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纺织品商业协会 :1990年成立的全国性行业组织

更新时间:2023-09-25 12:30

中国纺织品商业协会(英文名:CHINA TEXTILE COMMERCE ASSOCIATION)是经民政部批准,在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下,面向社会,以从事纺织品、针织品、服装、安全健康防护用品、户外用品流通以及生产、科研教学活动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单位和相关社团自愿组成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质的全国性行业组织。

2018年11月26日,民政部公布2017年度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结果,中国纺织品商业协会为3A级。

发展历史

中国纺织品商业协会成立1990年,纺织品商业协会工作方针:服务为根 自律为本 沟通协调 凝聚行业 助推发展。

协会的前身是1988年商业部机构改革后的商业部日用工业品管理司。成立二十年来,在全行业有识之士的拥护和支持下,为纺织服装商业的成长壮大,为纺织服装行业的市场化、品牌化,做出了巨大且卓有成效的贡献,行业影响力、凝聚力和话语权不断提升,国际影响力初步显现。

建设宗旨

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坚持为政府、企业、市场、社会服务,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行业和企业的健康发展。

组织机构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是协会理事会。协会的办事机构是协会秘书处,秘书处设有办公室、行业综合部、宣传策划部、财务部、行业一部、行业二部、行业三部、国际联络部等部门。协会已设安全健康防护用品、户外用品、家居服、服装商贸、内衣、纺织服装专业市场、纺织服装经销商、纺织服装专卖店、服装流通、床品、商业模特、丝绸、工装及职业装、家居夏凉用品、婚纱礼服、布艺等十六个分支机构。

团体会员

协会目前共有直接会员单位3463余家(其中团体会员38家),间接会员单位30000余家。会长、副会长单位16家,理事34家。协会总部现有工作人员30人,其中:中共党员16人,大专及以上学历30人,其中研究生4人。

理事成员

会长:张书仁

执行会长:李建华

驻会副会长:彭桂福、韩云钢、俞岳南、雷利民

副会长:北京一商集团董事长 孟卫东、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恒、北京服装学院副院长 廖青河北瑞春纺织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瑞春、东华大学副校长 刘春红、达利丝绸(浙江)有限公司董事长 林平、建德市朝美日化有限公司董事长 林锦祥宁波黄古林工艺品有限公司董事长 俞斌、广东洪兴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周德茂、佛山市顺德区奈特丽婚纱有限公司董事长麦来

秘书长:雷利民

顾问:梁任堪、姜玉国、辛哲华

业务范围

纺织品商业协会职责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

(二)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参与研究、起草行业标准,提出行业政策、立法建议;

(三)提供政策法规咨询、经营管理咨询、信息咨询、业务培训服务;

(四)协调企业关系,加强企业协作;

(五)制订行规、行约和行业服务规范,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利益,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主办地区性、全国性及国际性的专业商品交易会(博览会);

(七)收集、整理、分析行业的基本情况,总结交流企业经营、管理、改革和协会工作的经验,反映企业的困难、问题和要求,进行行业经济运行的研究、统计和预测工作;

(八)开展行业监督、检查、评比、竞赛、认证、许可证等相关工作;

(九)积极发展与国外、境外相关行业组织、企业的交往,开展经济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十)办好本协会“会刊”;

(十一)做好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组织刊物

协会会刊是《纺织品商业》,协官方网站是中国纺织商业网,主办的专业展会有“中国针棉制品交易会”、“中国国际劳动保护用品交易会”、“中国丝绸交易会”已经成为适应行业发展需求,反映行业发展趋势的专业性、现代化的权威品牌展会。

中国纺织品商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纺织品商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TEXTILE COMMERCE ASSOCIATION,缩写:CTCA。

第二条 本团体是以从事纺织品、针织品、服装、安全健康防护劳保用品(以下统称“纺织品”)流通以及生产、科研教学活动的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相关社团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方针,坚持与时俱进,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为政府和企业服务,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行业和企业的健康发展。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

(二)协助政府进行行业指导,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参与研究、起草行业标准,提出行业政策、立法建议;

(三)组织行业内的信息交流,为企业提供政策法规咨询、经营管理咨询、信息咨询、业务培训服务;

(四)协调行业内企业之间的关系,加强企业之间的协作;

(五)承担行业的自律管理,制订行规、行约和行业服务规范,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利益,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主办专业商品交易会(博览会);

(七)收集、整理、分析行业的基本情况,总结交流企业经营、管理、改革和协会工作的经验,反映企业的困难、问题和要求,进行行业经济运行的研究和预测工作;

(八)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行业监督、检查、竞赛、统计、表彰等相关工作;

(九)积极发展与国外、境外相关行业组织、企业的交往,

开展经济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十)依照有关规定,办好本团体“会刊”、网站及其他信息载体;

(十一)做好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单位会员是由从事纺织品流通以及生产、科研教学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社团组成。个人会员是由热心行业事业,支持协会工作的知名人士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申请者相关资料;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享受本团体提供的信息、教育培训、咨询、组团调研等各种服务;

(七)对本团体主办的各种交易会、博览会有优先参展权,并可享受价格优惠;

(八)有权要求维护企业或单位的正当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遵守协会章程,履行行规行约。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法定代表人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开展表彰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6年4月16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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