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稀土行业协会 :2012年成立于北京的社团组织

更新时间:2024-09-21 00:01

中国稀土行业协会(Association Of China Rare 地球 Industry,ACREI),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于2012年4月8日在北京成立。会员单位主要由稀土开采企业、稀土冶炼分离企业、稀土应用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是全国性非盈利社团组织。

主要职能

组织宗旨

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行业诚信自律,充分发挥协会在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为企业、行业和政府服务,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和稀土行业乃至国家利益。

主要任务

协助政府制订有关稀土行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引导会员单位加强自律,组织稀土行业开展共性和难点技术研究,协助政府制订和修订稀土行业团体标准、国家标准,协助政府对企业的资质审查和产品质量、环境、安全的监督检查,承担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查,开展行业损害调查,组织科技成果鉴定与推广应用,建立行业信息交流平台,加强对外宣传,开展业务培训、技术交流和技术咨询,开展与国外同行业和相关组织的友好往来,为稀土行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稀土行业协会,英文名称: Association of China Rare Earth Industry,缩写: ACREI。

第二条 本团体是以稀土资源为纽带,以稀土生产及应用的大型企业为核心,是由稀土生产经营企业、事业单位、科研开发机构、大专院校、社团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2011〕12号)文件精神;发挥本团体在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和稀土行业整体利益,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倡导稀土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主张稀土企业间的公平竞争与合作,维护稀土市场稳定与国内外稀土贸易平衡;推动稀土材料在高新技术产业的开发应用,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稀土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

(二)通过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有关法律法规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本行业国家标准,负责本协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实施监督;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承担行业统计,进行行业生产经营情况的分析,并及时发布行业信息;

(五)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组织国家科技项目研发,对新建(含扩建、搬迁)、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六)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对企业的资质审查和质量、环境、安全的监督检查,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承担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查及信用评价,开展行业损害调查;

(七)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稀土非法开采与走私行为调查,规范会员生产与贸易行为。

(八)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组织科技成果鉴定与推广应用,依照有关规定,创办刊物和网站,建立行业信息交流平台,加强对外宣传,开展业务培训、技术交流和技术咨询;

(九)开展与国外同行业和相关组织的友好往来,促进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一)承担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合法设立的,稀土生产经营企业、事业单位、科研开发机构、大专院校和社团组织,可申请成为本团体单位会员;

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的个人,可申请成为本团体的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报入会登记表,单位会员须提供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经本团体秘书处进行入会资格审查,报会长批准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本团体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七)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八)按规定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 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通过本团体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每届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本团体理事、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每年不少于2次。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特殊情况下,经会长授权,理事会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长联席会会议,代表常务理事会作年度工作报告;如有特殊情况,可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会议;

(四)提出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交理事会选举决定;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定本团体年度工作计划草案,经理事会通过后组织实施;

(六)提出本团体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并交理事会审议;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

(三)检查本团体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财务、审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长、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确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

(六)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报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由会员大会决定。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7年9月6日第二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中国稀土行业协会基本情况介绍.中国稀土行业协会.2021-04-16

协会章程.中国稀土行业协会.2021-04-16

免责声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