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垟村 :浙江丽水莲都区峰源乡下辖村

更新时间:2024-09-21 13:23

莲都区峰源乡上村是个偏远的小山村,海拔500多米,无酷暑,日夜温差大,适合反季节蔬菜生产,勤劳的村民一直有种植反季节高山蔬菜的传统,近年来在峰源乡党委、政府的正确指导下,村里成立了专业合作社,在合作社的带领下,村里高山蔬菜的种植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创建了无公害高山蔬菜生产基地,种植青皮豆、甜椒、番茄、包心菜等蔬菜,并打出了一定的知名度,吸引了来自上海市江苏省杭州市等地的客商来村收购高山蔬菜,大大提高了村民的经济收入,村民种植高山蔬菜的积极性也得到大大提高,高山蔬菜的发展形成了一个良性循环;靠山吃山,尤源村大力推进笋竹两用林的开发,修建了一条长3千米的竹林道,推广深挖扶育、高效施肥技术,引导农民科学抚育、开发笋竹两用林,增加了竹林的效益,合作社还培育了一个100多亩的小径竹示范基地,受到上级有关部门的肯定;尤源村的西瓜、桃子等水果也深受广大消费者的青睐,有了较大的发展。

正文

管理公约

上垟村级民主管理公约

第一条

为了依法推进民主管理进程,规范村干部行为,保障村民各项权益,依据《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实施\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u003e办法》和《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村两委干部任职条件

(一)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群众公认,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廉洁自律。

(二)有带领群众共同致富奔小康的本领和觉悟,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协调能力。

(三)能够自觉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顾全大局,能说实话、办实事。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特别优秀或情况特殊的可适当放宽。

(五)一般应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六)一年中应有9个月以上的时间在村参加工作,且能保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七)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未满5年、解除劳教未满3年、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或受处理后未满5年、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3年等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及丧失行为能力的人员不能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和其他村级组织班子成员的候选人。受过党纪处分且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任职限制期限内的党员,不能作为村党组织成员候选人。出现上述人员当选的,由村选举委员会宣布其当选无效。三年内受行政拘留处罚累计超过15日的、长期拖欠村级集体公款的、组织参与群体性事件的、正在被立案侦查的,及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村两委干部不宜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和其他村级组织班子成员的候选人。

上述情况和相应规定写进村选举办法予以具体实施。

第三条

村级组织班子成员的任职资格由乡党委初审,并报区里有关部门联审把关,对于已被推选为候选人或作为“自荐人”但不符以上村民委员会成员任职条件之一的,由村选举委员会审核,取消其候选人或“自荐人”资格,并向全体选民公布。

第四条

村重大事务决策实行“五议两公开”制度。

(一)重大事务主要包括:

1、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村庄建设规划。

2、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修订。

3、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集体经济大额资金的使用,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以及集体企业的改制方案。

4、兴修学校、道路、水利、电力、自来水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以及建设承包方案。

5、村集体土地、房屋等集体资产的承包和租赁,宅基地的安排和使用,征用、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

6、领取村干部误工报酬的人数及标准。

7、计划生育的落实方案。

8、涉及村集体和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务决策程序:

凡村级重要问题,要按“五议两公开”程序办理:

1、村民建议:由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向村两委提出建议。

2、支部提议:根据工作需要或村民建议,村党组织书记与村委会主任及时沟通,达成共识后,以村党组织名义向村两委会提出议题。

3、两委商议:由村党组织书记主持召开村两委会,就村党组织提出的议题向会议作出说明,安排足够的时间让与会人员对议题进行商议,采用民主集中制的方式确定商议结果。

4、党员审议:经过村两委商议的事项,属于重大事务的,要经过党员会议进行审议。审议形式为:①村党组织书记向会议提出村两委商议的事项;②参会党员进行讨论审议;③全体参会人员进行表决。

5、村民代表决议:党员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决议,决议的程序为:①村党组织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向村民代表汇报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②村民代表充分发表各自的观点;③就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进行表决。

6、对表决结果和实施情况进行公示。

第五条

实行村两委干部任职承诺制。村两委干部必须在每年向党员和村民代表进行承诺,包括履职承诺、创业承诺、廉洁自律承诺和辞职承诺等内容,承诺事项在村公开栏进行公布,定期将承诺事项的进展情况向党员、村民代表进行通报,一般每季度一次,重要工作及时通报,在年终的时候,向党员和村民代表进行述职,并接受评议。村党组织书记还要向乡党委述职。

第六条

村两委干部任职期间,要廉洁自律,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不准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搞暗箱操作和“一言堂”。

(二)不准在集体资产出租、征地安置、资产评估、工程建设、宅基地审批等过程中谋取私利。

(三)不准利用家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

(四)不准违反规定收受和赠送礼金礼券礼卡。

(五)不准用公款参加娱乐活动和相互吃请。

(六)不准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七)不准借用和拖欠公款办私事。

(八)不准违反社会主义道德。

(九)不准参与任何涉黑涉黄涉赌涉毒活动。

(十)不准承包、转包、分包本村集体工程项目。

第七条

村两委干部任职期间,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八条

村两委干部任职期间,违反第六条廉洁自律规定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根据辞职承诺自行提出辞职。

(一)贯彻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不力,闹不团结或完不成村两委部署工作任务的。

(二)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三)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村级创业承诺任务的。

(四)严重违规决策、管理或工作出现严重失误、失职行为的。

(五)煽动、组织或参与集体上访、无理上访的。

(六)出现计划外生育行为的。

(七)有违法乱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长期外出或因身体状况不佳等原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九)其它不能或不宜履行岗位职责的。

对不履行辞职承诺的,若是村党组织委员,按党内规定程序进行组织处理;若是村民委员会委员,由村民委员会或提请乡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停职决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参加,经应到会村民代表过半数通过即可生效;在特殊情况下,应启动罢免程序。

第九条

本公约未尽事宜按《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和《莲都区规范村级组织工作指导意见》办理。

第十条

本公约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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