包括:

1.以暴力、威胁方法取得的口供和证言,不管内容如何都属非法证据,都应当排除。

2.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哪个阶段发现非法证据,哪个机关予以排除,不得进入下一个程序。

3.检察院负责追究制造非法证据警察的刑事责任。

4.检察院向法庭提供的证据,证明证据合法的责任在检察院,不在被告人和辩护人。

5.法院开庭时,当事人和律师都有权利向法官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提出申请时不用举证,只需提供线索或者材料。

6.检察院、法院根据当事人、律师提供的线索(警察姓名、警号)有权通知该警察出庭说明情况。被通知的警察应当出庭。

7.查清是非法证据的,予以排除,查不清是否非法取证的(不能排除非法取证),对有关证据也应当予以排除。

操作程序

提出主体

由非法证据取证过程中的受害者,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辩护人,有权提出排除非法证据。

申请时机

侦查

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审查逮捕、审查起诉

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期间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

辩护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申诉、控告。

审判

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等情形除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证据的确定

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前会议中对证据收集是否合法未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在庭审中进行调查。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原则上应当当庭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在法庭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前,不得对有关证据宣读、质证。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未予排除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排除非法证据。

例外情况

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情形除外:

1.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

2.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法系比较

程序不同

在美国司法实践中,采取强制排除主义的做法。

在德国刑事司法中,采取针对具体情况和分析,遵循相应性原则(或称权衡理论),法官首先确定对争论的证据取得,是否违反了法治原则。如果违反了,就应排除该证据的采用;若没有被排除,再由法官考虑各方面的因素,然后决定是否排除有关证据。但也导致了强烈批评,这样做只会让侦查机关心存侥幸,促使侦查机关为破获大案而不择手段,借非法证据破获更大宗的犯罪,不会导致相关证据被排除。

目的不同

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目的,在于阻止警察在取证中的违法行为。德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目的,着重于保护个人权利和执法需要两者之间的平衡。

方式不同

美国以案例方式确立各种非法证据排除的方式。德国以德国宪法为根据,具体的规则体现在其刑事诉讼法中,案例没有法律效力。

关系不同

在美国,如果搜查是非法的,则搜查后扣押的证据就是非法证据。而德国则把搜查和扣押分开来分析,即使搜查是违法的,也不必然导致通过该搜查行为所获得的证据被排除。

法律法规

(一)宪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第37条第三款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三)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6月27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第二条 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三条 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四条 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五条 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

第六条 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七条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意义

非法证据排除相关规定“准确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为宗旨,对侦查、起诉、辩护、审判等工作提出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有助于促使办案人员严格依法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

从制度上进一步规范了刑讯逼供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对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有利于司法机关严肃执法

有利于司法机关严肃执法,有效制止司法人员非法取证行为。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使执法人员在实施违法行为之前,就想到其后果。非法证据的排除,是对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工作的最终的否定和谴责。有利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监督执法机关,在执法机关采取非法手段调查收集证据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并在以后诉讼程序中要求排除。要想否定一项诉讼行为,最有效的莫过于其无效,而想制止办案人员的非法取证行为,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宣告其违法获得证据不具有可采性。从而督促司法机关守法并依法办案。

有利于彻底纠正违法行为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彻底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减少冤假错案。实践中,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无不与办案人员违法取证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尽管可能放纵犯罪,但其最大优点就是要保证言词证据的自愿性,从而达到定罪处罚的准确性的目的。

有利于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

非法证据规则有利于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能促进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制观念的转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否在刑事诉讼中确立,存在一个价值权衡的问题,如果允许将非法取得的证据作为定案证据,对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实现国家刑罚权是有益的,但这样做是以破坏国家法律所确立的秩序和侵犯公民基本权利为代价的。反过来,如果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又会阻碍对犯罪的查明和惩治,这与该国的刑事诉讼目的、主导价值观念,对公民个人权利重视程序等因素都是相关的。该规则的确立,是一国文明水平的标志,它体现了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制观念的转变,即从惩罚犯罪第一到注重保护人权的诉讼观念的进步。

参考资料

浅谈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2023-11-26

..2023-11-27

美国证据排除规则的衰变及其启示——以Herring v. United States案为主线的考察.中国政法大学.2023-11-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国人大网.2023-11-26

最高检等五部门联合出台非法证据排除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2023-11-26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2023-11-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人大网.2023-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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