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级别 :公务员职位级别的划分

更新时间:2024-09-21 04:4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级别,是指公务员一定职务、职级层次所对应的等级,它是确定公务员待遇的标准之一,同时也是公务员录用、考核、奖惩、培训以及退休等环节的重要依据。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中国公务员的级别分为27级。早在1956 年7月,中原地区就颁发了《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分为30个级别,建立了级别本位制度。随着级别本位制度的弊端逐渐显现,1985年中央政府实施工资制度改革,取消了级别,建立起职务本位的制度,将干部职务被分为12个层次。而在1993年,又制定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恢复了级别的设置,将公务员分为15级。2005年,中央政府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再次对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制度进行了改革,将公务员的级别层次,从15级扩展到了27级。

除了级别,公务员待遇也由职务、职级决定。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职级(即非领导职务)两种。领导职务又可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等。职级则是指公务员的等级序列,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而级别又实行“一职数级,上下交叉”,即在某一层次的职务、职级内,会对应数个级别。举例而言,如“国家级副职”的领导职务,其对应的是公务员级别是“四级至二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职级是“一级巡视员”时,其对应的是公务员级别是“十三级至八级”。

公务员级别的确定和晋升都是根据所担任的领导职务、职级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而且,级别晋升是在职务、职级层次对应的级别范围内进行。设立级别,其作用主要体现两点:首先是充当了确定工资和其他待遇的重要标准,其次是作为平衡和比较不同职务和职级序列的度量尺度。

历史沿革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中,规定公务员级别为27级,而早在《公务员法》于2005年4月27日通过之前,中国政府就已对公务员的级别作出过探索。

级别本位制时期

早在1956 年7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明确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级别划分,并规定了不同类型的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不同的级别序列,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分为30个级别,机关技术人员分为19个级别,机关翻译人员分为15个级别。

这一时期,级别是决定机关工作人员待遇(包括薪酬、政治待遇、生活待遇、医疗待遇等)的唯一依据。职务、资历和才德表现这三个因素是确定级别的主要依据,尽管实际上资历往往占主导地位。此外,职务晋升和级别提升之间并不直接相关,升职并不一定伴随着级别的提高。

确立职务本位制

到了改革开放初期,级别本位制度的弊端逐渐显现。由于确定级别的主要依据是资历,这种制度有利于“老资格”的干部占据重要职位。另外,由于文化大革命期间几乎没有进行干部级别的评定和提升,但却进行了职务的调整,这导致许多干部的职务与级别不符,劳酬脱节等不合理情况大量存在。

面对这一状况,1985年中央政府实施工资制度改革,强调按劳分配原则,实施“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取消了级别,建立起职务本位的制度,将干部职务被分为12个层次,从总理到办事员。每个职务层次设有多个不同等级的工资标准,工资分配主要基于他们所担任的职务,上下职务之间的工资有适当交叉。

确立职务级别制度

1985年的改革取消了“级别”,将“职务”作为确定干部待遇的主要依据和标准,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在职务层次的科学设置方面,尚未进行深入研究。此外,在机构规格、干部职数控制不够严格,考核和晋升等制度不够完善的情况下,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采取了机构升格、多提职务等方式来提高干部的工资待遇。

为了克服上述弊端,1993年,中央政府制定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又恢复了级别的设置,建立了公务员“职务级别制度”。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及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分为15级。而工资也改变原来的以职务体现待遇差别的方式,增加了级别工资,以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一起体现待遇差别。

职务级别制度的发展

然而,1993年确立的职务级别制度仍然存在一系列问题。由于职务工资仍占据主导地位,且级别提升必须与相应的职务范围相关,而“职务资源”稀缺,这导致级别的激励效果远未达到预期。其次,未实行职位类别细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只区分了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两种职务类型,未根据管理的专业性进一步分类,既不利于科学管理和专业发展,也难以提高公务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鉴于上述问题,2005年,中央政府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制度进行了改革,进一步加强了级别的作用,实施了职务级别“双本位”制度。此改革增加了级别层次,从15级扩展到27级,拓宽了职务层次对应的级别范围。同时,规定不升职务也可以升级别,增加了级别工资的权重。

职务职级并行制时期

《公务员法》吸取了前期的经验教训,试图强化级别制度的专业化功能和激励功能,然而,其理念和制度设计并未充分贯彻执行,公务员的待遇仍然主要取决于职务,而级别待遇仅体现在级别工资上,其他方面并没有落实,级别的激励作用仍不明显。这主要有三个原因:首先,级别仍然与职务相挂钩,级别晋升要在一定的职务层次内进行。其次,由职务决定的待遇,尤其是职务工资和津贴补贴仍然占据主导地位。第三,尽管规定了在不升职务的情况下也可升级别,但考核周期过长,往往等不到考核晋升级别,职务已经晋升,导致公务员更愿意追求晋升职务而不是升级别。

为了从制度层面解决这些问题,2015年1月1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规定县以下机关公务员在工作满足一定年限并满足相应条件后,就可以晋升职级并享受相应的待遇。2019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又发布了《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生效),规定在公务员职务序列之外,再建立职级序列。

具体内容

所谓公务员级别,就是公务员一定职务、职级层次所对应的等级,是根据公务员的工作性质、工作难易程度、职责轻重、所需资格等标准,对机关中的职位等级进行的纵向划分。根据《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第四条,中国公务员的级别分为27级。具体而言,采用“一职数级,上下交叉”的方式,这意味着在某一层次的职务、职级内,会对应数个级别。级别不仅是公务员录用、考核、奖惩、培训、退休等管理环节的依据,同时也是确定公务员待遇的标准之一。

此外,公务员的待遇不仅由职级决定,还受职务和职级这两个因素的影响。所谓职务,是指公务员所承担的应完成的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七条,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职级(即非领导职务)两种。而领导职务又有层次之分。按《公务员法》第十八条,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而所谓职级,是指公务员的等级序列,不具有领导职责,且按照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公务员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其中,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指专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拥有专业知识和技能,为机关履行职责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公务员,其职级序列分为十一个层次:一级总监、二级总监、一级高级主管、二级高级主管、三级高级主管、四级高级主管、一级主管、二级主管、三级主管、四级主管、专业技术员。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直接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责的公务员,其职级序列也分为十一个层次,由高至低依次为:督办、一级高级主办、二级高级主办、三级高级主办、四级高级主办、一级主办、二级主办、三级主办、四级主办、一级行政执法员、二级行政执法员。

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职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与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最低职级对应关系是: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职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职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与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的对应关系如下:

特殊公务员群体的职务序列和衔级

除了级别之外,法官、警察、检察官、海关关员和外交人员等特殊公务员群体还有独特的职务序列和衔级,具体如下:

法官的职务序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二十六条,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分为十二级等级,依次为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

检察官的职务序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二十七条,检察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分为十二级等级,依次为首席大检察官、一级大检察官、二级大检察官、一级高级检察官、二级高级检察官、三级高级检察官、四级高级检察官、一级检察官、二级检察官、三级检察官、四级检察官、五级检察官。

警察的职务序列

根据《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执行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员职务序列。公安机关及其内设综合管理机构警员职务由高至低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由高至低为:一级警长、二级警长、三级警长、四级警长、一级警员、二级警员、三级警员。

衔级

此外,警察、海关、驻外外交机构人员还有衔级之分。根据《人民警察警衔条例》规定,警察实行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分为五等十三级,具体如下:

担任行政职务的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规定,海关关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具体如下:     

海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等级与关衔关系如下: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规定,驻外外交人员的职务分为外交职务和领事职务,实行外交衔级制度,而外交职务、领事职务与外交衔级的基本对应关系如下:

确定与晋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领导职务、职级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领导职务、职级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这是确定与晋升公务员级别的依据。而根据《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中组发〔2019〕10号)第四条,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如果是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没有工作经历时,则按学历定级别。而拥有工作经历的,则根据其资历和工作年限,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级与级别。

此外,级别晋升应在职务、职级层次对应的级别范围内进行。如前所述,公务员级别是实行“一职数级,上下交叉”。举例而言,厅局级正职对应的级别是十二级至八级,因此,一位厅局级正职公务员晋升级别时,只能从十二级升至八级;二级调研员对应的级别是十八级至十二级,从二级调研员晋升级别时,只能从十八级晋升到十二级。

而级别的晋升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当公务员晋升到领导职务、职级时,如果原来的级别没有达到新任领导职务、职级对应的级别,那么相应地晋升级别。另一种情况是,即使不晋升职务、职级,仍然可以在对应的级别范围内,根据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晋升级别。而如果一名公务员在连续五年的定期考核中,评定结果均达到称职以上时,那么可以在职务、职级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在公务员的职务、职级晋升后,如果其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职级所对应的最低级别,那么他们将晋升至新任职务或职级所对应的最低级别;而如果原级别已在新任职务或职级对应的级别范围内,那么他们将在原级别的基础上晋升一个级别。

作用

在公务员管理制度中设立级别,其作用主要在以下两方面得以展现:一是作为确定工资和其他待遇的重要标准,二是作为平衡和比较不同职务和职级序列的度量尺度。

公务员级别,不仅仅代表职位级别,更是一个综合考虑职务、职级、能力、绩效以及资历等多方面因素的标志。级别不仅仅影响工资水平,还涉及政治待遇、工作待遇、生活待遇等方面的待遇。而中国公务员职务、职级序列基于职位类别分别设置,因此存在多个职务和职级序列。这些职务、职级序列分别对应着一个统一的级别序列。级别因此充当了一个平衡和比较各类公务员职务、职级序列的标尺。以职务、职级层次为横轴,以级别为纵轴构成的坐标系可以标识不同类别、不同职务、职级层次的公务员在机关组织中所处的位置。通过设立统一的级别序列,作为平衡和比较不同职务和职级序列的标尺,有助于淡化“官本位”这把标尺的参考作用,避免将领导职务序列作为其他职务和职级序列的唯一参照标准。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三十五 号.中国政府网.2023-10-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政府网.2023-10-25

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国家公务员局.2023-10-26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2023-10-26

»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 » 详情.广元市人民政府.2023-10-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国政府网.2023-10-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国政府网.2023-10-26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2023-10-26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2023-10-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中国政府网.2023-10-26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江西省人民政府.2023-10-26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 中组发〔2019〕10号.台州市人民政府.2023-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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