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疏浚协会 :中国疏浚协会

更新时间:2024-09-21 14:10

中国疏浚协会于2001年11月23日成立,英文全称CHINA DREDGING ASSOCIATION,缩写为CHIDA。该协会是由中国疏浚界企事业单位和人士自愿结合的非营利的全国性行业组织。致力于中国疏浚业的发展,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该协会受业务主管单位交通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协会设有四个专业委员会,分别为:港航疏浚设计施工专业委员会、水利疏浚设计施工专业委员会、环保疏浚设计施工专业委员会、疏浚设备设计制造专业委员会。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疏浚业取得稳定健康的发展,对世界疏浚做出一定的贡献,同时也引起国际疏浚界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协会2002年8月6日代表中国疏浚行业加入世界疏浚协会联合会,成为其东部疏浚协会会员。建立起促进中国疏浚行业与世界疏浚行业的各项交流与合作的条件,借力国际组织“走出去”通过世界疏浚协会联合会,中国声音得以在更大范围内传播,中国疏浚业与国际同行交流合作具有稳定、长期的平台和渠道。

建设宗旨

促进与疏浚有关领域内知识的交流,促进与世界相关类型组织间的联系,促进中国疏浚业的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主要职责

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要求;维护疏浚市场秩序,指导会员建立市场机制,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协调会员关系,为会员提供咨询服务,开展人才和技术培训,做好技术成果交流和推广;组织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做好信息服务。为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提供窗口渠道。

为政府服务:做好政府的助手工作。贯彻落实政府的行业宏观调控政策,协助政府组织行业评优和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工作;向政府反映国内外疏浚行业发展情况和趋势。开展行业调研,收集、分析行业信息,为政府发展疏浚业,制定政策、发展规划等提供建议。

为行业服务: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自律机制;推进企业间专业协作,促进行业结构优化,带动行业整体效益的提高,共同促进行业协调发展。

组织机构

组织架构示意图

理事成员

第二届理事会(2010-12-8)

理事长:

陈 云 中国交建有限公司 副总裁

副理事长:

王杨群 水利部综合事业局 副局长

童劲松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三工程局 局长

王 良 中国重工 副主任

赵祉胜 中海工程建设总局 副董事长、局长

周乐新 湖南百舸疏浚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兼董事长

周静波 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

宗源远 上海航道局 董事长、党委书记

林少敏 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 总经理

熊学斌长江航道局 局长

冯 俊 交通部长江口航道管理局 副局长

李俊生 海南龙湾港疏浚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

杨尊伟 中国交建有限公司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秘书长:

杨尊伟 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疏浚协会,英文全称CHINA DREDGING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 CHID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全国疏浚界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人士自愿结合的非营利的全国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致力于中国疏浚业的发展,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以促进与疏浚有关领域内知识的交流,促进与世界相关类型组织间的联系,促进中国疏浚业的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为宗旨。本协会一切活动均遵从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交通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在北京市东直门外春秀路9号52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围绕疏浚行业发展的任务,发挥政府与会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向政府反映企业的问题、要求,同时向企业宣传、贯彻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

2、代表中国疏浚行业加入世界疏浚协会联合会。促进中国疏浚行业与世界疏浚行业的各项交流与合作,维护国家和行业的权益;

3、受政府委托,承担行业管理的有关工作。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提高行业整体素质,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平等竞争,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行业和会员的权益;

4、参与本行业发展战略研究,为政府主管部门制定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立法工作提供建议;

5、组织学术研讨和行业标准研究,开展咨询服务及技术推广等,参与本行业的技术、科研成果鉴定工作;

6、开展对本行业的调查研究,收集、整理、分析行业信息资料,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为会员提供服务;

7、组织经营管理、技术开发等方面的培训工作,开展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编辑出版有关信息资料、技术文献;

8、举办疏浚行业的学术交流会议和展览会;

9、组织全国疏浚国家优质工程奖的评审工作;

10、承担政府和会员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是由全国疏浚业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社会团体,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疏浚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有相关的资质和资格证书。

第九条 凡符合第八条规定,自愿书面申请入会者,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即为本会会员,并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活动;

(二)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优先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承担并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及时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疏浚市场信息和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或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问题;

(五)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问题;

(六)决定会费的收取标准。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下同)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下同)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交通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讨论制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一至二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一至二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疏浚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交通部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由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交通部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可由协会的理事长、专职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本届会员代表大会期间,由专职副理事长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会费收取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提供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及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交通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聘任制;驻会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由派出单位负责。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交通部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交通部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交通部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告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交通部主管部门和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章程经2007年3月2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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