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营销工作委员会 :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营销工作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4-09-20 13:53

第二条 第十条 第二十条

简介

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营销工作委员会成立于2005年9月,是经国家信产部批准、国家民政部正式备案的中国互联网协会的二级机构。

网络营销工作委员会旨在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联合国内有关企业、教育和学术机构、相关媒体和专业人士,普及网络营销知识,研究、分析、总结网络营销创新方法、手段和思路,加强网络营销领域的横向交流、探讨和合作,支持推进互联网企业的商业模式创新和互联网应用水平,支持推动中国网络营销实践健康发展。

网络营销工作委员会成立后的主要工作任务是组织会员单位进行网络营销方法和手段创新研讨的定期交流活动;与中国互联网协会密切配合,组织年度网络营销创新评选活动,奖励对网络营销创新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相关人士,鼓励网络营销创新;组织普及网络营销知识的培训和演讲;组织与国外相关企业和研究机构就网络营销新思想、新理论的国际交流活动等。

章程

第一章 工作总则

第一条 机构名称:“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营销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 机构创立:本机构由中国优秀的互联网企业、网络营销研究、服务机构、媒体、电子商务企业等和行业人士自愿发起创立,为全国性的非赢利组织。

第三条 机构性质:本机构为中国互联网协会下属二级机构。

第四条 机构宗旨:推进互联网在企事业的应用,促进网络营销和电子商务实践的健康发展,为广大企业提供交流、研究、合作等的服务平台,加强和推进中国互联网诚信体系建设。

第五条 机构准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拥护并承认本机构章程、经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或登记注册的中国互联网企业、研究机构、咨询服务机构、相关企业以及个人方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六条 网络营销知识普及和交流:不断总结国内外网络营销领域的实践创新和理论创新,通过会议、论坛、评选、培训、参观访问等多种活动以及媒体宣传、直邮等多种方式,推动中国网络营销知识普及和交流,推进中国电子商务进程,提升互联网应用水平。

第七条 规范服务:根据中国互联网行业、网络营销领域的发展需要,组织、制定、完善、实施网络营销的自律公约、发展规范,积极推动相关诚信体系建设。

第八条 权益维护:维护会员和网民合法利益,组织开展相关职业道德教育、法律法规培训工作。

第九条 良性竞争:通过开展宣传、引导、规范、协调工作,避免、制止领域内市场恶性竞争行为。

第十条 投诉处理:接受会员以及自律公约、发展规范签约单位投诉,及时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一条 其他工作:代表领域内企业表达意见,与政府相关部门积极沟通,完成中国互联网协会、政府机构、行业企业及其他机构要求完成的行业自律与发展方面的服务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工作机制:本机构实行成员制,成员单位组成工作委员会,由成员单位选举产生的正、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组成工作委员会的决策和执行机构;每一届委员会任期五年;工作委员会决策和执行机构由成员单位推荐后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网络营销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网络营销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选举办法另行制定。网络营销工作委员会设秘书长1名。秘书长由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产生,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可兼任秘书长。

第十四条 秘书处:本机构设秘书处,为本机构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秘书处其他工作人员由秘书长聘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工作经费:本机构不以赢利为目的,所有工作经费采取发起单位捐赠、会员单位支付活动费、秘书处自筹等原则,由秘书处根据中国互联网协会的有关制度和网络营销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制定预算,严格管理,定期向网络营销工作委员会报告,并接受中国互联网协会的监督。

第四章 会员制度

第十六条 会员资质:本机构会员企业均为国家相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中国优秀的互联网企业、媒体、研究机构和咨询服务机构、相关企业等,本机构接受领域内知名专家、学者以个人会员身份加入。

第十七条 入会条件:申请加入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营销分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组织;

(二)、合法经营的中国优秀的互联网企业、媒体、研究机构和咨询服务机构等或领域 内知名专家、学者;

(三)、严格遵守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四)、拥护、承认本专业委员会章程;

第十八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加入的书面申请书;

(二)、申请书内容:单位,负责人,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合法经营证书或资格;

(三)、经工作委员会秘书处通过;

第十九条 退出机制:

(一)、提交退出的书面申请书,说明退出理由;

(二)、经工作委员秘书处报请工作委员会秘书长批准通过;

(三)、不愿意接受本机构规范和管理条例,或有损本会形象行为并不听劝告的会员,经主任委员办公会讨论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的,本机构通知其退会;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 本机构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本机构为会员提供的各种信息、宣传等服务;

(三)、享有会员之间的相互监督权,投诉有违规行为会员的权利;

(四)、对分会工作发展的建议权;

(五)、定期参加本机构组织的会议、交流及其他不定期安排的活动;

(六)、经正当申请程序、秘书处书面同意,与本机构联合举办活动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本机构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营销工作委员会决议;

(二)、维护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营销工作委员会合法权益及组织章程;

(三)、向社会各界宣传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营销工作委员会宗旨;

(四)、如实向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营销工作委员会反映领域违反章程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及时消除不良影响,维护领域内团结协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本机构创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营销工作委员会。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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