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警督 :中国警衔体系的第8等级

更新时间:2024-09-20 14:15

三级警督为中国大陆警衔体系的第8等级(第3等第3级),首次授予由公安部部长批准,一般为处(局)级副职、科(局)级正职或副职、科员职以及专业技术初级,三级警督的警衔标志为缀钉两道银色横杠加一颗四角星花。

中国大陆现行的警衔制度,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于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公布并于当日起施行;同年12月12日,国务院开展人民警察授予警衔活动,即92式警衔。1995年5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的决定》颁布,同年7月1日开始实施,取消领章警衔,开始使用肩章式警衔(俗称“95式警衔”),对警衔标志做出调整。1999年7月27日,警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决定设计新警服,定名为99式警服。为配合换发99式警服,国务院于2000年8月18日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的决定》,并对警衔标志做出调整。99式警衔一直沿用至今。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历史沿革

确立前

1949年12月12日,中国公安部与财政部发文要在警察机关实行2等6级的警衔制。但由于当时警察队伍刚刚组建,时机不成熟而搁置。1956年公安部起草了《人民警察条例》和《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当时的政务院全体会议通过后提交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但由于有意见分歧,此项议案被撤了下来。

1983年11月,公安部向中共中央及国务院提出了在人民警察中实行警衔制的报告,但由于考虑到军队尚未实行军衔制,决定在军队实行军衔制后,再实行警衔制。

1988年6月27日,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和9月24日有关中央领导同志听取公安部汇报后,原则上同意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并责成公安部和人事部提出具体方案,报国务院审批。至此,在人民警察中实行警衔制被确定下来。此后,公安部组织起草了《警衔条例》,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交到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

92式警衔

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公布该条例并于当日起施行;1992年9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通知,标志着评授警衔工作进入实施阶段。1992年12月12日,国务院开展人民警察授予警衔活动,是新中国成立后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俗称“92式警衔”)。

“92式警衔”主要由剑型领章和肩章组成,其警衔高低和层级通过领章中的星徽角数和星徽的数量进行区分,警种的区别则是通过领章的边线颜色和肩徽符号进行区分,而行政民警和专业技术民警通过领章版面的颜色和肩徽符号进行区分。“92式警衔”共设五等十三级,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95式警衔

“92式警衔”实施三年后,由于其存在标识不明显、制作工艺过于复杂、着装佩戴要求过于繁琐等不足,1995年5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的决定》颁布,同年7月1日开始实施,取消领章警衔,开始使用肩章式警衔(俗称“95式警衔”)。“95式警衔”由剑型肩章组成,肩章上星徽数量和丝绣条杠数量用以区分警衔高低和层级,臂章和警号可区分警种,而肩章上丝线颜色可区分行政民警(金色)和专业技术民警(绿色)。

99式警衔(1999年至今)

由于“95式警衔”在设计和制作过程中存在着设计简陋、工艺不成熟、样式简单等问题,1999年7月27日,警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决定,设计新警服,定名为99式警服。为配合换发99式警服,2000年8月18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的决定》。99式警衔将警衔标志佩戴在肩章上,肩章为剑形,不同季节的警察制服佩戴不同肩章。警衔高低和层级通过星徽数量和条杠(橄榄枝)的数量、形制进行区分,警种区别采用胸徽警号和臂章来区别,而行政民警和专业技术民警的区分则通过肩章上版面的颜色。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将第二条“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警衔,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修改为“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

警衔标志

三级警督的警衔标志缀钉两道银色横杠加一颗四角星花。

评定范围

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必须是属于人民警察建制的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凡不具有人民警察性质的单位和不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不实行警衔制度。评定授予警衔范围内的人员,由于目前有某种情况,如职务未定、出国留学进修、已连续病休二年以上未恢复工作、工作不称职、因违纪违法正在受审查等,暂缓评定授予警衔。以工代警的人员,待办理干部录用手续后再评定授予警衔。

评定标准

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

副处级职务人员

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十六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其余的可授予三级警督。

正科级职务人员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年,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四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

科员(警长)职务人员

德才表现较好,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或者现任县(市)公安局股、所、队长,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

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

助教、研究实习员、助理工程师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

警衔变动

警衔晋升

晋升规则

人民警察由于职务提升,其警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

警司晋升警督,警督晋升警监,经相应的人民警察院校培训合格后,方可晋升。

首次授予三级警督警衔,需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

晋升期限

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每晋升一级为四年。在职的人民警察在院校培训的时间,计算在警衔晋级的期限内。

晋升条件

(一)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纪守法;

(二)胜任本职工作;

(三)联系群众,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晋级期限届满,经考核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逐级晋升;不具备晋级条件的(存在受过行政警告处分等特殊情况),应当延期晋升。在工作中有突出功绩的,可以提前晋升。

警衔保留

人民警察离休、退休的,其警衔予以保留,警衔标志和授衔命令证书由本人妥善保管,但不得佩带警衔标志。但人民警察调离警察工作岗位或者辞职、辞退的,其警衔不予保留,警衔标志应予收回。

警衔降级

人民警察被调任下级职务,其警衔高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高警衔的,应调整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高警衔,警衔晋级时间可从降级前的警衔等级算起。人民警违反警纪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警衔降级处分,警衔晋级时间应当按照降级后的警衔等级重新计算。凡警衔被降级的,原警衔标志应予收回。

警衔取消

人民警察(含离休、退休的人民警察)被依法判处刑罚、拘役、管制、免予起诉、免予刑事处分和被劳动教养的,或被开除公职、警籍、党籍的,其警衔相应取消,警衔标志和授衔命令证书均应收缴。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1992年7月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59号);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进行修正,将第二条“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警衔,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修改为“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

概念区别

“警督”和“督察”不是同一概念,“督察”是一个警种,也称管警察的警察,而“警督”则是警衔,两者一个是工作性质,一个是警察内部级别。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黑山县公安局.2024-04-16

涨知识丨教你识别警察警衔等级.微信公众平台.2024-04-17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2024-04-16

警衔标识.吉林省监狱管理局.2024-04-16

青春警院--【认识警衔】最新中国人民警察警衔及对应职务.微信公众平台.2024-04-16

“肩”上的荣耀与重托.中国警察网.2024-04-16

我国目前有授衔警察近170万.中国法院网.2024-04-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1992-2009对照版).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库.2024-04-16

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中国法制网.2024-04-16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警察警衔工作 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国法院网.2023-05-17

涨知识┃教你三分钟识别警察警衔等级.微信公众平台.2024-04-16

免责声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