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汽车工程学会 :上海市汽车工程学会

更新时间:2024-09-21 02:29

上海市汽车工程学会(英文名:Shanghai Society of Automotive Engineers,英文缩写:SAE-S)成立于1987年,是上海市汽车科技工作者的学术性法人团体;是上海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的地方分会,非盈利性社团组织。

学会概况

宗旨:

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团结上海市汽车行业及与其相关行业的广大科技工作者推动上海市汽车工业的科技进步和产业发展;促进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培养汽车科技人才成长;促进国内外汽车界的科技交流;传播和普及汽车科技知识。

功能:

开展学术交流、技术咨询服务、培训及科普活动、编辑出版学术和科普刊物、举办国内国际技术活动,使学会成为企业和科技工作者之间、科技工作者与科技工作者之间、政府和科技工作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成为汽车科技人员之家。

现状:

上海市汽车工程学会目前拥有会员一千二百余人,团体会员七十余个。会员均来自上海市各汽车、零部件及相关工业企业、营销服务企业和科研大专院校等单位,部分会员同时参加美国汽车工程师学会(SAE)。学会下设十九个专业委员会(整车、动力总成、应用与服务、计算机、技经、拖拉机、摩托车、制造、节能与材料、空调、标准、测试、电子技术、环保、安全、质量、汽车回收利用、新能源汽车和节能减排)。学会每年举行各专业技术交流数十次,同时开展技术咨询服务和专业翻译服务。

背景:

学会挂靠上汽集团,经2012年2月23日召开的第六届理事会第三次理事会议增选,理事长由上汽集团股份执行副总裁陈志鑫担任,秘书长由梁元聪担任,副理事长分别为上海市相关汽车行业的领导、前上汽集团副总裁、上汽股份副总师、通用、大众,汇众泛亚汽车技术中心有限公司技术中心等领导、以及交大、同济大学等大专院校的负责人担任。学会秘书处由在行业中长期任职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中层干部组成。学会在上海市、上汽集团乃至全国汽车行业有较强协调、沟通能力,自2004年起被上海市科协评为3星级学会,2005年被上海市社团管理局评为上海市优秀学会。我学会经过市科协2007、2009、2011年复评审,继续保持了“三星级学会”称号。

学会被授予“2006—2011年度上海市科协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学会被中国科协评为2011年全国300名省级“学会之星”称号。

理事会

理事长:陈志鑫

副理事长:蒋志伟、陈因达、林忠钦、余卓平、程惊雷、荀逸中、高卫民、刘启明、王永清、

牛胜福、陈贤章

秘书长:梁元聪

常务理事:(以姓氏笔划为序)

干 频、王永清、牛胜福、王锡羚、刘启明、李 颖、李之光、余卓平、阳树毅、陈巳康、

陈因达、陈志鑫、林忠钦、陈贤章、荀逸中、高卫民、梁元聪、黄中荣、蒋志伟、程惊雷、赖晓宜、蔡智刚、

理事:(以姓氏笔划为序)

于 航、干 频、马扎根、马宝富、马森林、王文琴、王永清、王庆宇、王宏雁、牛胜福、

王锡羚、叶永青、叶连祥、冯昱华、刘启明、纪丽伟、何 畏、汪 诚、李 颖、李之光、

宋玉红、余卓平、阳春启、阳树毅、吴毅雄、张 明、陈 铭、邱 琪、陈巳康、杨弋涛

张永平、张达凯、陈因达、陈志鑫、陈江平、周伟刚、林忠钦、陈贤章、罗思东、张振华、张新权、

姚 奕、宣向阳、钟再敏、荀逸中、高卫民、高凯生、高菊珍、徐 峰、莫金康、黄 虎、梁元聪、

黄中荣、黄继荣蒋志伟、董国平、蒋建华、程惊雷、赖晓宜、蔡智刚、蔡增伟、潘 军

副秘书长:胡孝渊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汽车工程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是Society of Automotive Engineers of Shanghai,缩写SAE-S。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上汽集团工程技术领域内的专家学者、专业工作者和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人士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传播汽车科学知识,推广汽车先进工程技术,为会员提供汽车行业发展信息、继续教育和职业指导等多元化服务,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提高会员的专业能力、知识水平和职业素质,提升本会的声誉,促进上海市汽车人才的队伍建设,为推进上海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举办各类学术交流、研讨会、各类讲座,出版书籍、刊物,组织汽车工程科学技术普及推广活动;

(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升工程技术人员的水平、地位及声望;

(三)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开展工程师资质培训等工作;

(四)开展汽车工程界的国内外交流、合作,协助会员了解汽车工程界的最新发展;

(五)发挥会员作用,提供重大工程决策和技术咨询服务,举办科技展览;

(六)举办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种活动。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国内外学术交流、出版书刊、咨询服务、培训教育、科技展览等。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及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从事与汽车相关的科技、制造、管理等工作的个人或企事业单位;

(四)个人会员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硕士及其以上学位;

2、本科大学毕业,从事科技工作二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科技工作三年以上;

3、经常务理事会特别同意。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书面入会申请书(须按申请书栏目填写及单位盖章);

(二)由本会秘书处办理相关入会手续。

(三)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及备案。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常务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会员会费:

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须每年缴纳会费,具体会费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备案后实施。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七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

会员代表应以民主的方式产生,具体办法和名额,由理事会决定,代表的数量应在会员总数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之间。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代表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天津市重庆商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4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特殊情况需换届延期的同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六)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应当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二、四、五、六、七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本会负责人不得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负责人选举,应当采取民主选举的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

会员代表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理事或对本会和汽车工业有贡献者,而因年老体弱不能参加实际的工作,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资深会员等名誉职务。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本会内设办事机构:秘书处、财务部、对外联络部等,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设立内设办事机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及支持单位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九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管理登记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用于公益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各分支机构不另订章程,不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但应根据本会章程精神,制定有关工作条例,经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七条 经《上海汽车》第五届编辑委员会同意,本会确认《上海汽车》杂志为学会的会刊,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1007-4554/CN31-1684/U。该刊物是科技人员理论研究、汽车新技术研究成果、学术交流、经济技术探讨的学术平台。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会徽由英文缩写SAE(蓝色)表示汽车工程学会、上海市(兰色)和英文中国的第一个字母“C”(浅紫色)组成的正方形,其大小可根据需要选用。如下所示: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10年7月30日第六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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