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学会 :上海市建筑学会

更新时间:2024-09-21 00:19

上海市建筑学会(The Architectural Society Of Shanghai China,ASSC),是上海市建筑科学技术工作者组成的学术团体,是经国家民政部门批准注册的独立法人社团,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成员之一。

发展历史

上海市建筑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成立于1953年7月26日,并可追溯至1927年成立的全国建筑师学术团体——上海建筑师学会。在以往几十年的发展历程中,学会积淀了一大批在城市建设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和优秀人才,著名建筑专家赵深陈植、金瓯卜、汪定曾、方鉴泉、吴景祥、罗小未、项祖荃、郑时龄、吴之光等都曾先后担任本会的理事、常务理事、理事长等职务。上海市建筑学会下设秘书处;建筑设计、城乡设计与规划、市政交通、建筑结构、工程建设、建筑电器、建筑暖通、建筑动力、建筑经济、建筑排水管、室内环境设计、乡村建设、生态建设、历史建筑保护、养老建筑研究等十五个专业委员会;学术、建筑、资询、组织、宣传、青年设计师等六个工作委员会和注册建筑师、女设计师、地产建筑师、组织工作、新型建筑材料等五个分会。

学会简介

上海市建筑学会本着“服务国家,奉献社会”的宗旨,团结并组织上海市建筑科技工作者,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充分发挥在建筑科技领域的资源优势,广泛参与国内外同行业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开展学术研讨及科普活动,以弘扬民族文化传统,吸纳全球现代化文明成果,为国家建设和社会进步服务。此外, 在上海市政府主管部门和中国建筑学会的指导和支持下,上海市建筑学会还积极参与建设领域的相关公共服务,为政府和行业提供了在项目评估、科技评价、课题研究、标准编制、技术咨询、重大项目评选等多方面的专业服务。

学会编辑出版的专业刊物有《上海建筑》(月刊)、《建筑设计作品年鉴》(年度)、《上海市建筑学会建筑创作奖获奖作品集》(双年)、《科技进步奖汇编》(双年)、《专家谏言》等,并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向政府及社会各界及时报导本会开展的各项工作。

学会自2005年设立的“上海市建筑学会建筑创作奖”以及自2016年设立的“上海市建筑学会科技进步奖”,现已成为上海市乃至全国业界的重要奖项之一,引起了社会相关各界的广泛关注。

在国际学术交流方面,学会注重与国际同行业的交流与合作,先后与国际建筑师协会(UIA)、亚洲建筑师协会(ARCASIA)、世界高层建筑与都市人居学会(CTBUH)、美国建筑学会(AIA)、英国皇家建筑师学会(RIBA)、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RICS)、日本建筑师协会(JIA)、匈牙利国家建筑师学会等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建筑学术团体建立了长期交流与合作的渠道。为加强国内同行业的区域化协同发展,本会于2012 年成立了“长三角建筑学会联盟”,并于2018年由专人负责携手江苏省浙江省、安徽三省建筑学会共同启动了“长三角建筑学会联盟”各项工作的开展,用以加强区域内的信息互通、工作协同、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积极探索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的新模式。

上海市建筑学会于2019年获得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授予的“4A级学会”称号,2020年获得上海市科协授予的“五星级学会”称号。

组织章程

上海市建筑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建筑学会。英文名称是 The Architectural Society of Shanghai China,缩写为ASSC。本会会徽由金(银)柱斗拱图案配以红、白、兰底色构成。

第二条 天津市重庆商会是由建筑技术工作者、团体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和组织上海市建筑科技工作者,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在建筑领域促进学术繁荣发展和科学普及,实行民主办会,开展学术的自由讨论,促进科学技术与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相结合,充分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建筑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简称市科协)。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学术交流,组织重点课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活动;

(二)普及科技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

(三)为城乡建设和建筑业的协调发展进行决策咨询、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政府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等业务;

(四)举办专业奖项评选、论坛展览、技术培训和青少年科技活动;

(五)开展国际和港澳台地区的建筑科技合作和学术交流;

(六)编辑出版学术书刊、科普读物和科技资料,主办本会网站、会讯,提供信息交流平台;

(七)积极开展业余科技教育,举办各种讲座、学习班、进修班等,努力提高技术人员的学术水平;

(八)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建设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倡导科学道德,发扬优良学风,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科技人才;

(九)接受上海市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和上海市科协委托的各项任务。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在城市建设、建筑工程有关的规划、设计、科研、施工、建材、运营管理等方面开展课题研究、学术交流、资质认证、资格培训、成果评估、技术开发、科技咨询、科学普及、专业评奖、展览考察等活动。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觉遵守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由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学生会员、资深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

凡在上海地区从事与本会业务领域有关的设计、规划、科研、教育、施工、管理、服务等业务三年以上,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科技实力和经营业绩,有个人会员3人以上,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的独立企事业法人单位。

(二)个人会员:

从事本会业务领域工作,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具有工程师、助理研究员、讲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和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有关领导干部。

(三)学生会员:

经高等院校院系推荐,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与本会业务领域相关专业本科三年级及以上的优秀学生。学生会员毕业离校后,会籍即终止。

(四)资深会员:

热爱祖国、学风正派、科学态度严谨的本会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获得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设计大师称号者;

2. 对本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获得本会授予的荣誉称号者;

3. 曾任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顾问者;

4. 具有教授、研究员职称或具有同等职称的建筑科技专家;

5. 从事建筑各专业工作 30 年以上,会龄在 10 年以上的建筑科技工作者;

6. 获得相当于部级三等以上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创造发明奖,并持有相应证书、奖状者。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团体会员:

各申请单位向本会提交申请书及有关资料,自提出申请后,一般在2周内完成审核并经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核批准后,应在接到批准入会通知起1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接纳为团体会员并颁发团体会员证。

(二)个人会员:

由本人提交申请书,由其所在单位盖章推荐,个人会员需有一名本会个人会员介绍,资深会员需有二名资深会员推荐。自提出申请后,一般在2周内完成审核并经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按会员条件审核批准后,应在接到批准入会通知起1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接纳为本会相应会员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1.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优先参加本会有关活动;

3. 优先获得本会的服务;

4. 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5. 提议案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6.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7.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学生会员:

1. 参加本会有关活动;

2. 获得本会相应的服务;

3. 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三)资深会员:除享有个人会员的权利外,

1. 可根据需要选择本会的两个专业委员会参加学术活动;

2. 优先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由本会推荐担任评审专家、论坛报告人等;

3. 在本会组织的活动中优先展示创作作品、发表研究成果。

(四)名誉理事长、顾问、名誉理事:

1. 上届理事长可由本届常务理事会聘为名誉理事长,聘期不超过两届;

2. 在学会中曾任常务理事、两院院士、大师和对学会工作有突出贡献者,年逾65岁、可由常务理事会聘请为学会顾问;

3. 热情支持学会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和年逾70岁的学会顾问可由常务理事会聘请为学会名誉理事。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天津市重庆商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会藉

(一)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连续二年没有注册并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三)会员违反章程损害本会利益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予以处分直至开除会藉。

(四)会员因触犯刑律被判刑或被剥夺政治权利时,其会藉即自动取消,其担任的会内职务同时自动免除。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要求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天津市重庆商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四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选举办法;

(四)罢免理事会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会员代表可以委托符合相应资格的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如理事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人。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 日通知全体会员代表并告知会议议题。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特殊情况换届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或罢免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

(四)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选举办法草案,报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六)决定会员的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表彰、奖励和处分,向有突出贡献、德高望重的老专家授予学会荣誉称号;

(十一)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应当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

第二十一条 第二、四、五、六、七、八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本会负责人不得由常务理事会自行增免。副秘书长人选经秘书长提名由常务理事会聘任。曾任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对本会有重大贡献者或有声望的专家学者,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可授予本会名誉理事和顾问等荣誉称号。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负责人选举应当以等额选举的方式进行。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代表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确定的一名副理事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监事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天津市重庆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第三十一条 确因工作需要,换届时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会内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受常务理事会领导,由秘书长主持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设立的内设办事机构应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设立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三十八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本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十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会费;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的收入;

(四)举办的各种活动和事业收入;

(五)市科协所拨专项经费;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天津市重庆商会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的,应当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四十五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票据。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会的财产,工作人员的福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歇业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六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五十三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管理登记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四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五十五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五十九条 本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 日内,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 本会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8年5月8日第十三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的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自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参考资料

组织架构.上海市建筑学会.2022-08-05

学会简介.上海市建筑学会.2022-08-05

学会章程.上海市建筑学会.2022-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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