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 :2020年中国教育部发布的文件

更新时间:2024-09-20 22:19

2020年8月,教育部研究制定了《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并正式印发,适用于发布之后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高等职业学校(含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和专科层次职业学校)以及高等专科学校的命名事项。

内容简介

《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强调,高等学校命名要坚持名实相符、准确规范,体现办学理念,突出内涵特色,避免贪大求全。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层次、规模、类型、学科类别、教学科研水平、隶属关系、所在地等确定名称,实行一校一名制。

《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对高等学校名称中使用地域字段、学科或行业字段、英文译名等提出明确规范。不得冠以代表中原地区及世界的惯用字样和大行政区及大区变体字样;不得冠以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省政府举办的学校可以使用省域命名,其他学校确需使用省域命名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把关,但须在名称中明确学校所在地。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拥有的商标、字号、名称等,不得使用国外高校的中文译名和简称。农林、师范院校在合并、调整时,原则上继续保留农林、师范名称;避免出现多个学科或行业类别并存的现象,原则上不超过2个;使用相同学科或行业字段时,在省域范围内应具有区分度。英文译名与中文名称保持一致,学校中文名称中含有特殊含义的字段,可以使用音译。

《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强调,高等学校名称原则上不得以个人姓名命名。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其他高等学校曾使用过的名称。由独立学院转设的独立设置的学校,名称中不得包含原举办学校名称及简称。高等学校应保持名称稳定,原则上同层次更名间隔期至少10年。

参考资料

教育部制定高校命名新规:不得冠学校所在城市以外地域名.新京报网.202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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