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 :于2004年成立的行业社团组织

更新时间:2024-09-21 08:31

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英文名称:Shanghai Federation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 Real Estate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SRECC),于2004年8月3日在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上海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的由上海非公有制房地产企业为主体自愿组成的行业社团组织,商会地址位于上海普陀区云岭东路391弄3号7楼702-5,会长:李海林。

2004年11月,首次会长办公会议举行,次年1月,上海市工商联住宅产业商会秘书处主办的《商会通信》创刊。2006年1月,上海市工商联住宅产业商会举办了首期房地产沙龙。2007年1月,上海市工商联住宅产业商会更名为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2009年1月,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获得上海市工商联系统抗震救灾先进集体的称号,同年9月1日,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举行商会高层集资投资兼商会成立五周年庆典方案研讨会,11月20日,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为企业维权服务的法律分会成立。2010年12月,由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等共同举办的“青年建设才俊助学金”设立暨捐赠仪式举行。2011年1月,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举行第二届第三次会长办公会议。

2013年11月,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等组团赴韩出席在釜山会展中心举行的“2013第四届区域发展周”商务洽谈会。2018年1月,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2018年第一次会长办公会议在新城控股召开。2019年6月18日,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在上海市民政局正式注册。2021年3月,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被授予“2020年度上海市民营经济人士理想信念教育示范点”称号。2022年3月,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监事会工作会议召开。2023年3月15日,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第一届第十次会长办公会和第一届第五次理事会召开。同年12月,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正式搬到上海普陀区。2024年6月13日,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通过公开平台发布“化解房地产行业风险的具体建议”。

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主要为房地产相关领域的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普法宣传、政策咨询、市场调研、信息交流、经济合作、业务培训、人才培养等服务,相继出版了《长三角养老企业白皮书(2020)》《上海房地产》等杂志刊物。

历史沿革

初创阶段

2004年8月3日,上海市工商联住宅产业商会正式成立,上海市工商联住宅产业商会首批68家会员单位出席了成立大会。与会会员发出倡议:做一个诚信房地产商。2004年11月3日,首次会长办公会议在“假日号”万吨邮轮贵宾厅举行。

2005年1月7日,上海市工商联住宅产业商会秘书处主办的《商会通信》创刊。2005年4月11日,上海市工商联住宅产业商会官网开通。2005年4月28日,由上海市工商联住宅产业商会主办的《规范操作网上网备案高层论坛》在虹桥宾馆翠园厅举行。2005年9月6日,上海市工商联住宅产业商会、上海市青年联合会召开新闻发布会,首届“上海房地产优秀青年企业家”评选活动正式开始。2005年9月22日,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和上海商情信息中心共同主办的“2005年上海精装修领先企业峰会”在奉贤区举行。2005年11月18日,上海市工商联住宅产业商会年会暨首届上海房地产杰出(优秀)青年企业家颁奖大会在西郊宾馆会议中心举行。

2006年1月17日,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在姜雷副会长支持下,在上海鹏欣集团举办了首期房地产沙龙,就当时的退房潮问题进行专题研讨,同年1月20日,商会根据沙龙研讨会上提出的新版“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中有些条文表述不清,责任不明,因而向市府办公厅、市房地局、市工商局等发文提出了12条具体修改建议,以保护房产开发商的合法权益。2006年6月,由市消保委与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暨精装分会联合举办的上海首次“全装修房市民满意度调研活动”,经过近半年对150个楼盘的认真调研、科学统计分析,结果表明:市民对全装修房的总体满意度为71.94分。2006年11月17日,在望源公司会议厅召开了《上海市工商联住宅产业商会2006会长办公会议》。许荣茂会长、范伟执行会长等近20名副会长出席。范伟主持会议。会上,与会者讨论了副会长的增补、变更以及商会更名等事项。

2007年1月1-2日,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与上海亿威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携手合作,共同召开了《2006国际房地产与中国战略投资峰会——探索全球地产证券化与中国金融创新之路》。2007年1月18日,上海市工商联住宅产业商会接市工商联沪商会会字第169号文件批复,宣布:“上海市工商联住宅产业商会”更名为“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房地产商会”。2007年3月22日,《商会嘉年华—2006年房地产商会年会》在四川北路1468公园会所举行,会上宣布增补徐建刚、王云、周星增、张文荣、赵丽佳、孙益功为副会长。2007年8月8日,由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主办、精装分会与RE+房地产设计网站承办的《2007未来房地产户型解决方案趋势论坛》会,在茂悦大酒店举行。2007年8月11日,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向朱德故乡捐赠一所希望小学,并命名为“仪陇县立山镇双牛石村‘上海房产商小学’”,校门前石碑上镌刻上海首届房地产青年企业家25位捐赠人的姓名。

2008年1月22日,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第二届会员大会暨优秀企业颁奖大会隆重举行。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和市消保委联合调研表明,全装修房满意度有所提高。2008年3月11日,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牵头做慈善事,兄弟商会积极参与扶轮社和心连心基金会救治中国贫困家庭患先天性心脏病的儿童。2008年4月9日,2008年度市工商联行业商会秘书长工作会议在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召开。2008年4月23日,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代表前往仪陇县参加希望小学落成仪式。2008年9月,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主办的《长三角土地前研》问世。2008年12月25日,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与改革开放30年专题在解放日报刊登。2008年12月27日,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协办台商台干置业大会。

2009年1月6日,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荣获上海市工商联系统抗震救灾先进集体光荣称号。2009年2月25日,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举行2008年年会。2009年5月5日,商会举行《上海民营房产企业高层座谈会》。2009年9月1日,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在兴国宾馆举行商会高层集资投资兼商会成立五周年庆典方案研讨会。2009年9月16日,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与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中国五金制品协会,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举办“厨卫产品与精装住宅论坛暨精装项目厨卫需求信息发布会”。2009年11月20日,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为企业维权服务的法律分会成立,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周吉高副主任为法律分会会长。

发展阶段

2010年3月5日下午,在宜川路商会会议室内商会举行了三家分会秘书长会议,共商今年分会工作打算与开展活动内容。2010年3月10日商会秘书处迁址,到延安西路1326号上生慧谷生物大厦9楼办公近定西路。2010年7月8日上午,在浦东上海名人苑会议厅,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与南通市房地产商会共同研讨新政出台后楼市走向。2010年7月22日,由商会16位理事以上组建的景盈合伙企业举行第二次会议。会上,秘书处汇报了由16家合伙企业向市慈善基金会三年连续捐赠1000万元善款的落实情况,景盈合伙企业有关人员汇报了16家合伙企业募集8000万元的运作情况。2010年8月26日下午,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与嘉定区轨道交通建设总指挥部办公室,在杭州维景国际大酒店共同主办了“2010年嘉定区轨道交通站点综合开发地块推介会”。2010年9月1日下午,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秘书处3人与同济大学土木工程学院负责人就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16家企业向市慈善基金会捐赠1000万元设立“房地产商会青年建设才俊助学金”的意向和运用进行了认真商谈,达成共识。2010年9月13日下午,长三角房地产商会联合会秘书长工作会议在上海市宾龙商务酒店举行。2010年10月10日至12日,由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等主办的中国2010城市土地推介上海博览会在光大会展中心成功举办。2010年12月14日下午,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同济大学共同举办“青年建设才俊助学金”设立暨捐赠仪式。“青年建设才俊助学金”由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通过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捐赠1000万元设立的。主要用于同济大学土木工程学院在读本科生的帮困助学,计划自2010级开始连续捐赠7年,跟踪资助4届,每届资助100名本科生,每人每年6000元。 

2011年1月27日,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在四季酒店举行第二届第三次会长办公会议,与会者协商并通过了推荐的第三届商会会长、副会长、理事以及聘请商会名誉会长、秘书长、顾问人选名单。2011年3月29日,第二届换届大会暨2010年年会在上海金茂君悦大酒店举行,毛恩等58人当选为第三届理事会理事,31人当选为副会长;上届会长、复星国际联席总裁范伟蝉联第三届会长。2011年9月9日,商会在锦江饭店锦北楼举行了三届二次理事会议,特邀中国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福卡智库首席研究员王德培进行演讲。沈克乔秘书长汇报了半年来的工作。2011年9月23日,由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主办,全国房地产经理人联盟和上海房地产总裁沙龙协办、淼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承办的“2011上海房地产车库发展论坛”,在望源公司所建的罗森宝商墅中央会所举行。2011年12月6日,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与市慈善基金会和同济大学土木工程学院同济大学逸夫楼,举行“蓝天下的至爱—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青年建设才俊助学金’年度发放仪式”。 

2012年1月5日,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召开分会工作会议,法律分会、住宅产业分会和配套企业分会各秘书处人员参加,各自向商会汇报了2011年的工作总结以及今年的工作打算。2012年5月30日,由洪远富副会长牵头,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参与主办,有25家会员企业参加的《法国房地产投资会》在海伦宾馆举行。2012年7月5日,商会三届二次会长办公会议和三届三次理事会议在东苑集团召开,市工商联党组书记赵福禧和副主席高开云出席会议。2012年12月18日 举行同济大学土木工程学院“青年建设才俊助学金”发放仪式。

2013年2月19日,商会召开2011-2012年度奖项评委会评议会议,最后评定20家会员企业获“金舟奖”,15家会员企业获“金鼎奖”,另有9位个人获“金牛奖”。2013年11月23—24日,由全联房地产商会和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联合主办的“2013中国新型城镇化高峰论坛”在上海中欧国际工商学院举行。2013年11月27日,应韩国商务部邀请,经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牵头组织,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等组团赴韩出席在釜山会展中心举行的“2013第四届区域发展周”商务洽谈会,寻求海外投资机会。

2014年7月15日,商会与法律分会在商会会议室召开第二次关于乱收费问题座谈会。2014年8月16日,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召开第三届第五次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商会第三届理事会换届工作和长三角论坛、商会十周年庆典等事宜。2014年10月27日,商会召开《房地产企业减少政府行政审批权的情况反映》通气会,解放日报新闻晨报东方早报等媒体参加。2014年12月13日,上海房地产商会副会长沈克乔应邀参加全联房地产商会2014年年会,该商会年会上荣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1届精瑞科学技术奖“最佳组织奖”。2014年12月27日,商会召开四届二次理事会,讨论2015年商会工作计划。2015年10月20日,商会第四届二次会长办公会议举行,市工商联秘书长杨茜、十八位副会长和十位副会长代表参加了本次会议。

2016年7月8日,由全联房地产商会主办,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联合主办的第五届中国房地产产业链创新合作高峰论坛在上海虹口三至喜来登酒店举行。2016年8月30日,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产业分会第二届二次理事会在淮海中路南鹰饭店顺利举行。2016年11月15日,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四届四次理事会在同济大学中法中心举行。2017年3月30日,以“饮水思源念党恩坦诚携手向明天”为主题的“2016年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年会”在闵行星河湾酒店隆重举行。2017年5月26日下午,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2017年商会党建活动第二次交流会”在保集控股集团举办。2017年6月15日下午,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2017年第一次会长办公会议在西郊宾馆会议中心紫荆厅召开。2017年8月18日下午,该商会在上海虹桥康得思酒店召开了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商业地产委员会成立大会。2017年11月7日,由全联房地产商会、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中国建筑系统门窗联盟联合主办的2017装配式建筑与房地产发展高峰论坛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举办。2018年1月12日,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养老产业委员会在新城控股所属的常州金东方颐养园成立。2018年1月30日,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2018年第一次会长办公会议在新城控股召开。2018年4月25日,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法律分会换届大会暨分会发展研讨会在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举行。2019年1月29日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2018年度商会奖项评选会议在副会长单位华燕房盟召开。会议就各会员企业申报的2018年度行业引领奖、创新发展奖、优秀党建奖、社会责任奖以及商会优秀工作者奖做了评审。2019年6月5日,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商业地产委员会主办,在上海外滩国际金融服务中心(BFC)举行了商业地产专业委员会第五次活动,同月18日,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在上海市民政局正式注册。

成熟阶段

2020年4月12日,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产业分会曾朝杰会长用抖音直播形式,成功演讲了《疫情带给我们的建筑规划设计的思考》。2020年6月8日下午,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第一届第三次会长办公会议暨第一届第三次理事会会议在东渡国际集团嘉庭美好生活馆召开。2020年6月22日,由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商业地产委员会主办的第七次活动“后疫情下的商业复兴与新趋势的前景探索”在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圆满举办。2020年11月26日,“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2019•2020年会十五周年庆典暨长三角房地产商会高峰论坛”在上海万达瑞华酒店举行。2020年12月,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发文对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商会组织进行通报表扬,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榜上有名。2020年12月23日下午,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在新城控股举行了换届会议。

2021年3月15日,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被市工商联授予“2020年度上海市民营经济人士理想信念教育示范点”荣誉称号。2021年9月23日,由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和市律师协会主办,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法律分会、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业务研究委员会承办的“房地产行业集中供地、三道红线、城市更新等热点问题法律研讨会”在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顺利举办。2021年10月21日,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一届七次会长办公会议暨第二次高层俱乐部论坛在龙盛置地集团举行。2021年12月24日,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党建工作委员会“2021年工作总结及讨论2022年工作计划会议”在商会秘书处召开。2022年,上海市工商联下发沪联办〔2022〕1号文件“关于表彰2021年度上海市工商联系统信息工作示范单位、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荣获“2021年度上海市工商联系统信息工作先进单位”。2022年3月10日,“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监事会工作会议”在商会秘书处会议室召开。2022年5月21日,为了巩固本市抗疫防控成果,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运用会员资源开辟防疫物资“阳光采购”通道。2022年7月15日,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第三次高层论坛在大华集团召开。本次论坛主题为:商讨房地产转型的投资方向和房地产的现状和未来走势。2022年12月28日,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秘书处召开年度工作总结会议。各部门分别对2022年工作做了回顾和总结。

持续发展阶段

2023年2月23日,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在东渡国际集团2楼会议室举行了商会换届筹备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会议。 2023年3月9日下午,在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秘书处召开了《低碳小区评价技术规范》团体标准审查会。国检集团嘉兴分院刘亮俊总经理主持会议。2023年3月15日,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第一届第十次会长办公会和第一届第五次理事会在上海市泸定路46号上海嘉庭俱乐部召开。2023年7月27日下午,由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指导,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商业地产委员会主办、唯克物业承办的“探讨新消费趋势及应对策略”研讨会在尚骏大楼举办。2023年10月10日,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召开常务副会长会议。2023年12月18日,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正式搬家到新地址:上海普陀区云岭东路391弄3号7楼702-5。2023年12月29日,品牌部主任王晓娟办理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网站工信部备案等相关事宜。

2024年3月14日,由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主办、大华集团新城控股联合协办的“大型房企房地产运营管理与组织绩效管理”专题研讨会在大华集团总部召开。2024年6月13日,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通过公开平台发布“化解房地产行业风险的具体建议”,从市场端、企业端等方面建言献策。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认为,考虑到房地产关联民生、金融、企业(就业)等多方面因素,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要性,市场的企稳和房企风险的化解对于经济发展、民生稳定至关重要,大力度的刺激帮扶政策刻不容缓,关键是下大力气稳住市场、创新调控工具,快速恢复参与方信心。

商会治理

组织架构

以上信息来源于参考资料,统计于2024年6月14日

管理层

以上信息来源于参考资料,统计于2024年6月14日

分支机构

以上信息来源于参考资料,统计于2024年6月14日

主要职责

服务体系

以上信息来源于参考资料,统计于2024年6月14日

商会任务

突出统战性,加强思想政治引导,发挥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基层统战组织作用。以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作为商会思想政治引导的重要载体,切实扩大企业参与面。注重发挥企业家主体作用,加强教育培训,引导民营企业家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提升。

加强普法宣传,引导会员依法经营、依法治企、依法维权。制定自律公约,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帮助企业提升法律风险防控能力。

组织会员积极参与光彩事业、公益慈善事业和“万企帮万村”精准扶贫行动,自觉履行先富带后富、促进共同富裕的社会责任。

提供房地产相关领域服务。促进房地产相关领域交流与合作;提供融资、信息、法律、技术、人才、培训等方面服务,助推企业创新发展;对本领域进行统计分析,参与房地产领域标准制定;增进与境外工商社团的交流合作,帮助会员有序走出去,参与“一带一路”建设。

反映诉求。畅通渠道,积极反映会员意见建议和合理诉求;开展调查研究,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和政策环境等提出政策建议;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积极参与工商联建言献策、第三方评估等工作。

承接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转移职能事项,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业务范围

为房地产相关领域的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普法宣传、政策咨询、市场调研、信息交流、经济合作、业务培训、人才培养等服务。

商会文化

商会宗旨

团结、创新、求实、服务、维权

品牌愿景

让百姓安居广厦,为社会奉献爱心

组织刊物

以上信息来源于参考资料,统计于2024年6月14日

所获荣誉

以上信息来源于参考资料,统计于2024年6月14日

商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英文名称是Shanghai Federation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 Real Estate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是SRECC)

第二条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是由本市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由房地产及上下游产业链相关领域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以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并为开展党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等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本会的宗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创新、诚信、守法、贡献,推动统战工作有效覆盖;坚持会员自主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组织会员积极参与光彩事业、公益慈善事业和“万企帮万村”精准扶贫行动,自觉履行先富带后富的社会责任;参与社会协同治理,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作贡献。

第五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七条本会的任务:(一)突出统战性,加强思想政治引导,发挥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基层统战组织作用。以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作为商会思想政治引导的重要载体,切实扩大企业参与面。注重发挥企业家主体作用,加强教育培训,引导民营企业家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提升;(二)加强普法宣传,引导会员依法经营、依法治企、依法维权。制定自律公约,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帮助企业提升法律风险防控能力;(三)组织会员积极参与光彩事业、公益慈善事业和“万企帮万村”精准扶贫行动,自觉履行先富带后富、促进共同富裕的社会责任;(四)提供房地产相关领域服务。促进房地产相关领域交流与合作;提供融资、信息、法律、技术、人才、培训等方面服务,助推企业创新发展;对本领域进行统计分析,参与房地产领域标准制定;增进与境外工商社团的交流合作,帮助会员有序走出去,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五)反映诉求。畅通渠道,积极反映会员意见建议和合理诉求;开展调查研究,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和政策环境等提出政策建议;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积极参与工商联建言献策、第三方评估等工作;(六)承接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转移职能事项,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第八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为房地产相关领域的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普法宣传、政策咨询、市场调研、信息交流、经济合作、业务培训、人才培养等服务。

第九条本会的活动原则:(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二)坚持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会员

第十条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单位会员一般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代表该单位在本会行使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一名自然人只能代表一个单位。单位会员调整其代表,须经理事会同意。(一)单位会员是指在本市依法成立的私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控股的企业、港澳投资企业等;(二)个人会员包括私营企业出资人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

第十一条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自愿加入本会;(二)承认本会章程;(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的房地产及产业链上下游相关企业。

第十二条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三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五)提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的章程;(二)执行本会的决议;(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按规定缴纳会费;(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会员担任理事、监事、负责人等职务的,应按本章程有关规定辞去职务后申请退会。会员如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会员资格被取消,会员担任的相应职务也一并终止。

第十六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七条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组织机构、负责人和监督机构

第十八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本会秘书长为聘任制。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二)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三)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条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过半数同意,决议方为有效。召开会员大会,应提前7个工作日,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召开时间、召开地点通知各会员。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人。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通知全体会员并告知会议议题。会员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个会员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二十二条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或修改章程;(二)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三)制定或修改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监事长选举办法;(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八)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九)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召集会员大会,并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三)起草或修订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监事、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选举办法草案,提交会员大会审定;(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五)决定会员的除名;(六)选举或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每个理事只能接受一份委托。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补选的理事在未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之前,可以列席理事会,但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理事辞去职务,可以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报理事会同意后,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其理事资格经会员大会确认后,自理事会同意之日起失效。理事单位的代表调整,可以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报理事会同意后,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理事单位的代表调整经会员大会确认后,自理事会同意之日起生效。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调整代表的,需依章程重新选举。监事会成员和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本会设会长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会议行使以下职权:(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二)筹备召开理事会会议;(三)研究需提交理事会讨论事项;(四)审议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交理事会决定;(五)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六)研究决定商会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监事长和秘书长列席会长会议。

第二十七条会长会议须有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会长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常务副会长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组成,作为本商会的核心议事层行使以下职权:(一)商会日常事务的决策;(二)重要人事、大额开支、重要事项等前期酝酿及初步研究;(三)听取秘书长工作汇报等。

第二十九条常务副会长会议须本人参加。商会重大事项须向常务副会长会通报,其决议须经组成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会议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条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监事、监事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根据会议纪要制作会议决议,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涉及重大事项应抄报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

第三十一条本会负责人、监事需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三)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和监事:(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的;(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五)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第三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任职前须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对人选进行考察,会长还须通过综合评价。

第三十五条本会会长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事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方可任职。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副会长会议、会长会会议;(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三)领导理事会工作;(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本会秘书长为专职,采用聘用制,秘书长应熟悉统战工作和经济工作。秘书长由会长会集体研究提出人选,经业务主管单位考察后,由理事会聘任。秘书长不得与会长来自同一单位。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五)向会长会、常务副会长会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设立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三十八条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热爱社团工作,原则性强,公道正派,敢于和善于提出意见建议。监事由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推荐或从会员中产生并经会员大会选举。监事长由监事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或罢免,监事长人选须经过业务主管单位考察。本会负责人、理事、财务和秘书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增补监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监事会补选,补选监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补选的监事在未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之前,可以列席监事会,但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监事辞去职务,可以向监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报监事会同意后,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其监事资格经会员大会确认后,自监事会同意之日起失效。监事单位调整代表,可以向监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报监事会同意后,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监事单位的代表调整经会员大会确认后,自监事会同意之日起生效。监事长单位调整代表的,需依章程重新选举。

第四十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四)列席会长会议、常务副会长会议、理事会会议,有权向会长会、常务副会长会、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五)监督会长会、常务副会长会、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六)主持召开本会内部矛盾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解方案,督促调解方案的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并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监事会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每半年必须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监事会。如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的选举和表决,应采取民主表决方式进行,重大事项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五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二条本会的收入来源于:(一)按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三)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本会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的,应当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四十四条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四十五条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会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福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具体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第四十六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七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

第五十条本会进行换届应当进行财务审计,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注销财务审计。

第六章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五十一条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二条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五十三条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七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决议解散的;(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五条本会终止,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十六条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本会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七条本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经2023年11月1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自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本章节内容的内容均来自参考资料,统计于2024年6月14日

参考资料

商会宗旨.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 .2024-06-14

商会章程.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2024-06-14

商会简介.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 .2024-06-14

“地产企业生存处在悬崖边上”,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呼吁“大力度的刺激帮扶政策刻不容缓”,专家认为楼市新政出现疲态.百家号.2024-06-15

商会大事记.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 .2024-06-14

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召开行业专题研讨会,交流探讨大型房企房地产运营管理与组织绩效管理.澎湃新闻.2024-06-14

组织架构.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 .2024-06-14

会员风采 .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 .2024-06-14

分支机构.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 .2024-06-14

服务体系.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 .2024-06-14

品牌愿景.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 .2024-06-14

商会杂志.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 .2024-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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