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合作学会 :1983年在北京成立的学术组织

更新时间:2024-09-21 04:35

中国国际经济合作学会(英文全称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COOPERATION SOCIETY 缩写CIECOS。于1983年在北京成立,是我国改革开放后在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由商务部(原外经贸部)直接领导、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中介机构。

简介

中国国际经济合作学会由全国政、学、企各界人士组成,是我国专门从事国际经济合作理论、政策研究与交流,参与策划与制定国外经济合作战略的权威性学术组织;是在全国范围内为所有从事国际经济合作事业的企业、研究机构、高校及政府部门提供有关国际经济合作理论政策研究成果和信息咨询服务及人才培训的非营利性机构;是沟通政府与科研、企业单位及国内外相关组织的桥梁和纽带。

中国国际经济合作学会的宗旨和任务,是团结和组织我国从事国际经济合作领域研究的专家、学者和企业家以及广大从事国际经济合作业务的实际工作者,在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和世界经济全球化形势下,对我国国际经济合作事业发展与改革的理论与实践,进行深入研究、探索,为政府主管部门决策和国际经济合作企业发展战略策划、经营管理服务,推动中国企业特别是会员单位实施“走出去”战略实现跨越式发展,在开放型经济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促进我国国外经济合作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十六大提出的宏伟目标。

中国国际经济合作学会是由在国际经济合作领域具有深厚学术造诣和丰富实践经验的领导干部、资深专家、学者、企业家所组成,并从中选出常务理事、理事、顾问、学术委员。目前会员单位800多家,个人会员1000余名。理事和会员单位有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共中央党校、中国社会科学院、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天津大学浙江大学等全国知名高校的教授、博导,还有地方高等院校及从事国外经济合作的大型国企、民企及股份制企业的高级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他们都与学会保持密切的联系和广泛的交流,并对学会的工作积极热情、鼎力支持。学会具有明显的人才荟萃、智力密集、联系广泛等方面的优势。

工作成绩

中国国际经济合作学会自1983年建会以来,在原外经贸部的直接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开展了大量的业务活动,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二十年来,学会在历次党代表大会精神指引下,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基础,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坚持“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在我国国际经济合作领域,特别是在为会员单位普及国际经济合作理论知识、提供最新研究成果、培训国际经济合作人才、推动企业“走出去”、加强国际间经济合作等方面已有较大的影响,为发展我国对外经济合作事业作出了积极贡献。

二十年来,学会各项工作经历届理事会和广大会员的共同努力,密切配合国际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和围绕我国对外经贸工作的中心任务,研究国际经济合作理论、政策、形势、任务和发展战略,进行学术与经验交流,多次开展具有前瞻性、时效性的业务活动,已举办各种专题研讨会、座谈会、论文评审会、学术年会、征文评奖活动等六十余次。对重大课题深入开展专题项目研究,把理论研究与对外经贸实践相结合。在学术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学者著书立说,创建“国际经济合作学科理论”,先后编撰发行了《国际经济合作原理教学参考资料》、《国际经济合作概论》、《国际经济合作理论与实务》、《国际工程管理教学丛书》(共20册)、《跨进21世纪的国际经济合作》、《年会论文选编》以及一些专题文集共三十余部。在为政府有关部门服务的同时,积极开展对会员单位、企业、学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等部门的服务;协助会员单位策划经营战略方案,提供各项有关信息咨询服务;组织会员单位出国考察、国内调研、推动会员单位加强国际间经济合作与联络等。有些考察和调研报告受到国务院、原外经贸部的重视与好评。举办有关WTO知识、税务改革等各类培训班,为培养高级复合型外经人才发挥了积极作用。学会在河北省大城县举办的WTO知识培训班,受到全县广大干部群众的热烈欢迎,也得到原外经贸部有关领导的充分肯定,认为是对广大基层人员普及WTO知识的一次极为成功的尝试。同时,还积极开展信息咨询和中介活动,为会员单位、社会各界搭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的平台。定期和不定期出版刊物、资料、论文选编,及时传播有关国际经济合作理论政策及最新国外经济合作信息、动态,为会员单位和广大企业开阔视野、制定发展战略、改善经营管理、开拓国际市场等提供大量实用信息、最新研究成果和可供借鉴的有益经验,推动了我国国外经济合作事业的发展,受到有关单位的欢迎与好评。学会在我国对外经济合作领域的影响与作用日益扩大。

为加快实施中央“走出去”战略,进一步发展我国国外经济合作,近年来学会还重点围绕如何实施“走出去”战略这一中心,按照十六大精神,围绕外经贸的中心工作,对一些重大课题专题立项,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深入研究,取得一定研究成果,并在此基础上,及时编辑出版了《我国国际经济合作实施战略研究》一书。为提高会员单位的知名度和国际竞争力还编印了中英文对照的精装《会员名录》等。

中国国际经济合作学会的会员制度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兼收制。凡承认本会章程,按时交纳会费的学术团体、研究机构、大专院校、各类企业及个人都可申请入会。一俟成为本会会员,即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学会竭诚为各新老会员提供有效服务。

——免费定期寄送学会会刊《中国国际经济合作通讯》(月刊,自2003年7月起改版为《国际经济合作研究》)和我会与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合办的《国际经济合作》杂志(月刊)。

——免费不定期寄送反映最新国际经济合作动态、信息、理论、学术研究成果及学会学术年会论文、征文评奖优秀论文、论文选编、课题研究成果报告等。

——举办各种专题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和培训班,不定期举办大型学术年会,以国际经济合作和我国对外经济合作中的热点、重点问题为中心议题,进行研究、探讨和培训。凡我会会员均可优先参加。

——利用学会人才荟萃、智力密集、联系广泛的优势,学会优先为会员单位提供国内外市场调查及报告最新学术研究成果,优先为会员介绍有关经贸合作机会和伙伴,优先提供各项国际经济合作信息、咨询、服务等。向全体会员及广大企业普及国际经济合作知识,提高对外经济合作水平。

——会员单位优先参加学会与国外社团、企业之间共同组织的研讨会、交流会、出国考察、出国培训,优先出席、参加国际相关活动及国内外其他各项有关会议、活动等。

——协助企业特别是会员单位建立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沟通渠道,代表企业和会员单位向有关部门反映企业与会员关心的问题并协助解决。

——通过学会出版的书刊或举办的各种活动,在国内外宣传、介绍会员单位的企业形象,经营实绩,提高会员单位的知名度和国际竞争力。会员亦可在学会授权情况下,在其业务宣传资料和名片上印制“中国国际经济合作学会会员”字样,经办学会授权的各项有利于我国国外经济合作的事宜与活动。

学会常设机构: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学术研究部、信息咨询部、会员部、培训部、对外联络部和西部地区办事处、上海办事处,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学会将广泛地同国内外有关单位与人士合作,积极开展各项活动,竭诚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高校、广大会员和社会提供服务。同时,学会也殷切期望和竭诚欢迎广大会员、国内外有关单位和人士对中国国际经济合作学会的工作继续给予大力支持和积极协助!

中国国际经济合作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为:中国国际经济合作学会(英文译名全称: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COOPERATION SOCIETY;缩写:CIECOS。以下简称“学会”)。

第二条  学会的性质是:从事国际经济合作领域理论、政策研究和信息咨询活动的学术团体;由从事国际经济合作学术研究和业务活动的人员和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中介组织;沟通政府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学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团结和组织广大会员开展国际经济合作领域的理论、政策研究,进行学术、经验交流和信息咨询等活动,提高我国对外经济合作管理水平,为政府主管部门决策和国际经济合作企业经营提供有效的服务,为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经济合作事业贡献力量。

学会的各项活动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要体现民间性特点,用自身的有效服务求生存、求发展、取得会员的承认和支持。

第四条  学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学会的住所是东城区安外东后巷2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学会必须围绕我国对外经济合作形势与任务进行各项活动。学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制定调查研究规划,研究国际经济合作理论与实践及其发展趋势;研究我国对外经济合作的体制、战略、政策、措施以及企业经营发展状况;举办综合性国际经济合作学术会议(年会)和专题研讨会、报告会、座谈会;总结、交流调查研究成果和改革开放经验。

(二)编辑发行内部讯息刊物,宣传我国对外经济合作政策,发表优秀的调研成果和学术论文,传送国内外国际经济合作信息,传播国际经济合作业务知识,反映学会和会员单位的工作动态;密切学会与业务主管部门和会员之间的联系。

(三)与海内外有关社团和其他经济组织建立业务联系,开展考察、洽谈、访问活动,促进我国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四)著书立说,组织编撰、翻译、出版有关书刊和教材,举办业务培训班,与有关高等院校、单位合作,培养复合型国际经济合作人才。

(五)依法举办经济实体,面向社会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及其他涉外经济事项的信息咨询业务。

(六)发展会员,筹措活动经费,加强学会组织建设和内部管理。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学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学会的章程;

(二)从事国际经济合作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加入学会的意愿的;

(三)从事国际经济合作研究、教学、实务和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影响、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人员,赞同学会章程,志愿加入学会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学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学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学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学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优惠订阅或无偿取得学会编印的刊物和资料;

(五)对学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协助学会举办有关活动;

(四)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研究成果,工作经验和有关资料;

(五)当入会登记事项发生变动时,及时向学会报告;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会议。会员代表会议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通过学会的工作方针和规划;

(五)推举名誉会长;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会议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会议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一般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会议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会议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会议;

(四)向会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4)。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国际经济合作事业:

第二十五条  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会议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学会会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方担任。

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会议、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学会秘书处是学会办事机关,学会还可成立专门委员会或专门小组,从事学术研究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学会经费和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和会员资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学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会议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学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会议审议。

第四十一条  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会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6年4月11日会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会理事会。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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