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世界经济学会 :1980年成立于北京的组织机构

更新时间:2024-09-20 15:33

中国世界经济学会(China Society of World Economics,CSWE)是中国研究世界经济的个人或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的全国性学术团体,于1980年在北京成立。

主要职能

学会活动

学会自成立以来,每年召开一次全国的学术年会。此外,开展若干有关世界经济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的专题学术研讨会,即学会的年度专题论坛,目前有:世界经济与中国经济形势论坛、国际金融论坛、国际贸易论坛、区域经济论坛、两岸经济论坛等。

学会奖项

浦山世界经济学优秀论文奖”由中国世界经济学会发起,浦山教授夫人陈秀女士捐赠人民币10万元作为启动资金,于2004年成立。该奖旨在纪念中国世界经济学界杰出的前辈浦山教授,推动中国世界经济的研究, 弘扬浦山教授“虽九死其犹未悔”的理想主义,克己奉公、淡泊名利的高尚品质,培养世界经济研究人才,促进中外世界经济学术交流,奖励中国经济学界在世界经济研究,尤其是在国际金融、国际贸易、国际经济学以及中国对外经济关系方面具有原创性的优秀研究论文。

组织刊物

学会编辑出版的刊物有《世界经济》、《国际经济评论》和《世界经济与中国》(英文)。

组织结构

理事成员

作为全国世界经济研究领域一流的学术团体,学会专家学者云集,会员主要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全国高校、中共中央党校、各省市社科院、各省委党校从事世界经济、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等领域教学和研究的专家,以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等相关机构从事世界经济研究的专家。

学会现有团体会员32个,常务理事100人,理事293人,个人会员1000多人。学会理事会已历经九届。

领导机构

中国世界经济学会会长:余永定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所长,曾任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

副会长:丁一凡(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朱 民(中国银行)、朱乃新(江苏社会科学院)、华 民(复旦大学)、李向阳(中国社会科学院)、李晓吉林大学)、李 (北京师范大学)、李稻葵清华大学)、庄宗明厦门大学)、宋玉华浙江大学)、冼国明(南开大学)、佟家栋(南开大学)、陈继勇(武汉大学)、周茂荣(武汉大学)、张幼文上海社会科学院)、张宇燕(中国社会科学院)、张志超(英国达勒姆大学)、张伯里(中央党校)、海 闻(北京大学)、程伟(辽宁大学)、舒 元(中山大学)、雷达(中国人民大学)。

中国世界经济学会秘书长:邵滨鸿(中国社会科学院)。

机构设置

学会设以下专业委员会:教学专业委员会、统计专业委员会、发展经济专业委员会、转轨经济专业委员会、发达经济专业委员会、理论专业委员会、经济文化交流专业委员会。

学会设浦山世界经济学优秀论文奖基金会、编辑部以及秘书处。

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是中国世界经济学会(英文译名:China Society of World Economics,缩写:CSWE)。

第二条 本学会是研究世界经济的个人或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的全国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学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组织和推动世界经济理论与实际问题的研究和讨论,为发展我国的世界经济研究工作,为我国四化建设,为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服务。本学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研究工作和学术探讨中坚持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科学态度和学风,贯彻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的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和协调有关世界经济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究,组织和参加国内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的调查研究工作;

(二)组织和协调世界经济的综合或专题学术讨论会;

(三)举办学术报告会、讲座和培训班,组织与提供咨询服务;

(四)编辑和出版学会刊物,编选和出版有关研究成果;

(五)参加国际学术活动,开展对外学术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成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本学会的学科领域内从事研究、教学和实际工作,具有一定水平或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有一位学会理事推荐;

(四)学会秘书处研究并批准;

(五)学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承担本学会委托的研究、讲学、培训和有关会务工作,向本学会提交科研成果,协助本学会举办学术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必要时给予本学会以力所能及的帮助。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果在每届注册时不交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由秘书处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学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原则同意学会章程,愿意积极参加学会活动的外国同行,可以成为学会名誉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

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协商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就世界经济的重大问题进行学术讨论;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协商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聘请研究世界经济的著名专家、学者担任本学会名誉会长、顾问,指导学会工作;聘请若干地区协调人协助学会开展地方性工作;

(九)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指导本学会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或修改;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至第十一款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学科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年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秘书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主持重要学术活动;

(四)其它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学会日常会务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候选名单,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职工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中国世界经济学会党组”一章,

第三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第九章及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国社会科学院党组有关文件,经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党委批准成立中国世界经济学会党组。

第三十一条 中国世界经济学会党组组成人员为学会负责人中的中共党员。

第三十二条 中国世界经济学会党组主要任务是组织党员和团结会员依照学会章程开展活动,讨论学会重大问题并将决定提交学会领导机构研究决定。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个人及团体会员的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私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6年11月1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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