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少雄 :广东省委统战部原副部长

更新时间:2024-09-20 18:54

黄少雄,男,揭阳市人。曾任广东省委统战部副部长、省工商联党组书记。

2015年7月28日,广东省高级法院在梅州监狱对黄少雄减刑案进行宣判,裁定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人物履历

曾任中共广东省揭阳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中共揭阳市纪委副书记,中共揭东县委副书记、县长,广东电视台党委专职副书记,广东省委统战部副部长、广东省工商联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全国工商联常委,广东省政协常委,广东省涉外投资法律学会高级顾问,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理事,广东省光彩事业促进会副会长。

人物事件

2010年1月19日,广东省纪委向媒体通报反腐倡廉工作亮点以及大案查处情况时透露,广东省工商联前党组书记、省委统战部前副部长黄少雄涉嫌受贿被调查。

2011年3月29日,广东省检察院证实,原广东省委统战部副部长兼工商联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黄少雄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款人民币共1036万,港元110万,澳元5万。

2011年7月4日,潮州中院以受贿罪判处黄少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黄少雄利用职务便利为工商界人士谋取工商联内的“官职”,多次受贿。而向其行贿获广东省工商联副主席一职的“粤北首富”朱思宜仅是其中之一;黄少雄案涉及人员众多,涉案面广。后黄少雄分别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梅州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揭阳监狱认为黄少雄确有悔改表现,经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向广东高院呈报建议对其予以减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根据中央政法委文件精神,对“三类”罪犯从严把握减刑条件。黄少雄系职务犯罪且被判处无期徒刑,根据规定应在执行刑罚三年以上方可提请减刑。因黄少雄刑期执行未满三年,广东高院认为不符合减刑条件。

2014年5月8日,广东省高院网站发布《减刑假释案件裁定结果公示》,对2014年年初首次在该网进行裁前公示的733名提请减刑的罪犯的减刑裁定结果进行公布。其中,省委统战部原副部长黄少雄等11人被裁定“不予减刑”,另外已获减刑的722名罪犯中,不少罪犯获准减刑的刑期与监狱报送的提请减刑的刑期相比打了“折扣”。公示期截至2014年5月14日,社会各界如对裁定结果有异议可书面反馈。

2015年3月,梅州监狱认为黄少雄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共获得嘉奖35次,被记功3次,表扬6次,获评改造积极分子3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梅州监狱建议对罪犯黄少雄减刑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3月24日,广东高院在梅州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此案,5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刑罚执行机关梅州监狱管教干警、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及罪犯黄少雄参加庭审并当庭发表意见。检察员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罪犯黄少雄符合减刑条件。但对其发表文章获得记功有异议,认为非独立原创完成且在监狱小报发表文章功效不强。检察员当庭建议刑期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罪犯黄少雄当庭申辩,刊登文章与原稿有修改属正常。在内部报纸发表文章可被记功,是监狱以前的一贯规定,希望能一视同仁,公正公平地对待自己。

法院审理认定,黄少雄在2011年、2013年间在揭阳监狱内部报纸《潮汕新报》上发表文章数量不足,其中两文原创性存疑。对检察机关对2011年、2013年两次记功依据不足,不能作为减刑依据的意见予以采纳。黄少雄在2012年在《潮汕新报》上发表文章11篇,揭阳监狱予以记功是根据《揭阳监狱罪犯教育改造考核实施细则》的规定,符合当时广东省监狱规定。检察机关关于黄少雄2012年的记功不能作为减刑依据的意见不予采纳。黄少雄归案后如实交代罪行并主动退赃人民币915万余元、港元100万元。

广东高院认为,罪犯黄少雄在服刑考核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黄少雄主观上有一定的悔改表现,并取得良好的考核奖励,归案后主动退赃、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稳定,符合减刑主客观条件。

2015年7月28日,广东省高级法院在梅州监狱对广东省委统战部原副部长、省工商联原党组书记黄少雄减刑案进行宣判,裁定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宣判后,黄少雄平静地签下“无意见”表示服从裁定。

人物作品

先后撰写《论群众监督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作用》、《浅谈强化广播电视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论市场经济下私营企业的性质、作用和发展趋势》等文章,在有关报刊上发表。主编《广东非公有制经济发展20年》文集,参与策划拍摄《峰回路转》20集电视片等。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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