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 :1992年成立的社会组织

更新时间:2024-09-20 21:15

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是由建设部主管、民政部登记,成立于1992年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社会组织,总部设在北京。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会员由从事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科研、设计、教育、咨询和服务机构,设备制造和销售、作业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企业以及个人自愿结成。

建设宗旨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多种方式服务于会员,反映会员的愿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严格行业自律,提高行业服务质量,培育和规范市容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充分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环卫企业和环卫职工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全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主要职责

·制定行业管理、行业自律规范以及服务标准;

·参与制定国家行业发展规划;

·开展法律、法规和行业发展及其技术经济政策研究;

·培育和规范市容和环境卫生市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

·评估、审查和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以及科研成果;

·组织人员培训;

·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承担业务主管部门和会员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组织刊物

《中国城市环境卫生》为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会刊,是全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的综合性内部刊物,中文双月出刊。

大型活动

·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年会

·固体废物处理设备国际展览会

工作目标

中国环卫协会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下开展工作。其目标是:

▲ 促进城市固体废物处理技术和装备的研究与开发

▲ 提高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质量和水平

▲ 加强和规范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 推动社会、经济和环境之间的协调发展

主要任务

▲ 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起草和制定与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技术标准

▲ 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行业状况、会员的愿望和要求

▲ 提供多种形式的技术援助和服务

▲ 提供人员培训

▲ 交流信息

▲ 推广新技术、新产品和新设备

▲ 参与和协调双边和多边国际合作与交流

会员成员

根据协会章程的规定、中国环卫协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团体会员

各省、自治区和城市和行业协会、从事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作业、教育、研究、设计、产品制造的企业、事业单位,凡拥护中国环卫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和、经自愿提出申请,协会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

从事城市环境卫生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研究人员和学者、凡拥护中国环卫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经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协会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个人会员。

会员单位

现有会员单位: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等。

组织机构

中国环卫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是协会的权力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秘书处

▲ 组织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定

▲ 协调各部门工作

▲ 管理会员和协会经费

▲ 组织和协调技术援助与服务、人员培训和行业管理

▲ 负责协会对外宣传、国际交流与合作

管理部

▲ 协调行业标准化

▲ 研究有关政策

▲ 技术部

▲ 组织和协调城市固体废物处理技术研究和开发

▲ 组织技术交流与协作

工程部

▲ 提供工程咨询服务

▲ 协调处理设施的规范管理和运营

▲ 产品开发与推广部

▲ 提供产品信息服务

▲ 协调产品标准化、研究和开发

▲ 协助政府规范产品市场

信息部

▲ 交流城市环境卫生行业信息

▲ 编辑、出版、发行协会刊物

专家委员会

▲ 渣土管理专业委员会

▲ 车辆清洗管理专业委员会

▲ 会刊编辑委员会

刊物

《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原名《城市环卫》,创刊于1993年,1995年初更改为现在名称。该杂志为国内城市环境卫生行业的综合性刊物,中文双月刊出版。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of Urban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缩写:CAUES。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科研、设计、教育、咨询和服务机构,设备制造和销售、作业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企业以及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为会员服务,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充分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环卫企业和环卫职工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推进全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科学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与会员诉求,提出政策建议;

(二)积极协助政府部门研究制订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法规、标准;

(三)健全自律性行业规范和职业道法准则,大力推进行业诚信建设,规范市场秩序;

(四)组织人员培训,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五)开展学术研讨与经验交流,搭建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展览、展示活动;

(六)开展新技术、新产品和示范项目评估、推广工作;

(七)推进行业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八)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帮助企业开拓国家市场;

(九)承担政府部门和会员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本团体工作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发展独立的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必须是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

(五)个人会员为长期从事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并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或有关部门负责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由本团体秘书处进行资格审查;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时,享受会议费或注册费优惠。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利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1月12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现已生效。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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