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司法厅 :黑龙江省政府的组成部门

更新时间:2024-09-21 03:33

黑龙江省司法厅于1980年恢复组建,2018年完成了与原省政府法制办、原省戒毒管理局的“物理整合”。是省政府的组成部门,正厅级单位。重新组建后的黑龙江省司法厅设厅长1名,副厅长4名,政治部主任(副厅长级)1名;省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副厅级)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7名,内设机构26个。承担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确立了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刑事执行、公共法律服务四方面职能。

主要职责

(一)承担全面依法治省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省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二)承担统筹规划省政府立法工作的责任。协调有关方面提出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建议,负责跟踪了解各部门对立法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研究提出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的意见、措施。负责面向社会征集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三)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承办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的审査工作。承办设区的市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承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负责立法协调。

(四)参与地方性法规的应用解释工作。承办省政府规章的解释、立法后评估工作。负责协调各市(地)、各部门实施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的有关争议和问题。承办省政府规章清理、编有关工作,组织翻译、审定省政府规章外文正式译本。负责设区的市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组织开展政府规章清理工作。

(五)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责任。指导、监督省政府各部门、市(地)、县(市、区)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承办向省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工作。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办理工作。

(六)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

(七)负责全省监狱管理工作。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八)负责司法行政戒毒场所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和戒毒康复工作。对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支持和协助。

(九)负责拟订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具体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和证书管理工作。负责规划和指导法律职业人员入职前培训工作。

(十一)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本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

(十二)规划、协调、指导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负责本系统组织人事、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市(地)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十三)管理省监狱管理局。

(十四)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机构设置

省司法厅设11个内设机构和政治部:

(一)省委依法治省办秘书处。负责处理省委依法治省办日常事务。

(二)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协调和督办等工作。负责机关文电、档案、保密、信访、维稳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等工作。

(三)法治调研处。开展全面依法治省理论与实践调查研究工作,提出政策建议。承办全面依法治省工作规划建议的协调工作。承办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建议的协调工作,组织拟订省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建议。组织起草全面依法治省有关重要文件。研究提出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意见和措施。负责省政府规章编纂工作,编辑省出版的政府规章汇编正式版本。组织翻译、审定省政府规章外文正式译本。负责拟订本系统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负责推进司法行政改革工作。

(四)法治督察处。负责拟订全面依法治省决策部署的年度督察工作计划,开展重大专项督察,提出督察意见、问责建议。接受各市(地)、各部门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的备案。组织办理规章备案审查和对规章合法性审查申请事项,组织开展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按权限承办规范性文件组织清理和备案审查工作。

(五)立法一处。负责全省政治、文化和经济建设方面的立法工作,承担相应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的草案起草、审査和省政府规章解释、具体应用问题的答复工作。参与相应地方性法规的应用解释工作。负责相关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承办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清理和设区的市政府相关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

(六)立法二处。负责全省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立法工作,承担相应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的草案起草、审查和省政府规章解释、具体应用问题的答复工作。参与相应地方性法规的应用解释工作。负责相关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承办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清理和设区的市政府相关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

(七)社区矫正管理处。指导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刑罚执行、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指导社会力量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八)戒毒一处。负责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的设置、布局、规划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戒毒系统科技信息化建设工作。指导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的财务、装备、基本建设和资产管理等工作。承担司法行政戒毒系统的应急处突工作。

(九)戒毒二处。拟订司法行政戒毒系统教育矫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司法行政戒毒系统执行戒毒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指导对戒毒人员的管理、教育矫治等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安全防范工作指导、监督戒毒人员档案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戒毒人员的心理康复矫治、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十)戒毒三处。拟订司法行政戒毒系统戒毒医疗、生活卫生和生产劳动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执行和戒毒康复工作。指导对戒毒人员的疾病预防控制、戒毒医疗、康复训练、生活卫生和生产劳动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企业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

(十一)行政复议与应诉一处。承办依法应由省政府和省司法厅管辖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审査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其他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办省政府、省司法厅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的行政应诉工作。承办省政府、省司法厅行政复议与应诉案件档案管理工作。承办全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全省行政复议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负责全省行政复议与应诉统计工作。

(十二)行政复议与应诉二处。承办涉及省、市(地)政府(行署)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及相关行政应诉工作。承办国务院有关最终裁决案件的应裁工作。承办涉及省政府的国家赔偿案件。负责有关行政复议案件备案工作。承办涉及省政府的有关诉讼事务。负责处理涉及省政府的有关非诉涉法事务。

(十三)行政复议与应诉三处。承办涉及省政府所属部门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及相关行政应诉工作。承办涉及省直单位的国家赔偿案件。负责有关行政复议案件备案工作。承办涉及省政府的有关诉讼事务。负责处理涉及省政府的有关非诉涉法事务。

(十四)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负责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监督各市(地)、各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负责依法确认和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按权限负责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证件管理工作。负责协调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行政执法的普遍性重要性问题。负责省政府“放管服”改革措施的法制协调工作。指导行政裁决工作。

(十五)普法与依法治理处。负责拟订全省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各市(地)、各部门“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实工作,推进全民普法。指导、监督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指导、监督各市(地)、各部门、各行业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工作。指导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工作。

(十六)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负责拟订保障人民群众参与、促进、监督法治建设的制度措施。负责面向社会征集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制定项目建议有关工作。指导人民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支持法治社会建设工作。指导推进司法所建设。指导人民调解、行攻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指导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指导帮教安置工作。指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十七)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处。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发展规划。负责规划和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工作。指导、监督全省法律援助工作。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服务工作。指导、监督全省仲栽工作,编制仲裁名册并公告。

(十八)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处。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司法鉴定工作发展规划。指导、监督全省司法鉴定工作,编制名册并公告。按权限负责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审核登记备案和诚信等级评估工作。指导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资质管理、质量管理和司法鉴定人培训工作。指导、监督司法鉴定人协会工作。

(十九)公证管理处。指导、监督全省公证工作。拟订公证机构设置方案并承担有关调整工作。编制核定公证员配备方案。按权限负责审批公证机构设立、审核公证员任职、颁发执业证书。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公证方面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指导、监督公证协会工作。

(二十)律师工作处。指导、监督全省律师工作,制定律师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文件。负责律师机构的设立审批、律师执业证的审查颁发和专项考核检査。负责律师资格档案管理。负责律师行业党建和奖惩工作,指导、监督律师协会工作。指导监督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以及所属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承担省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工作。承办省政府重大决策和事项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并提供法律意见。指导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

(二十一)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负责全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复审、报批、证书发放等工作。负责拟订法律职业人员入职前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指导协调本系统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工作。

(二十二)装备财务保障处。指导本系统(不含司法行政戒毒系统)财务、物资装备和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监督落实建设标准、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管理本系统中央政法补助专款和基建投资的使用工作。负责本系统的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等管理工作。负责厅机关、直属单位的预决算、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审计和政府采购工作。

(二十三)人事警务处(警务督察总队)。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警务管理、警务督察等工作。协助市(地)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二十四)组织培训处。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干警队伍建设工作。指导并组织开展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记功奖励、典型推荐工作。

(二十五)政治部(警务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人事工作。政治部日常工作由人事警务处(警务督察总队)、组织培训处承担。

(二十六)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十七)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其他事项

(一)根据省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管理省监狱管理局、省劳动教养管理局。

(二)在黑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划出4名编制和人员并入省司法厅;调整后,黑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编制11名。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获得荣誉

2019年11月,黑龙江省司法厅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处获得“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2021年11月,黑龙江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被全国妇联权益部列入“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拟表彰对象公示名单。

参考资料

单位简介.黑龙江省司法厅.2022-08-12

黑龙江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领导信息.黑龙江省司法厅.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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