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转让 :专利权属由专利权人进行的转让行为

更新时间:2023-11-03 11:14

专利转让(Patent Assignment),是指专利权属由专利权人进行的转让行为,除非是赠予的形式,专利转让通常是通过商业购买方式进行的。

专利转让后,转让人(即原专利权人,卖方)失去了对于该专利的全部权利,受让人(即新权利人,买方)成为受合同法保护的专利权享有者。在专利转让行为中,转让的客体包括专利的申请权和专利权,专利申请权的转让涉及已经提交的专利申请、尚未获得授权的专利,而专利权的转让涉及已经获得授权的专利。受让人不必进行专利开发投资及承担开发风险,直接获取专利权利,不但充实了企业的专利资源,实现企业研发自由,利用该专利更好占据市场优势,还能够将其作为商业合作的谈判筹码,抵御专利诉讼。对于转让方来说,通过转让专利可以获取大量资金,收回研发成本,以更好地投入自身其他方面运营中。

发展概况

专利转让数量

2002年起,中国专利转让次数不断攀升,专利转让数量整体呈逐年增长的趋势。2007年专利转让数量急剧增长,转让量为19504次,增长率达到56.81%。2018年专利转让数量有所下滑,同比减少4.78%。2019年,随着中国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工作的提升,专利转让数量有了明显提升,2021年达到转让量峰值375953次。

专利转让人排名

国际企业在中国的专利转让活动中占很大部分。例如三星集团松下电器微软诺基亚等知名企业,专利转让次数都相对较多,其中三星集团位居榜首;中国企业如中兴通讯、华为等专利转让活动也十分活跃。从2018年以前的数据来看,中国专利转让较多的都是企业,运营机构参与较少。从2019年开始,在中国国家政策和市场化的影响下,许多专利运营机构在中国参与专利交易运营越来越活跃,如中国广东高航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通过专利流通实现技术的商业价值,提高产业化率。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专利转让流程

专利转让流程包括订立合同、办理登记,同时还需要在前期做好一系列调查研究及文件材料的准备工作。

通过多种途径寻找/出售转让的专利

这是专利转让流程中最基本的一个环节,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实现。例如,可以通过传统的专利交易市场、参加相关的行业展会和高新技术专利成果转化交易会等,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或者通过互联网专利交易或运营平台等方式实现;如果企业自身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团队,在寻找专利交易对象时可以自己根据需求进行专利文献检索,锁定具体的目标专利(组合)或专利权人,直接对接相关的企业或个人。

对转让的专利做好前期调研工作

受让人在购买专利之前,应对从各类渠道获取的潜在引进专利做好调研工作。调研内容包括法律状态、技术成熟程度、专利与本企业契合度、研发前景分析、经济投入及预期市场收入分析等,另外还需要对即将购买的专利进行基于技术高度和市场行情的价值评估,如果是针对企业并购进行的专利收购,还涉及对企业的尽职调查。引进专利前进行的综合研究,可以避免受让人投入过多成本也能够避免购买到不利于企业运营战略的低价值专利。

专刷转人和受让人签署专利权转让合同

这是专利转让流程的关键步骤,专利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需要经谈判后对该次转让达成的共识,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合同一般包括合同名称、发明创造名称、发明创造种类、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技术情报和资料清单、专利申请被驳回的责任(针对专利申请权的转让)、专利权被撤销和被宣告无效的处理方式(针对专利权的转让)、价款及其支付方式、违约金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争议的解决办法等,同时也应以文字内容的形式在合同中明确转让方与受让方双方的利益。对于一件专利存在多个专利权人的情况,专利权的转让需要全体专利权人的签字或盖章。

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登记手续

当事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办理专利转让登记相关手续,可以通过电子形式办理、邮寄或直接送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办理专利转让人和受让人需要提前准备好专利转让需要的相关材料,包括《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著录项目变更证明材料、《专利权转让合同》,一并递交给专利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并在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著录项目变更费。

公告变更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对提交的材料审查合格后,以发出《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的日期为登记日,它也是专利权转让的生效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将在专利公报上对专利著录项目变更予以公告,公众可以通过专利公告或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数据库中查询到相关的变更结果。

专利转让途径

传统交易市场模式

各类经济主体可以自行在技术交易市场、专利技术交易机构或利用中介机构寻找或转让专利技术。近年来中国各地纷纷建立了地方性的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没有地域界限,中国各地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个人都可以在交易市场进行专利交易,还可以参加相关的行业展会、高新技术专利成果转化交易会、投融资领域洽谈会等。另外,在寻找转让专利时,还可以考虑从拥有大量专利但缺乏市场化运作能力或需求的高校、研究机构、个人发明人手里购买专利。这些方式属于比较传统的以市场贸易为基础的专利交易模式,专利的买方和卖方可以对专利项目有直观的了解。

知识产权网络交易/运营平台模式

传统的交易市场模式进行专利转让通常是线下撮合最终达成交易,从一对-寻找合作者到最终成交,各个分散的环节可能花费双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且专利具有时间期限,尤其是快速迭代技术领域的专利,很有可能因为前期时间的浪费导致“技术过时”。随着互联网+各行业的紧密融合,专利转让也可以在网络平台进行,交易双方可以打破交易时间与空间的限制,且交易周期短、频率高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科技成果转化的进程。

企业并购中的专利收购模式

企业并购,是指企业通过兼并和收购,获取被并购企业的专利资产。企业并购是企业快速扩张的主要方式,目标公司拥有的所有资产将自动转移给买方,专利等其他知识产权也包含其中。在企业并购过程中,专利可能是发起并购的重要动因之一,并且成为并购中的谈判重点。不同于直接收购专利,在企业并购中的专利收购过程复杂性更高,需要全面考虑企业的内部环境和现实影响因素,要对目标企业进行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以及目标企业专利的综合评估。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而后于1992年9月4日进行第一次修正。2000年8月25日进行第二次修正。2008年12月27日进行第三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而后于2002年12月28日进行第一次修订。2010年1月9日进行第二次修订。2023年12月11日进行第三次修订。

专利转让适用特点

专利稳定性强

首先,选择已经授权的专利时,需要选择稳定性强的专利。能够经受得住可专利性质疑,不仅仅要具有能够保护这个技术方案的高质量、高水平的专利申请文件,也需要在严格审查的情况下获得授权的稳定的专利,这样才能够经受得住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考验,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这件专利的法律价值,是专利在专利运营、专利诉讼等市场化运作手段以最大化实现专利价值的保障。

具有高技术含量和创造性价值

企业引进专利的原因之一是由于自身专利储备量不足,需要依托外部专利充实自身的专利资源以快速投入研发进程,甚至有的企业自身几乎没有专利,完全依靠购买少数几件核心技术专利支撑全部的前期创新工作,而技术含量和创造性价值来自专利技术本身,体现了专利的技术价值。

具有市场价值

专利转让是一种对专利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市场化运作,只有满足市场需求的专利进行转让,其在市场中才能实现市场价值,也就是转让的专利应当具有可市场化能力。专利的可市场化能力主要指通过专利的产业化到最终在市场中销售时,被受众的认可度和专利的潜在使用价值转变为现实价值的能力。

专利组合

专利组合指具有一定相关性和差异性的若干个专利,形成一个比较完整、保护范围更大、竞争优势更强的专利集合体,其整体价值大于单个专利的价值之和,具有一定的规模优势和多样化优势,通过组合专利形成的专利组合体系可以为企业构筑竞争优势。在专利转让中,企业选择引进专利组合,能够增加在其关注的技术领域中形成必要的专利壁垒的可能性;对于拥有专利组合的经济主体来说,专利组合的规模化和多样化可以增加其市场运营资本和商业谈判筹码,容易对潜在的转让对象形成吸引力。

具有战略价值

企业在引进专利时,需赋予该专利以独特的战略价值,也就是说,引进专利的目的各不相同。通常专利的战略价值包括用于进攻的专利、用于防守的专利,以及用于提升影响力或作为谈判筹码的专利。因此,企业在引进专利前,需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其战略价值做好规划,将其可能发挥的作用与企业自身发展进行有机融合,以最大化实现其专利价值,助企业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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