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小林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农民

更新时间:2024-09-21 15:56

骆小林,原籍新都区,是一名农民。他在2006年购买了一辆汽车并成为了一名非法运营的出租车司机。2008年5月16日,骆小林因涉嫌运输毒品被捕,随后被刑事拘留长达738天。然而,由于缺乏确凿的证据,最终他被无罪释放。

人物经历

骆小林于2006年购入一辆汽车,开始从事非法客运工作。2008年5月16日,他应三个乘客的要求驾车从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出发,计划经过景洪市抵达成都。当晚11点50分,当他行经普洱市思茅区刀官寨时,遭到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公安局禁毒民警的拦截检查。执法人员在其驾驶的车辆后门夹层中搜出了11块海洛因,总重量达5589克。面对这一发现,骆小林声称自己并不知情,称一名名为“二哥”的人士雇用了他并将这批货物运往云南省

当晚,骆小林及其车辆被带回宁洱县公安局,他随即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08年8月19日,宁洱县公安局将该案移交宁洱县人民检察院处理。由于案件涉及跨区域,宁洱县检察院随后将案件转交普洱市检察院起诉。同年10月17日,普洱市检察院向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骆小林犯有运输毒品罪。

2008年12月8日,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定骆小林犯有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其所有个人财产。同时,涉案的5589克海洛因也被依法收缴并销毁。

一审判决后,骆小林向上诉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此同时,云南省检察院也向省高院提交了书面意见,指出一审判决认定骆小林犯有运输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省高院将案件发回重审。2009年5月4日,云南省高院撤销了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并将案件发回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010年4月21日,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公安机关进行了补充调查,并再次将案件移交给检察机关。同年5月15日,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普洱市检察院撤回对骆小林的起诉。普洱市检察院在审查后,认为骆小林运输毒品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遂于2010年5月24日决定对其不予起诉。

案件疑点

骆小林的辩护律师,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春光,针对此案提出了六大疑点:

- 疑点一:骆小林作为一位失地农民,不具备运输价值高达约100万人民币的5589克海洛因的能力。此外,他没有任何涉毒或犯罪前科,且未曾去过云南省,难以独自完成此类大规模的毒品运输活动。

- 疑点二:据骆小林所述,他是在“二哥”的雇佣下来到云南的,车上除他之外还有另外三人。“二哥”等人曾在昭通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停留过夜。在孟连期间,骆小林曾开车送其中一人前往银行取款。尽管如此,截至目前,这三位乘客的身份仍未查明。

- 疑点三:骆小林被拘禁后,新的证据表明,2008年7月22日,昭通市鲁甸县交警大队对他作出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告知书》,其中附有一张骆小林车辆行驶过程的照片。这张照片显示车内共有四人,与之前的描述相符。为了核实这一情况,李春光特意前往昭通鲁甸县交警大队调阅了当时的监控录像。

- 疑点四:在本案中,未有任何证据证明骆小林的指纹出现在毒品包装上。警方查获的毒品内部使用的是牛皮纸包装,外部则用黄色塑料胶带包裹。通常情况下,塑料胶带上的指纹更易采集,但警方仅在牛皮纸上提取了指纹,而未尝试在塑料胶带上采集。这种做法暗示了警方可能已经从塑料胶带上获得了不属于骆小林的指纹,但却有意隐瞒了这一事实。

- 疑点五:在骆小林将“二哥”等人送往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的过程中,“二哥”曾经短暂借用了骆小林的车辆。因此,骆小林对于车内藏匿的毒品毫不知情的说法是合理的。

- 疑点六:2008年5月16日晚,当骆小林被警方抓获时,他曾提供了“二哥”的电话号码,并透露在行程中曾与“二哥”有过多次通话。在这种情况下,警方本应追踪“二哥”的通讯记录,以确定其真实身份,但他们并未采取相应的行动。

国家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如果骆小林的情况符合国家赔偿的法定条件,他有权获得国家赔偿。具体而言,按照2009年公布的每日赔偿金额111.99元的标准,骆小林被羁押的时间共计738天,理论上可以获得的赔偿总额约为82,648.62元。然而,骆小林的妻子薛道菊表示,她希望此事能画上句号,他们不会寻求国家赔偿。

参考资料

【法律】当场查获毒品也未必构成犯罪.搜狐网.2024-08-21

『运输毒品罪轻判案例』骆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一案终获轻判 .搜狐网.2024-08-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释义:第16条.法律快车.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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