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会 :1988年在北京成立的公益组织

更新时间:2024-09-20 13:57

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会(China International Medical Foundation,英文缩写为CIMF)成立于1988年,是中华医学会发起创办并经卫生部批准、民政部注册的全国性公益组织。基金会自成立以来,始终致力于促进医学公益事业的发展。第一届(1988-1992)理事长由中华医学会副会长张侃担任,第二届(1992-2004)理事长由中华医学会副会长曹泽毅担任。2004年11月30日经改选换届,组建了第三届理事会,第三届(2004-2009)理事长由中华医学会第22届理事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宗淑杰担任。

服务宗旨

- 开展国际和地区间的医学交流与合作,促进医学事业的发展;

- 筹集和接受国内、外捐赠的钱、物和专项支持基金,为医学事业的发展服务;

- 积极开展社会公益活动,为人民健康服务。

业务范围

- 募集资金,接受捐赠。

- 承办国内外医学团体或个人委托的国际联络事宜,包括组织各种医学交流活动;

- 接待来访的医学团体或个人;承办各种会议以及会议期间的医学技术设备展览等。

- 选派人员出国进修或进行技术交流合作;接受外国访问学者来华进修或合作研究;在必要与可能的条件下,支持或资助学者参加学术会议。

- 基金会将募集的资金用于医学交流和资助奖励活动,包括:

⑴组织医务人员到老少边远地区开展医疗卫生工作及讲学活动。

⑵以捐赠人意愿的资助方式,为基层(农村)培训医务人员。

⑶组织全国性的义诊活动。

⑷设立各种专项基金、奖学金,开展奖励活动。

组织机构

己建基金

一、林宗扬医学教育奖

林宗扬医学教育奖是由已故中华医学会第 10 届会长 林宗扬 教授捐赠积蓄建立的。奖励我国从事医学教育事业的教师。自 92 年至今全国范围内共有 105 名优秀教师获此殊荣。

二、中华放射教育基金

1996年由时任中华医学会放射学分会主委、放射学专家刘庚年教授建立的。用于培养贫困地区的放射科医生。至今已培养了 17 名放射科进修医生。

三、施正信公共卫生学奖学金

施正信公共卫生学奖学金由中华医学会前副会长 施正信 教授捐款设立的。用于奖励公共卫生专业本科德智体三方面全优的应届毕业生。自颁布施正信奖学金以来共有 51 名优秀应届毕业生获此奖。

四、金十字专项基金

“金十字专项基金”由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会提出的《金十字计划》中的特别公益项目。本项目通过动员社会力量,资助乡村医生的技能培训,乡镇医疗站、县级培训中心、市级金十字医院的建立和对农村特困户的医疗救助。详见《金十字计划》。

扶贫情况

自1992年以来,基金会与中华医学会联合组织专家教授开展支援老少边远地区的医疗扶贫工作,曾先后去过:

(1)山西省吕梁市

(2)甘肃省定西市

(3)贵州省遵义地区;

(4)安徽省六安地区;

(5)四川省三台、江油市

(6)江西省吉安地区

(7)青海省西宁市

(8)陕西省安康市

(9)宁夏回族自治区

(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1)云南临沧地区;

(12)湖北恩施专区

至目前统计:

- 进行学术讲座1000多个学时,听课学员达28000人。

- 门诊4500人次。进行普外、骨科、妇科学等疑难手术153例。

- 查房及会诊病人2400多人次,解决疑难病人825例。

- 召开专科人员座谈会数十次。

世界银行小额赠款、西安杨森有限公司、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都曾经资助我们的科技扶贫工作。

机构介绍

第一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会。英译名“China International Medical Foundation”,简称“CIMF”。

第二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会)是中华医学会发起、创办的经民政部正式批准登记的社团法人。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全国。

第三基金会的宗旨是促进国际医学交流,筹集和接受国内、外捐赠的基金和物资,积极开展社会公益事业,为我国医疗保健事业和医学现代化服务。

第四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四百万元,来源于捐赠。

第五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卫生部。

第六基金会的住所是北京东四西大街42号,邮编100710。

机构负责人

基金会由 10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的资格:

(一)承认基金会章程,对公益事业有奉献精神;

(二)在医学技术领域有一定影响力;

(三)有能力推动相关事业的发展。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依照章程,参加基金会的活动;

(三)对基金会工作进行审议、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遵守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五)尽心、尽力、尽职、尽责从事基金会公益事业,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

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居民、台湾省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参考资料

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会简介.gongyi.sina.com.cn.2011-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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