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上海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更新时间:2024-09-21 03:38

上海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成立于一九八四年十月十五日,是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团体。一九八八年初与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合并。基金会设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和秘书长组成。理事由政府各个部门的分管领导、社会名流和部分企业家担任,日常工作由市残联基金发展处承担。

筹款方式及成绩

基金会筹款方式主要是通过市领导和理事的牵线搭桥。社会各界的自觉捐赠和专项募集等方式筹集资金。自成立以来先后接受海内外社会各界的捐赠人民币867万元,实物捐赠面包车2辆、小轿车1辆,轮椅车1000余辆,以及一批衣物等实物,合计人民币1000余万元。

主要用途:

1、1992年出资166万元资助购买建立上海市残疾人活动中心;

2、筹建上海市残疾人康复职业培训中心资助400万元;

3、94年出资12万元资助创建上海市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站。此外,每年还拨出部分资金,开展扶贫帮困、康复、就业以及帮助特困、特优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完成学业等助残活动。

基金会章程

上海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章程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五日上海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第四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简称基金会)是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团体。

第二条 基金会的宗旨是:弘扬人道主义,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第二章 任务

第三条 宣传残疾人事业,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呼吁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第四条 筹集、管理和使用残疾人福利基金。

第五条 开展和促进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福利、社会服务和残疾预防等工作,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第六条 开展与国内外友好团体、个人以及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基金

第七条 基金来源

(一)社会捐赠。

(二)政府拔款。

(三)基金增值收益。

(四)其它。

第八条 基金用途

(一)资助符合本章程宗旨与任务的事业和活动。

(二)执行国家《基金会管理办法》和有关会计制度。

(三)独立核算,单独建帐,实行预决算管理。

(四)严格审计,定期公布收支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社会的民主监督。

第四章 组织

第十条 理事会

基金会设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和秘书长组成。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在理事中推选产生,理事长主持基金会工作。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推选产生理事长和副理事长,聘请名誉职务。

(三)审议工作报告和年度收支预决算。

第十一条 名誉职务

基金会设名誉理事长 名誉理事,由理事会聘请。

第十二条 基金会设办事机构,承办日常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的制订和修改,须经基金会半数以上理事通过。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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