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

更新时间:2023-11-10 13:50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是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黑龙江省的国家行政机关,对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在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对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五年,实行省长负责制。

主要职责

一、执行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国务院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办理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政府机关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设置工作部门37个。其中,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4个,直属特设机构1个,直属机构12个。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能源局牌子;科学技术厅挂国家外国专家局牌子;文化和旅游厅挂文物管理局牌子;市场监督管理局挂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挂金融工作办公室牌子;研究室挂参事室牌子。

此外,设置部门管理机构6个。其中,粮食局由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监狱管理局由司法厅管理;中医药管理局由卫生健康委员会管理;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由应急管理厅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

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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