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纪检监察协会 :从事反腐倡廉理论研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更新时间:2024-09-21 15:11

中国监察学会是从事反腐倡廉理论研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2023年11月,中国纪检监察协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在京召开,中国监察学会更名为中国纪检监察协会,大会通过了新修改的协会章程和工作报告,选举产生了新一届理事会。

现任中国纪检监察协会会长:吴玉良

历史沿革

中国监察学会的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1991年1月召开的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徐青同志为会长。1998年11月召开的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彭吉龙同志为会长。2003年12月召开的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陈昌智同志为会长。2008年12月召开的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郝明金同志为会长,2013年12月27日,中国监察学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大会选举黄树贤为名誉会长,郝明金连任会长。

2023年11月,中国纪检监察协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在京召开。中国监察学会更名为中国纪检监察协会,大会通过新修改的协会章程和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中央纪委原副书记、十三届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吴玉良当选为协会会长。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中国监察学会,英译名为INSTITUTE OF CHINA SUPERVISION,缩写为ICS。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行政监察和相关学科的学术组织以及有行政监察理论研究基础或实践经验的理论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其他有志于行政监察理论研究并有学术成果的公民自愿结成的学术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反腐倡廉实践,开展行政监察及相关学科理论研究,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和智力保障。本团体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南街甲2 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政监察和相关学科理论与实践的研究;

(二)开展国内外行政监察和相关学科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三)推进行政监察理论研究成果向实际工作的转化;

(四)宣传和普及行政监察法律知识,依照有关规定,编印(译)出版行政监察理论研究书刊、资料,编辑相关网页;

(五)开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业务培训、信息服务等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一般应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监察和相关学科的学术组织、科研教学单位以及企事业单位。个人会员须是有一定行政监察理论研究基础或行政监察工作实践经验的理论工作者、实际工作者,以及其他有志于行政监察理论研究的公民。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本团体提出申请并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个人入会须经分支机构、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介绍;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批准并制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活动及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介绍个人会员入会;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委托的工作,提供学术研究成果及有关资料、信息等;

(四)按规定标准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2 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监察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推举名誉会长、顾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或授权发展会员,决定会员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本团体理事,但调整理事的数量不得超过原数量的三分之一;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须经到会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款规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须经到会常务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设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范围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监察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 年,任期不得超过2 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监察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向会长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并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秘书处。在秘书长、副秘书长领导下处理日常事务,重要事项由秘书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设分支机构,可以称为分会、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等。

(一)分支机构根据本章程确定的宗旨、原则、任务和组织形式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开展工作;

(二)本团体授权分支机构代为发展和管理会员;

(三)本团体制定专门管理办法对分支机构实施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单位会员按地域设立学术联络组,推动地区性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资助;

(三)社会赞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科研项目经费;

(六)利息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赞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监察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 日内,经监察部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注销,须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监察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监察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监察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8 年12 月18 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由本团体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章程修改

2023年11月,中国纪检监察协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在京召开,大会通过新修改的协会章程。

业务范围

1、开展行政监察和相关学科理论与实践的研究;

2、开展国内、国际间的行政监察和相关学科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3、推进行政监察理论研究成果向实际工作的转化;

4、宣传和普及行政监察法律知识,依照有关规定,编印(译)出版行政监察理论研究书刊、资料,编辑相关网页;

5、开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业务培训、信息服务等活动;

现任领导

中国纪检监察协会会长:吴玉良

参考资料

中国监察学会更名为中国纪检监察协会,吴玉良当选会长.今日头条-澎湃新闻.2023-11-26

中国监察学会更名为中国纪检监察协会,吴玉良当选协会会长.今日头条-鲁中晨报.2023-11-26

黄树贤出席中国监察学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并讲话.人民网.2023-11-26

吴玉良当选中国纪检监察协会会长.今日头条-新京报政事儿.2023-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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