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钱币学会 :上海市钱币学会

更新时间:2024-09-21 12:19

上海市钱币学会(SHANGHAINUMISMATIC SOCIEkIY,缩写:SN)是钱币学、货币史研究者,钱币工作者、收藏者组成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中国钱币学会的团体会员。业务主管部门为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成立发展

上海市钱币学会  成立于1983年10月17日,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和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等单位发起组织,是钱币学与货币史研究者、钱币工作者、收藏者组成的群众性学术团体。它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针,团结全体会员和广大钱币爱好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上海市钱币学会业务主管部门为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挂靠单位是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有关业务接受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和中国钱币学会的指导。学会成立至今,经历五届理事会。历任理事长是:黄朝治、周芝石、陆祖成。现为第五届理事会,理事长陈永富;副理事长汪庆正叶世昌、沈宁、于英辉;秘书长沈宁(兼);副秘书长沈鸣镝。现有会员533人,团体会员11个。上海市钱币学会设有秘书处、学术委员会、《钱币博览》杂志编辑部、《中国历代货币大系》编辑委员会及钱币咨询服务部。

上海市钱币学会以学术研究为中心,组织钱币专家、学者,、会员开展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举办钱币知识讲座、钱币展览等宣传普及钱币知识和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由上海市钱币学会发起、组织编的《中国历代货币大系》是一部8开12卷本系列钱币图书,由上海市钱币学会名誉理事长马飞海任总主编。该部系列图书对中国历代货币的制度、体系、形制、结构的发展变化,以及货币的分布、流通规律等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至2003年12月已出版8卷。它的出版体现了当代钱币研究领域的学术成果。是中国货币文化的资料库和工具书。

上海市钱币学会已编辑 出版《钱币丛书》12种,这些著作既有货币史、钱币学方面的基础理论,也有钱币爱好者、收藏者、研究者的入门知识,是集学术性、知识性、趣味性于一体的钱币科普读物,受到海内外同行的赞赏。学会还编辑出版了《上海钱币通讯》40期,论文集4辑,《上海金融》增刊(钱币研究专辑)3期。自1994年至今上海市钱币学会编辑出版《钱币博览》刊物(季刊)42期,发表的文章涉及钱币、货币史的各个方面,图文并茂、雅俗共赏。学会会员的著作、论文,先后获得中国钱币学会的最高学术奖--金泉奖十余枚。刊物也连续两届获得中国钱币学会的金泉奖。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上海市钱币学会,(SHANGHAINUMISMATIC SOCIEkIY,缩写:SN是钱币学、货币史研究者,钱币工作者、收藏者组成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本会是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中国钱币学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体会员,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方针,发扬实事求事的科学精神,开展各项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普及钱币知识,推进钱币学、货币史的研究,弘扬中华货币文化,为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

第三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挂靠单位是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登记管理部门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有关业务接受中国钱币学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指导。

第四条 本会会址设在:上海市中山东一路23号。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发展团体和个人会员,建设以钱币专家、学者和收藏家为骨干的群众性研究队伍,引导会员进行钱币科研活动;

(二)收集、整理中外钱币实物和有关学术资料;

(三)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四)编辑出版会刊、钱币专著,评选和推荐优秀钱币论著:

(五)举办货币展览、讲座活动,普及钱币知识,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

(六)宣传、贯彻有关金融、文物法律、法规、条例,协助有关部门加强钱币文物的抢救、保护工作;

(七)参加中国钱币学会组织的各种学术交流活动,开展与兄弟省、市、自治区钱币学会和海内外钱币界的联系和学术交流;

(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钱币鉴定工作,宣传人民币防伪知识,配合有关方面开展人民币反假斗争:

(九)开展钱币咨询服务,办好钱币咨询服务部。配合主管部门引导和发展钱币市场。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一)凡本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钱币研究组织承认本会章程,提出书面申请,随附该组织章程,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凡承认本会章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本人填表申请,由本会会员二人介绍,并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1)文博、金融系统,大专院校及科研部门有关主管人员;

(2)从事钱币研究、整理工作的专业人员;

(3)从事货币管理并有一定研究能力的专业工作人员;

(4)具有一定学术水平或鉴定能力的钱币收藏者。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学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优先获得本会出版物、有关资料和学术上的帮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八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为本会出版物撰写或组织撰写稿件;

(五)对我国钱币事业的发展提出建议,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

(六)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违反我国法律和本 会章程,常务理事会根据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条 对研究中国钱币的海外专家、学者和收藏家,可授予通讯会员称号。

第四章 组 织 机 构

第十一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大会,全体会员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得提前或推迟召开。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全体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三条 全体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为其执行机构。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连选连任。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体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三)聘请名誉理事长、顾问和名誉理事;

(四)召开全体会员大会,并报告工作;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除选举领导成员之外的职权。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或副理事长主持召开。常务理事会半年内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为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长、副理事长领导下由秘胡长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作风正派,遵纪守法,道德品质好;

(三)在金融工作或钱币学术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党委提名,经上海市社联审查,理事会选举产生,并经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本会的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经上海市社联审查、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

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学术委员会,系学会的学术咨询机构。组织指导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钱币博览》编辑部。《钱币博览》系学会的学术刊物。出版发行等日常工作由学会秘书处承担。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钱币咨询服务部,开展“四技”(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转让)服务和经营钱币及书刊业务,钱币咨询服务部要贯彻“以商养学”的精神,经营收益补充学会活动经费。咨询服务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主经营、照章纳税。服务部的法人代表由学会秘书长兼任。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资助;

(二)咨询服务部经营服务的收益;

(三)会员会费;

(四)个人和单位赞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执行社会团体财务制度,对一切财务收支加强管理,并接受挂靠单位的监督,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组织的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管理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注册。本会如终止活动,进行解散时,应经会员大会通过,报市社联批准,并由挂靠单位处理人、财、物等善后事宜。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0年7月18日全体会员大会通过、社联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管理局核准后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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