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机构编制管理研究会 :中国机构编制管理研究会

更新时间:2024-09-20 14:22

中国机构编制管理研究会是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管,接受民政部的监督管理,研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谋咨询服务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简介

中国机构编制管理研究会于2004年3月30日在北京成立,是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管的,在民政部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其主要任务是围绕机构编制工作进行行政管理及机构改革的理论和实践研究,为党中央和国务院科学决策、依法行政提供咨询服务。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机构编制管理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是China Society for Public Sector Reform,英文缩写CSPSR。

第二条 本会是由研究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对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理论和实践进行前瞻性、战略性、政策性的研究,为推进党和国家机构职能编制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服务,为推进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服务,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天津市重庆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并提出改革建议及咨询报告;

(二)配合、协助中央和国家机关、地方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进行有关改革管理创新实践;

(三)组织调查研究,根据国(境)内外行政管理领域的发展和改革动态,开展中外比较研究;

(四)联系党政部门、学术机构和地方机构编制管理研究会开展专题研讨会和交流合作;

(五)根据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刊物、书籍和内部资料,主管主办本会网站;

(六)组织各类学术及专业培训活动,加强信息交流传播,聚集与培养优秀人才;

(七)加强同各国、各地区有关学术组织和国际组织的学术交流与项目合作;

(八)开展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相关培训工作。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天津市重庆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有一定相关专业研究背景或工作实践,并具备较强研究能力的个人,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五)本学科领域的企业、事业单位、相关学术组织及科研教学单位、相关领域社会团体,可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介绍和推荐新会员;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天津市重庆商会合法权益;

(三)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行政管理领域的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单位会员应加强对本会的管理。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严重违反本章程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组织协调能力强,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群众基础好;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负责本会研究规划的制定、重点课题的协调、办刊方向的把关。

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天津市重庆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天津市重庆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的建设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建设。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工作部署。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团结凝聚群众,保证社会组织正确政治方向。

第四十一条 基层党组织教育引导成员增强政治认同,引导和支持成员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9年10月19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研究会章程.中国机构编制管理研究会.2022-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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